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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布峰会
  
  应美国总统布什邀请,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4月18日至21日访问美国。这是胡锦涛担任国家主席后首次访美。
  当月,中国国家领导人相继出访。胡锦涛访问美国、沙特、摩洛哥、尼日利亚和肯尼亚;温家宝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柬埔寨并出席“中国——太平洋经济发展合作论坛”;贾庆林访问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胡锦涛主席对美国进行的国事访问,是中美两国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定位新时期新条件下中美关系大局的关键性访问。这次访问必将深刻影响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两国关系的大局,为中美关系的稳定发展奠定一块新的里程碑。
  
  中美是利益攸关方
  2006年4月2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白宫同美国总统布什举行会谈。
  双方进行了务实、建设性的会谈,就中美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
  
  很多死抓住“中国综合症”问题不放的参议员对美国财政部施压,迫使它将中国定义为在货币问题上有“欺骗”行为的国家。所有这些保护主义的病根在于:完全误诊了美国患者身体不适的病因,而建议采取的疗法也是致命且痛苦的。
  参议员们深信人民币大大被低估而北京不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殊不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首先,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宣称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被低估了1/3,但真正的情况远非如此。15年来,美国贸易逆差在美国国民收入所占比例几乎没有变化,这说明美国从中国的进口总量是受美国消费者的需求推动,而非人民币币值驱动。其次自去年7月以来,人民币一直以超过人们料想的速度升值。最后,中国对美出口规模也被夸大了。很多贴有“中国制造”标签的产品只是在中国境内工厂组装的、来自亚洲其他地方的零部件,而这些工厂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公司所拥有的。
  英国财经杂志《经济学家》则发表评论指出,如果美国因强压人民币升值不成而对中国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最终受害的将是美国。
  
  为实质性进展提供机遇
  在胡锦涛主席访美之前,吴仪副总理先期访问了美国。中国经贸代表团与美方达成了包括购买80架波音飞机在内的总额162.1亿美元的采购协议。
  4月11日,第17届中美商贸联席会议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同意,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机制下设立中美高科技与战略性贸易工作小组,对出口管制的合作进行审查,并加快高科技产品贸易。
  西班牙《先锋报》4月11日文章说,吴仪女士率领的代表团正以高姿态采购美国商品,以平息美国对中国的无理取闹。中国是一个成本低廉的加工厂,在中国向美国出口的产品中,一半是美国企业生产的。美国人花钱比挣钱多,他们的经常项目赤字已经超过8000亿美元。美国应该感谢中国,因为有中国他们才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法新社援引中国副总理吴仪的话说,将美国贸易问题完全归咎于中国是“不科学和不公正的”。
  吴仪说,美国议员对中国的不满在加深,但是在美国首都之外,她同各州政府和企业界领袖会谈时感到的气氛截然不同。她说,我认为这种气氛更能代表美国人同中国合作的意愿,而美国取消对中国出口高技术的安全限制对它自己也有好处。
  香港《南华早报》说,胡锦涛访问美国为双方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提供机遇。文章说,许多美国观察家认为这次访问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其实不然,双方可能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取得突破,比如知识产权、能源、台湾问题和伊朗问题等。
  《南华早报》文章说,北京将迅速地与能源生产国建立密切关系,而且它会被卷入一些多边外交努力中。在拉美、美洲、中亚和中东地区,中国将加强经济合作。新的战略不可避免地把中国带入其他地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中。但中美两国应该在处理能源安全问题上紧密合作,毕竟两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应加强对话,华盛顿应鼓励北京在多边能源机制内发挥积极作用。
  
  绿色GDP
  
  早在两年前的2004年3月1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首次在决策者层面明确提出了“绿色GDP”概念,指出“要研究国民经济绿色核算方法”。之后,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提出争取在未来3到5年内建立中国的绿色GDP体系框架的目标。
  
  当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启动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绿色GDP核算)研究》项目,为这一浩繁的巨大工程正式拉开帷幕。
  最初的计划是在东北、华北、西北、华南、东南、中南各选一个省试点。由于一些省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到2005年初,试点省市最终确定为10个,分别为北京、天津、重庆、河北、辽宁、浙江、安徽、广东、海南、四川。
  2006年7月初,涵盖了31个省市区以及42个行业的阶段性报告,最终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在北京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循坏经济与绿色GDP
  经历了近10年的磨砺,中国第一份“绿色GDP(国内生产总值)”账单终于在2006年9月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份报告名为《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更为通俗的说法是“绿色GDP”。
  所谓“绿色GDP”,是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
  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型为传统经济模型的转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理论上解决了资源的有限制性和人类经济持续发展的矛盾。但是,现行GDP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是不相称的,具有历史滞后性。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人们的有效需求不足,许多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商品价格极低,加之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认识不充分,对于自然形成的资产(如空气、海洋、森林、水资源等)都不纳入核算范围。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反映了生态活动的正面效应,并没有反映其负面影响,没有反应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损失,这使得现行GDP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为校正这一错误,世界银行推出了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EDP。它在现行的GDP中对环境资源进行核算,从中扣除环境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费用,同时考虑外部影响,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依此来衡量扣除自然资源损失后的真正的国民财富。绿色GDP的推出具有重大意义。它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指标,可避免人们对经济形势的盲目乐观,时刻给人们敲响警钟。对中国而言,也可以促使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
  
  艰难“试水”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王金南称,报告篇幅长达上千页,但对公众而言,也许更感兴趣的是这样一些看似简单的数据——2004年,中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虚拟治理成本(指目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也高达GDP的1.8%。
  如其所言,这只是绿色GDP这个宏大构图中的一角而已。而彻底厘清绿色GDP所要继续付出的努力,很可能远超我们的想象。
  绿色GDP的准确定义,至今仍有争论。一些激进者甚至认为,应该把经济发展的人文成本纳入扣除范围。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从传统GDP中扣除包括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和生态破坏。
  仅理论上而言,绿色GDP核算可以促进资源的重复、合理利用,实现产业组合的最优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绿色GDP还会鼓励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促进工业的绿色生产。这些都会对中国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意义。由于绿色GDP核算体系具有更强的综合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几乎整个世界都已经接受了绿色GDP概念。但绿色GDP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比如自然资源作为资本以货币衡量会是比较困难的,对于环境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损耗与折旧在计算上都是很难的,计算结果难以做到准确。尽管现在提出了一系列虚拟的计算方法,但误差的大小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会影响世界各个国家的GDP的可比性,也就无法评价经济发展的好坏。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
  此次公布的2004年的数据,仅扣除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一部分。据悉,在共计20多项污染成本中,此次被计算的只是其中的10项,一些类似地下水、土壤污染的成本均未被计入。
  若以1996年国家统计局设立资产与资源环境核算处为起点,至今也已有10载。
  一个重要的牵绊,是由于绿色GDP涉及众多部门。以中国为例,除了国家统计局和环保总局,还包括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以及海洋局等众多部委。
  
  掣肘的因素
  对于环保部门而言,这个包括门卫在内只有220多人的“弱势机构”,迫切需要借助更多的政策工具,来加强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在这层意义上,绿色GDP对于环保部门是一个很自然的“政策需求”。最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并且以绿色GDP为依据,为进一步的环境决策提供参考。因此,环保总局可能会阶段性发挥主导作用;但整个绿色GDP体系的彻底进行,统计部门负有无可回避的职责。
  而对于统计部门而言,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数据上的可获得性方面,显然有着更为专业的考量。虽然绿色GDP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也先后发布了两个版本的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从而为绿色GDP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工具,然而,迄今为止,全球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成了所有的SEEA核算工作。即使一直以绿色闻名的德国,也只完成了其中的大部分而已。
  之前,一些专家和研究机构,陆续对日本、中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以及北欧等国进行过完整绿色GDP的核算,但大多数研究还都局限在学术探讨阶段,仅仅是试验性的版本。
  因此,像中国这样官方正式公布的,即使是阶段性成果,也几乎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现在采用的污染损失计算方法,仍然过于简单,不足以给出可靠的结论。
  以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为例,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结果可能有很大的偏差。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指出,此次采取的是人力资本法,即按照人均GDP来计算这种损失。比如你少活了10年,乘以人均GDP,作为相应的损失价值量。但在西方国家,目前普遍采取的是支付意愿法(willingness-to-pay),即你愿意花多少钱来购买相应的健康,甚至生命。这显然要比前者高出不少,毕竟,几乎没有人认为自己的健康可以与人均GDP简单地画等号。
  此外,中国在健康方面基础研究和统计数据的缺乏,也构成了一个巨大障碍,很难估计各种污染造成的死亡率以及患病率。专家指出,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环境污染程度与疾病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适用于中国,或许仍需要商榷。
  
  国民幸福指数
  
  在2006年,“幸福指数”成为一个被频繁提及的话题。细读各地政府工作报告和“两会”的议案、提案,人们发现,各地在制定新的发展规划、指标时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变化: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占有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国计”更多地、也更密切地围绕“民生”展开。
  
  纳入政绩考核
  “关注幸福感,其实是对中国以前片面追求GDP增长的反思。”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过去过分迷信GDP,结果人们发现,经济发展起来了,GDP也上去了,生存环境反倒变差了,空气污染、城市噪音、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开始显现。能掉过头关注人们幸福不幸福,这是个进步。
  幸福学说理论认为,幸福是人们对生活满意程度的一种主观感受,从本质上说来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为了方便,相关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从统计学的角度,推出了“幸福指数”,它是衡量这种感受的主观指标,简单说来,就是幸福感。
  “幸福指数”属于一种综合考量指标。不久的将来,在国家统计局的课题研究中,将有若干个指标,比如人们的收入、生活水平、健康水平、人际关系、成就感、安全感和对工作的满意度。根据这些问卷进行统计调查,从而综合计算得出一个人、一个地区人民的幸福指数。
  但是,看上去很干巴巴的统计数据,到底怎样才能反映出人们的幸福感呢?按四川省统计局副局长、总统计师胡品生的说法,于一座城市的居民而言,在评价城市的建设成效时,不管是切实可见的修路造桥,还是不可见只可感的教育医疗、城市治安等,最终都要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居民生活是不是变得更加幸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相比于其他各种统计数据,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能更鲜活地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因此,幸福指数统计,可以看作是对社会和谐程度的综合考量。
  
  幸福考量露端倪
  自2003年中国掀起告别GDP崇拜的风潮以来,中国政府与学者,在对官员政绩的考量上开始了多元化的探讨。而“幸福感”作为衡量地方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也就摆上了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的议事日程。
  2005年初,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并制定出该市的“和谐深圳评价体系”,囊括社会发展、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社会关爱、社会安全、生态文明等6大指标。
  2005年 4月,由上海市政治文明办牵头,联合徐汇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着手研制上海“和谐社区指数”。2006年2月,上海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研制的“和谐社区指数”,并在徐汇区康健、湖南、田林、徐家汇等社区测试,据称,已成功。
  2006年7月,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了一次题为“北京市国民幸福感”的调查。调查问卷包括以下内容:收入水平及其满意度;健康状况及其满意度;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对家庭的认同、和睦程度以及人际关系及满意度;工作状况及职业满意度;期望和信心;归属感和幸福的综合评价。
  2006年9月20日,中国城市论坛2006年北京峰会召开。由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发布的国内首部《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报告No.1》中,也出现了一个新的指标,即“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指数”。该报告颠覆了传统的城市发展理念,展现了以生活质量为核心的和谐城市新格局,引起了城市学界极大的关注和反响。
  “幸福指数”、“和谐指数”、“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指数”等的新的社会和谐程度考量方式的不断涌现,是地方政府以及公众对中国中央政府执政口号的一种回应。尽管,这些统计方式可能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其中透露出的信息,已渐能让人看到“幸福”考量的端倪与趋向。
  
  幸福指数与社保
  小康社会,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个时代目标和民族理想。小康意味着什么?是高收入、大房子、豪华车?还是更纯净的空气、更好的教育、更健全的医疗保障?抑或是稳定的生活状态和踏实的幸福感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早已告别吃“大锅饭”的时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营与打拼中,有人上升为富人群体,有人从农村进入城市,变身为城市居民,同时,也有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反对阶层分化,它遵循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收入多与少跟个体的知识与智慧匹配。
  
  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决策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因为,只有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形式,才能真正激发一个国家的人们创造力,也才能让人民积极上进、安居乐业。相关研究也表明,人们的幸福感并不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强,人们需要的是公平,需要的是社会收入分配的正常调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意义也在于此。
  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全面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与目标后,新华社对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一个解读是,中国将加大力度关注低收入人群和贫困者未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此前曾说,应该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社会保障,是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阶层的生活最后底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的公告称,接下来,中国将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以及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等方面做出深化改革部署。
  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多项公告发现,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等方面,将成为政府的关注焦点。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据称,针对城镇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在继续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将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进一步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范围,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此外,《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将成为相关部门的接下来的案头的重要研究对象。
  
  青藏铁路
  
  在中国共产党欢度85岁生日的同一天,2006年7月1日,中国人民终于圆了一个跨越半个多世纪的铁路梦——被誉为“雪域天路”的青藏铁路正式开通。
  长期以来,地域偏远、交通不便一直是制约青海、西藏两省、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进入21世纪,我国的省级行政区中只有西藏自治区不通铁路。因为没有铁路,85%以上的进藏物资都要通过青藏公路运输,而公路运输远远满足不了青藏两省、区,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001年2月8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批准建设青藏铁路二期工程格尔木至拉萨段的重大战略决策。格拉段北起格尔木市,翻越唐古拉山,南至拉萨。全长1118公里,青海省境内564公里,西藏自治区境内554公里,铺设在海拔超过4000米以上的路段达956公里。
  2002年6月29日,青藏铁路格拉段全线正式开工。
  5年来,藏铁路建设者们以科技创新、挑战世界极限的超常意志,攻克了“高寒缺氧、多年冻土、生态脆弱”三大世界性难题。
  青藏铁路的成功修建,创造了多项世界纪录:
  风火山隧道——世界海拔最高的高原冻土隧道;唐古拉车站,世界上海拔最高的车站;羊八井1号隧道——世界上最长的高原铁路隧道……青藏铁路被世人称为“可与长城媲美”的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工程,将与三峡工程、载人航天等工程并驾齐驱,载入中华民族“敢为”的史册。
  承载着藏族人民的希望与梦想,青藏铁路的开通为西藏地区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铁路沿线各车站附近,林立的商铺和餐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进藏的游客成群结队、纷至沓来……青藏铁路打破了高原的沉寂,将“世界屋脊”与中国内地紧密相连。
  青藏铁路的开通成为推动青藏两省经济建设发展的动力,也成为世界了解铁路沿线神秘的自然生态、藏族文化的桥梁。青藏铁路使西藏人“走下来”,使世界“走上去”。“神奇”将在这一新的双向运动中诞生、升华。
  
  和谐中国
  
  2006年10月8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并于10月11日下午顺利落下帷幕。会议讨论并通过六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9大目标和任务。同时,会议决定中共十七大于2007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和谐理念的背景
  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改革已让中国开始崛起,GDP在这20年间飞速增长,但弊端也逐步凸显。在此情况下,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4年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尽管在外界看来,“和谐社会”这一理论颇为模糊,很难看出其具体施政方案,不过古人有云,家和万事兴,和谐一词,融大家、小家为一体。在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情况下,和谐社会倡导“和才能兴”的仁义思想,是内有深意。
  围绕和谐这一理论,胡锦涛开始逐步打造以民为本的政府形象,改变中央工作作风,取消北戴河会议传统,关爱弱势群体,春节时探访农民,并再次加强统战工作。与此同时,在党内重申以民为本的“新三民主义”,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为以“服务型”为主。更为引人注意的是,胡锦涛在2006年的“7.1讲话”中,高调提出从严治党,严查腐败案件。抓贪官反腐败,这无疑是促进社会和谐、顺应民心之举。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研究并作出全面部署,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二,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社会和谐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社会和谐是应对外部挑战的重要条件。保持国内安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推广“和谐”思想
  和谐社会的9大目标和任务,涵盖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以目前党内动向来看,政治改革的基本框架应是扩大党内民主,同时加强中央控制、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政府效率,让地方做到“科学执政”,先缓解改革引起的一些矛盾,达到社会“和谐”,然后逐步做到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从中共中央党校2006年6月提交的《从经济发展角度思考和设计政治体制改革》来看,政治改革的具体措施可能包括:加大新闻管制;削减县级以下政府行政权力,以服务职能为主;严格限制公务员人数;改革国企领导方式;收回地方批地权;加强立法;发展民间组织。
  在2006年的四级党委换届中,已可以看出中共高层扩大党内民主的意愿。目前,中组部已开始在地方换届中试行县级党政官员差额选举,并总结党内民主的经验。
  内政上,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外交上,逐渐超越意识形态分歧,向全世界推广中国的“和谐”思想。
  2005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胡锦涛正式提出建立和谐世界的思想。在国际外交舞台上,中国领导人开始力图将中国的经济能量与和谐世界理念发射出去,并强调“双赢”的理念,着重消除欧美疑虑。
  此外,中国开始在美、欧、日等富国之外开辟新的市场,以欧亚大陆作为战略基地,保持与俄罗斯和中亚稳定的合作关系,加深与南亚、东南亚邻国深化合作与交流。主导上海合作组织、中印边境乃堆拉山口重开、中日坚冰破解,都是中国外交新战略的体现。
  
  共享式改革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全民共享改革成果”。这一口号被一些学者和媒体表述为“共享式改革”。这说明,这重要一理念已经进入了政府的决策。
  
  全民共享改革成果
  “共享式改革”的重要特征就是全民参与,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享改革的成果。这势必将为改革赢得新的动力,更准确地说,是恢复改革的原动力,只不过这种原动力将以更成熟、更深刻甚至更为激动人心的形式表现出来。
  
  但是,如何将全民都纳入改革的共享对象之中,却不是件容易的事。要使得全民共享改革成果,至少必须要有以下几个根本的保证:一是看改革决策的制定者掌握在谁之手,二是看改革的价值路径偏向于谁,三是看改革的实际执行机构掌握在谁之手,四是看是否有一套系统的社会保障机制及完善的法律机制。
  从中国20多年来的改革实践来看,中国式改革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全民主导改革,而是由权力部门主导改革,社会精英影响改革。“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已经成为中国式改革的典型表征,在这样一种运作机制中,要想使改革不被扭曲,是很难做到的。
  比如,一个药品价格政策的出台,往往就会牵涉到多个利益部门、多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药品制造商、药品全国代理商、总经销商、省市代理商、各医疗机构(医院)、医生、工商局、物价局、质检局、税务局,等等,最后才是普通患者。
  在这一系列的利益链中,国家物价局、国家发改委、药监局是决策部门,只有他们才能有改革决策权,但是,事实上,中国式医疗改革并不这么简单,药品制造商、代理商、医疗机构(大医院)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这场改革,因为如果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所制定的改革方案不符合这些群体利益的话,整个改革就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甚至被扭曲直至彻底失败。
  医疗改革及药价改革,说得实在一点,无非就是利益的调整。在整个改革中,无疑形成了两大博弈方,一方是普通患者,一方是得利者,而政府部门则是中间协调者。那么,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改革者站在哪一方,以及改革被谁主导。
  很显然,在强势利益群体结盟下,改革者在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屈服于庞大的利益集团。我们知道,药品的流动,至少要经过这么几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制造商——总代理商——分代理商——广告商——药店——医院——工商部门——药品质量监督部门,而药品每流动一个环节,都有巨大的回扣。
  因此,在这种情势下,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医改局势,不刹住回扣风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而要刹住回扣风,就必须要改变利益集团主导医疗改革的局面。
  
  市场主导改革
  再以出租车改革为例,出租车司机是现代都市的一大群体,这一群体基本处于城市的中下层。中国的出租车行业弊病丛生,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如何改却又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有专家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按劳动法规定,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假设每小时营业收入是20元,那么8小时的营业收入是160元,按劳动法规定每个月工作23.5天计算,一个月的营业收入是3760元,连交份钱都不够,这还不算每天的油钱,一天油钱少说也要60元,60元×23.5天/月,每个月的油钱至少要1410元,养家糊口至少要1000元,再加上其他的费用,这又是一个3000多的数字。这个数字说明,出租车司机必须再干8小时。
  这是残酷无情的劳动。严格来说,出租车司机每月本可以挣到相当一笔可观的收入,但是大部分钱都上交公司了。如果出租车改革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政府部门与出租车公司手里的话,那么,吃亏的只能是出租车司机群体和广大消费者,改革的成果也不能得到共享。所以,出租车改革只能由出租车司机和消费者主导,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和出租车公司主导。
  任何社会语境下,利益集团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之,没必要用有色眼镜来看待利益集团。只要有社会分工,就可能产生利益群体;只要有利益群体,就可能产生利益集团。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如何消灭利益集团,而在于如何避免强势利益集团主导改革决策。
  在中国这个转型社会中,一方面,由于没有完全走出权治社会的阴影,另一方面,商业与市场又正在发育,所以就完全可能形成“权力市场化”和“市场权力化”的格局,这种格局的具体表征就是,权力部门与强势利益集团及精英群体的结盟,这种结盟所主导的改革,必然是畸型的改革,也必然与“共享式改革”南辕北辙。
  所以,我们应该从根子上找到问题的症结,即谁来主导这场改革?可以说,与其由权力部门主导改革,不如由民间主导改革,由市场主导改革。
  
  与“和谐社会”一脉相承
  市场经济社会,当某一现象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时,市场必然会自动地产生一种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可能是由商业群体所主导的,也可能是由普通社会群体自发产生的。但是这种改革至少避免了权力部门与强势利益集团的共谋与结盟的可能。
  当然,有人会问:权力部门是不是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当然不是,权力部门的作用仍然存在,那就是对由市场化改革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对改革所产生的不合法行为进行监督与规范,对市场化改革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财政和税收调节。
  让权力退出市场,让权利回归民间,让市场进入改革,这样就至少在环节和程序上保证了改革的不受扭曲,这也是著名学者孙立平所说的确立“反扭曲机制”。“反扭曲机制”的建立,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改革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改革不被利益集团扭曲。
  “共享式改革”理念的提出,与“和谐社会”的提出一脉相承。“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应该是公民自决自治的社会,要通过法律、通过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协同来实现和谐。和谐不是政府恩赐给公民的和谐,而是公民自己的和谐。多种利益的调节,多种意向的表达,是和谐社会所必备的,在多元化状态中达到的和谐才是最高的和谐境界,这要靠我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来逐步形成,而不是一天就可以到位的。
  整体看来,“共享式改革”无疑给中国改革发出了一个新的信号,至此,我们认为,20多年来的中国改革即将步入转型期,“改革转型”和“改革新政”将成为一个划时代的改革主题。改革不能再成为少数权势集团与强势集团攫取权力与利益的工具了,而是要让全国人民共同分享。
  同时,“共享式改革”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至为重要的课题:即中国改革必须由权力部门和利益集团主导转型为民间主导。不但改革的价值旨归要倾向于社会公众,而且改革的决策权也应由社会公众主导。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得改革机制不至于被扭曲。
  
  《监督法》出台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2006年8月27日15时,随着吴邦国委员长一声宣布,酝酿20年、易稿十几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23次常委会161位到会委员投票,终获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监督法》
  《监督法》共9章48条,分为: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监督法》规定,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这部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法律同时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里程碑”意义
  《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
  首先,《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此次《监督法》从保证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出发,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为了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了解重大问题,并对“一府两院”在重大问题上作出的决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监督法》创设了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制度,这一制度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经常性,保证了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其次,《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现行宪法以及有关的组织法都对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执法检查制度。此次《监督法》从目前中国各级人大的工作体制现状出发,为了保证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不仅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的执法检查制度,而且还根据目前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
  第三,《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此次《监督法》弥补了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中的立法缺陷,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做出具体规定。
  
  迈向民主政治重要一步
  再者,《监督法》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具体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
  《监督法》第32条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该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最后,《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的监督。
  所以,各级人大,特别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一府两院”进行有效监督,不仅涉及到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威问题,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人民对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行为的监督能否实现,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是如何行使监督职权的,监督效果如何等等,必须要向人民公开,让人民了解,便于人民监督。此次《监督法》突出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
  《监督法》从两个方面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其中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7条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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