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立法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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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作为弱者的组织,起源于个体劳动者经济联合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我国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农村来说,合作社是小农家庭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农业产业组织的主体;是农村参与式发展模式的组织载体;是农村治理结构改革的组织基础;是提高农民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要途径.合作社立法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合作社立法,明确界定农业合作社的内涵与外延,确立农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规范合作制度,才能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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