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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议题。2011年11月3-4日,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在上海发起、举办了“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研究”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就法律实施保障机制领域诸多问题展开研讨,并形成共识。法律文化、法治观念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实施保障制度应当引入多元力量参与;法律实施应当既注重依法审判,同时也需迈向一种回应型的司法。
【关键词】法律实施;保障机制;法治文化;司法;立法后评估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法律实施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重心。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当前法学研究与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2012年11月3-4日,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发起,在上海举办了“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研究”全国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就法律实施领域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会议主要围绕着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立法、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执法、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司法、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文化等方面展开。在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建设上,法治文化、法律观念的建构应当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法律实施保障制度的安排上应当探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评估体系,引入社会力量的监督与制约等;在法律实施实务方面,既要注重依法审判、执法,也要考虑到社会现实需要,从而迈向一种“回应型”的法律实施状态。
一、作为法律有效实施之基础的法治文化
在迈向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内在多维性的体系,是一个包含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构成的统一体。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乃是与中国的整体现代化方式密不可分的。中国至上而下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有力的推动了法律规范与制度的现代化,但是,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这一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因此,要实现法治现代化,就必须要注重改变意识形态。培育现代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与会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法治文化与法律实施的关系予以了分析考察。
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从法治国家内在规律的视角,整体性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作者认为,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贯彻实施,法治理念得到现实的实现,全社会能够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是首要条件。中国法治信仰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是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贯彻实施的前提。当然,作者也认为,必须要以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司法独立性和公权力机关守法遵法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能最终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
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其价值不仅在于形成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同时也宣告了一种法治体系本身的精神价值取向。湖南科技大学李云霖、胡正昌教授对于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三十年发展进程进行了翔实的实证研究。作者认为,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方面,基本权利的数量与内容日益丰富、基本权利体系日趋合理、基本权利理念更为科学;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方面,具体行政权的积极合法行使提升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同时行政机关也开始通过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强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在基本权利司法保障方面,主要通过拓宽了审判领域、出台司法解释与公报案例、扩大受案范围与司法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此同时,作者还反省了三十年中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法领域中,主要体现在宪法中基本权利不完整、法律中部分传统基本权利没有规定以及法律对于某些基本权利保障还存在限制过严与保障不足等问题;在行政领域中,则表现为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基本权利,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虚置公民基本权利;在司法领域中,则体现为部分权利无救济渠道,起诉难状况依然存在,司法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对策。首先是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主要通过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种类,加强基本权利的可操作性以及以宪法价值指导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等方式予以实现;其次是坚持依法行政,提升基本权利保障强度。第三是提振司法保障公信力,解决起诉难的问题,为基本权利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建立中国特色宪法诉讼制度等。
同样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主要考察了宪法实施的具体内涵,分析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针对学术界一直以来关于宪法实施的观点,作者提出,不应当将法律的实施等同于宪法的实施,人权规范即基本权利规范的实施才是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作者进而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实施的依靠力量;宪法实施必须进入到司法适用之中。针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作者提出,应当从国家层面推行宪法价值认同共识的教育;将宪法生活化;启动我国目前已有的宪法审查机制,发挥制度的效用功能。
就法治文化的内在维度的分析而言,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的李瑜青教授,撰文考察了法治文化、法治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即诚信意识的发展与构建问题。作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形成,对社会与政府的诚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者认为,政务诚信机制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契约型政务条件下,政府信任的基础是对于法律的遵守,保证信任关系的清晰与可计算性。对于政府而言,有责任引导和发展自身诚信的建设,为社会提供稳定有序的供给,由此促进社会良好诚信关系的构建。与李瑜青教授的观点相类似的,王岩云、吴锦宇两位学者认为法治建设的成功,一方面依赖于法治精神的树立,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法治环境的改善。作者提出,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法治环境的优化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包容共生的关系,而法律精神的培育主要应当从构建法治精神的三大要素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与法治情感;塑造公民法律信仰;树立科学的法治观这三个方面着手展开。
【关键词】法律实施;保障机制;法治文化;司法;立法后评估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的背景下,法律实施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重心。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当前法学研究与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2012年11月3-4日,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发起,在上海举办了“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研究”全国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就法律实施领域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会议主要围绕着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立法、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执法、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司法、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建设与文化等方面展开。在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建设上,法治文化、法律观念的建构应当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法律实施保障制度的安排上应当探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评估体系,引入社会力量的监督与制约等;在法律实施实务方面,既要注重依法审判、执法,也要考虑到社会现实需要,从而迈向一种“回应型”的法律实施状态。
一、作为法律有效实施之基础的法治文化
在迈向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内在多维性的体系,是一个包含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构成的统一体。与此同时,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乃是与中国的整体现代化方式密不可分的。中国至上而下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有力的推动了法律规范与制度的现代化,但是,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这一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因此,要实现法治现代化,就必须要注重改变意识形态。培育现代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与会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法治文化与法律实施的关系予以了分析考察。
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从法治国家内在规律的视角,整体性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作者认为,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贯彻实施,法治理念得到现实的实现,全社会能够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是首要条件。中国法治信仰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是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贯彻实施的前提。当然,作者也认为,必须要以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司法独立性和公权力机关守法遵法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能最终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
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其价值不仅在于形成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同时也宣告了一种法治体系本身的精神价值取向。湖南科技大学李云霖、胡正昌教授对于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三十年发展进程进行了翔实的实证研究。作者认为,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方面,基本权利的数量与内容日益丰富、基本权利体系日趋合理、基本权利理念更为科学;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方面,具体行政权的积极合法行使提升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同时行政机关也开始通过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强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在基本权利司法保障方面,主要通过拓宽了审判领域、出台司法解释与公报案例、扩大受案范围与司法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此同时,作者还反省了三十年中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法领域中,主要体现在宪法中基本权利不完整、法律中部分传统基本权利没有规定以及法律对于某些基本权利保障还存在限制过严与保障不足等问题;在行政领域中,则表现为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基本权利,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虚置公民基本权利;在司法领域中,则体现为部分权利无救济渠道,起诉难状况依然存在,司法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对策。首先是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主要通过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种类,加强基本权利的可操作性以及以宪法价值指导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等方式予以实现;其次是坚持依法行政,提升基本权利保障强度。第三是提振司法保障公信力,解决起诉难的问题,为基本权利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建立中国特色宪法诉讼制度等。
同样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主要考察了宪法实施的具体内涵,分析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针对学术界一直以来关于宪法实施的观点,作者提出,不应当将法律的实施等同于宪法的实施,人权规范即基本权利规范的实施才是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作者进而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实施的依靠力量;宪法实施必须进入到司法适用之中。针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作者提出,应当从国家层面推行宪法价值认同共识的教育;将宪法生活化;启动我国目前已有的宪法审查机制,发挥制度的效用功能。
就法治文化的内在维度的分析而言,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的李瑜青教授,撰文考察了法治文化、法治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即诚信意识的发展与构建问题。作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形成,对社会与政府的诚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者认为,政务诚信机制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契约型政务条件下,政府信任的基础是对于法律的遵守,保证信任关系的清晰与可计算性。对于政府而言,有责任引导和发展自身诚信的建设,为社会提供稳定有序的供给,由此促进社会良好诚信关系的构建。与李瑜青教授的观点相类似的,王岩云、吴锦宇两位学者认为法治建设的成功,一方面依赖于法治精神的树立,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法治环境的改善。作者提出,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法治环境的优化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包容共生的关系,而法律精神的培育主要应当从构建法治精神的三大要素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与法治情感;塑造公民法律信仰;树立科学的法治观这三个方面着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