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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海商法下的船《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财务保证的要求符合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 92)和 《2001年国际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但扩大了需要担保的船舶范围,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给船东造成了额外的负担.但是这点不会影响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成员协会(英文简称IG)入会船的保赔险承保污染损害,包括作为货物或船用燃料运载的油类,无论是持久性或非持久性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入会船上均应持有入会证书作为承保了该项风险的证明,以便港口当局查验.准确地说,IG协会签发的入会证书是有信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