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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全国各地普遍情况来看,农村社保仍然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难点和薄弱点。农民不应该成为社保中“被遗忘的角落”,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一样,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受益者。为此,近年来我们太仓市从五方面人手,大力推进农村社保工程,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效。
制定农村社保全覆盖的政策体系
——对广大农民出台了“太仓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对已达到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无养老保障的农村老人直接由市财政发放每月80元的政府养老补贴。农村养老金和政府养老补贴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
——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出台了“太仓市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实行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参保政策与城市逐步接轨。
——对被征地农民出台了“太仓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全面实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按征地时间把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为第一年龄段:女16至35周岁、男16至45周岁为第二年龄段;女36至49周岁、男46至59周岁为第三年龄段;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为第四年龄段。对第二年龄段以上人员。改变过去将征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直接结算支付给本人的做法,统一为他们一次性置换城镇养老保险;对第四年龄段人员直接计发城镇养老保险金。2006年又出台了“太仓市被征地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按缴费基数5%征缴医保基金,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了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后享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报的同等待遇。
——对农村内河渔民出台了“关于促进内河渔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明确由政府扶持,将农村内河渔民也纳入农村社保的范围。
——对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允许他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每月495元标准计发,医疗保险可选择性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对外来农民工出台了《关于调整(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外省市户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2年以内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先为其办理过渡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第三年起必须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地化解了外地农民工社会保险难覆盖、用人单位不愿为其投保的矛盾。
建立农村和城镇社保政策的无缝对接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凡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延期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均可办理农村社保转入城镇社保。
城镇养老保险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其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并与新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后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对原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原缴费年限与“土地换保障”的置换年限衔接计算,置换年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与实际缴费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对原未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的,置换的养老保险年限和置换后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衔接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与置换后实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原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养老金的人员。置换后将安置费折算为养老金与原养老金合并计发:对原已享受了城保供养费的人员,置换后供养费停止发放,直接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对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性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直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转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激励型的农村社保帮扶措施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机制。对纯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每年按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时已超过规定参保缴费年龄的老年农民,政府直接发放养老补贴:对农村特困、残疾人员,本人养老保险费只需按缴费总额的28%缴纳,72%由市、镇财政按比例补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后符合规定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一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机制。对2003年底前失地的被征地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时由市财政给予置换总额30%的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记个人账户按最低缴费基数,其养老保险费缴费差额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使用大龄被征地农民。市财政也给予补贴。
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补贴机制。对逐年缴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政府每年给予征缴额50%的补贴,最长补贴15年;对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补贴。
建立失水渔民的养老保险补贴机制。失水渔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政府按补缴总额的60%给予补贴;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年龄退休的人员,政府给予发放养老补贴。
建立中断参保封存人员续保激励机制。对因失业而终止缴费的封存人员,中断的年限按启封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补缴。
推进以培训就业促保障的联动机制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失业职工或失地农民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由政府购买其培训成果。采取推荐岗位、联系岗位、挖掘岗位、挤让岗位等方式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明确社区保安、道路保洁、绿化管理、河道保洁、交通协管等采用公开招聘形式,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鼓励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注重进行载体建设。在全市建立20家培训基地、20个实习基地,充实师资队伍,大力推进农民实用技能培训。构建了三个层面的就业服务平台:第一层面是市区劳动力公共职介市场,第二层面是镇区劳动力分市场,第三层面是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政府主导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范畴。比如与市委组织部门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与市工商局联合落实岗位定向安置被征地失业人员等等。
健全农村社保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机制
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村村通。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村村通工程,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一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到获取就业信息在社区,接受教育培训在社区,办理社会保险在社区,享受社会化服务在社区。
实施社保信息资料动态管理。建立了“劳动保障卡”制度,整合完善我市劳动保障信息数据库,并为每一位劳动者建立一份电子档案,开发出了集个人档案信息记载、持卡就医、办理社保业务、劳动事务代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劳动保障卡,现已发卡48.3万张。
加强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在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上实行与财政、税务、银行的联网:在社保基金的监管上实行社保与审计部门的实时联网审计,这一举措在全国属于首创。
推进社保业务便民服务。社保缴费与银行联网,参保人员可就近缴费;社保经办业务延伸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参保对象可就近办理,尽可能地方便群众。
责任编辑:尤健
制定农村社保全覆盖的政策体系
——对广大农民出台了“太仓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对已达到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无养老保障的农村老人直接由市财政发放每月80元的政府养老补贴。农村养老金和政府养老补贴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
——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出台了“太仓市企业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实行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参保政策与城市逐步接轨。
——对被征地农民出台了“太仓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全面实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按征地时间把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为第一年龄段:女16至35周岁、男16至45周岁为第二年龄段;女36至49周岁、男46至59周岁为第三年龄段;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为第四年龄段。对第二年龄段以上人员。改变过去将征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直接结算支付给本人的做法,统一为他们一次性置换城镇养老保险;对第四年龄段人员直接计发城镇养老保险金。2006年又出台了“太仓市被征地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按缴费基数5%征缴医保基金,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了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后享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报的同等待遇。
——对农村内河渔民出台了“关于促进内河渔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明确由政府扶持,将农村内河渔民也纳入农村社保的范围。
——对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允许他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每月495元标准计发,医疗保险可选择性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对外来农民工出台了《关于调整(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外省市户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2年以内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先为其办理过渡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第三年起必须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地化解了外地农民工社会保险难覆盖、用人单位不愿为其投保的矛盾。
建立农村和城镇社保政策的无缝对接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凡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加延期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均可办理农村社保转入城镇社保。
城镇养老保险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其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并与新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后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对原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原缴费年限与“土地换保障”的置换年限衔接计算,置换年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与实际缴费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对原未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的,置换的养老保险年限和置换后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衔接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与置换后实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原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养老金的人员。置换后将安置费折算为养老金与原养老金合并计发:对原已享受了城保供养费的人员,置换后供养费停止发放,直接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对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性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直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转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激励型的农村社保帮扶措施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机制。对纯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每年按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时已超过规定参保缴费年龄的老年农民,政府直接发放养老补贴:对农村特困、残疾人员,本人养老保险费只需按缴费总额的28%缴纳,72%由市、镇财政按比例补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后符合规定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一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机制。对2003年底前失地的被征地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时由市财政给予置换总额30%的补贴:对被征地农民置换城镇养老保险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记个人账户按最低缴费基数,其养老保险费缴费差额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使用大龄被征地农民。市财政也给予补贴。
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补贴机制。对逐年缴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政府每年给予征缴额50%的补贴,最长补贴15年;对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补贴。
建立失水渔民的养老保险补贴机制。失水渔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政府按补缴总额的60%给予补贴;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年龄退休的人员,政府给予发放养老补贴。
建立中断参保封存人员续保激励机制。对因失业而终止缴费的封存人员,中断的年限按启封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补缴。
推进以培训就业促保障的联动机制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失业职工或失地农民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由政府购买其培训成果。采取推荐岗位、联系岗位、挖掘岗位、挤让岗位等方式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明确社区保安、道路保洁、绿化管理、河道保洁、交通协管等采用公开招聘形式,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鼓励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注重进行载体建设。在全市建立20家培训基地、20个实习基地,充实师资队伍,大力推进农民实用技能培训。构建了三个层面的就业服务平台:第一层面是市区劳动力公共职介市场,第二层面是镇区劳动力分市场,第三层面是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政府主导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范畴。比如与市委组织部门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与市工商局联合落实岗位定向安置被征地失业人员等等。
健全农村社保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机制
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村村通。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村村通工程,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一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到获取就业信息在社区,接受教育培训在社区,办理社会保险在社区,享受社会化服务在社区。
实施社保信息资料动态管理。建立了“劳动保障卡”制度,整合完善我市劳动保障信息数据库,并为每一位劳动者建立一份电子档案,开发出了集个人档案信息记载、持卡就医、办理社保业务、劳动事务代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劳动保障卡,现已发卡48.3万张。
加强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在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上实行与财政、税务、银行的联网:在社保基金的监管上实行社保与审计部门的实时联网审计,这一举措在全国属于首创。
推进社保业务便民服务。社保缴费与银行联网,参保人员可就近缴费;社保经办业务延伸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参保对象可就近办理,尽可能地方便群众。
责任编辑: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