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调配高手办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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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在接受《方圆》专访时透露,目前,在我国公诉工作中,除了社会熟知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外,还有国家公诉人全国调配制度,即根据公诉案件疑难程度和影响大小,从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调配最合适的国家公诉人来办理重大要案,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的办案模式。同时,他也详细解答了我国公诉工作的运行现状和未来公诉人的培养模式。
  
  国家公诉人具有七项职能
  《方圆》:您能否详细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家公诉人的涵义。
  彭东:确实,也许大家对国家公诉人或多或少都有些了解,但真正有深入了解的并不多。其实透过字面,我们就能了解具体的内涵了。
  公诉人前面贯以“国家”一词,决定了公诉人的政治属性,公诉人无论是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还是进行法律监督都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不是代表你个人,你是代表国家。而国家又属于政治范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家公诉人应该是一个政治人。
  再看公诉人这个词,“公”就意味着公平、公正;“诉”就意味着诉诸法律;“人”就是说这个人是一个合格的人、健康的人。所以,“公诉人”这简单的三个字一语道明了从事这份职业的基本要求,而国家公诉人这一职业的核心内涵应该说都是浓缩在这五个字里面。
  《方圆》:那么,公诉部门在我国检察机关诸多部门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彭东:这个非常明确,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和标志性的职能之一。它的位置是处于我国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环节,有人也讲是诉讼过程的枢纽。
  前面是对着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以及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等国家法律赋予侦查权力的一些机关,向后直接对着法院,这个过程中则始终是面对着刑事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它担负着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职能。
  再详细来说,国家公诉人具有七项职能:一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起诉权);二是对于某些案件决定不起诉(不起诉权,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三是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公诉权);四是对公诉内容进行变更(公诉变更权);五是对法院的判决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六是诉讼监督权,即对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对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七是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
  《方圆》: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公诉人呢?或者说,目前,我国公诉人的准入制度是怎样的呢?
  彭东:公诉人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经济落后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大专以上也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称的检察官担任。新录用的人员在公诉部门锻炼后,要经过岗前培训和实习方可正式担任公诉人。
  《方圆》:我国公诉队伍的现状如何?
  彭东: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有公诉人员27000多名,省级检察院1300多人,地市一级检察院有5000多人,县区检察院有2万多人。80%的机构和80%的公诉人集中在县区这一层面。在公诉这支队伍中,30岁以下有将近40%,31岁到45岁的大约占53.54%,这个年龄段的公诉人是当今我国公诉人队伍的主体,46岁以上的占近10%左右。
  总体上看,公诉队伍的年龄现在是越来越轻,学历越来越高,专家型和专门型公诉人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结构趋于优化。
  《方圆》:从1931年7月设立国家公诉处开始,我国的公诉工作历经了整整80年的时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有没有一些重要的历史节点?
  彭东:在我国的公诉发展史上,的确有过重大影响的历史节点,首先在建国初期,审判刘青山和张子善贪污盗窃国家资产案件,但是当时并没有留下太多的资料;后来为审理林彪和四人帮案件,成立了特别法庭,对于我国的公诉来讲,这个影响是非常大的;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了规模浩大的“严打”行动,虽然带有一些政治色彩,但是公诉部门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坚持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末以来,国家加大力度反腐败,在起诉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方面,无论是在起诉数量上,还是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高官贪腐案件上,公诉部门完成得都很出色;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下,公诉部门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特别是通过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等活动,有力促进了公安、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尤其要提的是,去年以来,全国公诉部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延伸公诉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大案调配公诉人才
  《方圆》:从2000年1月开始,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开始全面推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专家型和专门型的检察官。请问,现在这一制度运行如何?
  彭东:1999年,我们在江苏开始试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发现它非常有生命力,符合公诉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于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有很大的帮助,便从2000年开始向全国推广,也得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现今在推广上遇到了巨大的障碍,问题主要出在激励机制上。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其实是制约和激励相结合的制度,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它是 “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责”就是要求主诉检察官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数量,“权”就是放权给主诉检察官,“利”就是给予主诉检察官一定报酬或在职级待遇上向其倾斜。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许多地方实行“阳光工资”政策之后,就取消了主诉检察官的津贴补助。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推广自然遇到了较为现实的问题。
  《方圆》:今后会如何解决?
  彭东:虽然遇到了阻碍,但是我们还是会坚持推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目前,有的地区已经在推行出庭补贴制度,以上海市和四川省做得比较好。上海市检察机关为主诉检察官每出一次庭补贴100元,四川则是50元,如果一年处理300多件案件,这样一年下来,补贴最高可以达到数万元,其实,对主诉检察官来说,重要的并不是钱,而是通过经济上的补助,来肯定他们的成绩,激励他们更好地干好工作。
  《方圆》:除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外,我国公诉部门还有没有其他标志性的工作机制?
  彭东:还有就是公诉人全国调配制度,根据公诉案件疑难程度和影响大小,从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调配最合适的公诉人来办理。
  需要调配公诉人的案件包括全国性案件、跨省的案件、专业性强的案件或者社会影响大且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对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且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专业性强的案件如证券、金融、互联网犯罪案件等,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调配公诉人,重点可从全国公诉专家库中调配使用。如近年吉林省办理的上海社保系列案就属于此类。对于跨省的案件,可以调配相关省份的优秀公诉人才使用,比如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的贪腐案件就调动了河南省内优秀的公诉人才。对于公诉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发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配优势省份的优秀公诉人使用。
  《方圆》:调配原则是冲着公诉人才去的吗?
  彭东:可以这样理解。比如,我们为什么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交由河南信阳市检察院来办理?完全是冲着信阳市检察长刘建国去的。以前,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业务能力非常出色,朱志刚案子的公诉人便指定了他,如果他不在信阳市检察院,那么这个案子可能也不会指定信阳市检察院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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