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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经审查,该规定与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该项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经审查,该规定扩大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对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建议对此条文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关于《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地税部门监印制的通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经审查,该规定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分别纳入财政专户、单位财务管理。”
三、关于《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经审查,《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以上报告和四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经审查,该规定与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该项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经审查,该规定扩大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对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建议对此条文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关于《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或地税部门监印制的通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经审查,该规定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分别纳入财政专户、单位财务管理。”
三、关于《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经审查,《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以上报告和四件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