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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分为良法、劣法和恶法,《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争议法”。世界级的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劳动合同法》让中国损失几十万亿,主张取消《劳动合同法》,让企业与员工自由平等地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解决争议的规则,如果连法律本身存在较大的争议,这样的“争议法”到了修改的时候。
劳动争议诉累究竟多严重
2008年以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不到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比例逐年攀升。特别是2010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呈几何级数增长,2013年上半年就达到了50多件,所占民事案件比例达到了10%以上。
新疆全自治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2014年已达30%,上升了8.5个百分点。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5819件,其中新受理5372件、审结5089件,结案率87.4%。2015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8355件,成为民事案件的“重头戏”。
2012年至2014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8170件,二审20381件。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大的原因主要有:1.群体性纠纷案件易发。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约占40%左右,一些群体案件涉案人数多达数百人,个别案件后续观望职工数千人,审判面临较大压力。2.新类型案件多。一些诉求如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工资标准认定等,法律规定不尽明确,审判难度较大。3.劳资双方对立性强。劳动争议事关劳动者切身权益,虽然多数案件争议数额不大,但劳资双方对立明显,调解撤诉率明显低于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则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4.不诚信诉讼有增多趋势。一些当事人受到利益的驱使,诉讼行为不诚信,恶意提起诉讼,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2012年成都市范围内法院受案数超过15万件,比2008年增长了近60%。经成都中院对传统民事案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快,比重大,占受案数的50%。
2016年以来,为了尽可能地减轻劳动争议诉累,快速帮劳动者维权,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一系列举措,研究制作了《适用“终局裁决”案件的复核标准表》,提高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率。2016年上半年,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过1万件,结案率为90%,“终局裁决”率为31.14%。
不管是用劳动仲裁还是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纠纷,都属于“打官司”。既然是打官司,劳动者有诉累,企业有诉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有诉累。在外界看来,律师作为劳动争议案代理人,有律师费收入,是诉累的受益者。但在律师行业看来,劳动争议案具有典型的“四费”特点,即收费难、费用低、费心力、费人力,因而律师一般不愿意在劳动争议案上耗费时间,将劳动争议业务作为专业化方向的律师少之又少。可见,参与劳动争议案的任何一方,没有不受诉累的。
修改劳动法体系消解诉累
劳动法体系不是由《劳动合同法》一部法律构成的,而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法律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组成的。发现和解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不能只立足于《劳动合同法》,而应着眼于整个劳动法体系。
1.劳动法体系应当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无法做到。
从立法目的上看,《劳动法》、《劳動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矛盾。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就失去了主动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性,造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自身存在冲突和矛盾,在劳动关系中难以兑现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劳动力市场原则。
两部实体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一部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于保护对象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冲突,在处理实务时,也难免自相矛盾,达不到不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劳动关系的乱象自然就出现了:劳动者可以任性辞职,不受约束,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却很难,要付出代价;劳动者“博炒”:“积极”让用人单位主动或违法解除自身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碰磁”: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等着索要双倍工资。
应当修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让劳动法体系协调一致,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应当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应当通过保障劳动者尊严和权利的方式实现与用人单位强弱平衡,而不应当通过压制用人单位的方式实现与劳动者强弱平衡。就象大禹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
中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黑砖窑和使用童工的现象,应当被劳动法体系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工作权。劳动关系中自由选择权需要得到尊重和维护。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国家要保证同工同酬、家庭得有过得去的生活,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人人在其行业中有只考虑资历和能力的适当提级的同等机会,有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劳动关系要体现公平正义。
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都能得到劳动法体系的保护,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最终消解劳动争议诉累。
劳动争议诉累究竟多严重
2008年以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不到1%。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比例逐年攀升。特别是2010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呈几何级数增长,2013年上半年就达到了50多件,所占民事案件比例达到了10%以上。
新疆全自治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2014年已达30%,上升了8.5个百分点。2014年,新疆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5819件,其中新受理5372件、审结5089件,结案率87.4%。2015年新疆全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8355件,成为民事案件的“重头戏”。
2012年至2014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8170件,二审20381件。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大的原因主要有:1.群体性纠纷案件易发。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约占40%左右,一些群体案件涉案人数多达数百人,个别案件后续观望职工数千人,审判面临较大压力。2.新类型案件多。一些诉求如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上市公司员工持股与工资标准认定等,法律规定不尽明确,审判难度较大。3.劳资双方对立性强。劳动争议事关劳动者切身权益,虽然多数案件争议数额不大,但劳资双方对立明显,调解撤诉率明显低于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则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4.不诚信诉讼有增多趋势。一些当事人受到利益的驱使,诉讼行为不诚信,恶意提起诉讼,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
2012年成都市范围内法院受案数超过15万件,比2008年增长了近60%。经成都中院对传统民事案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快,比重大,占受案数的50%。
2016年以来,为了尽可能地减轻劳动争议诉累,快速帮劳动者维权,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一系列举措,研究制作了《适用“终局裁决”案件的复核标准表》,提高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率。2016年上半年,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已过1万件,结案率为90%,“终局裁决”率为31.14%。
不管是用劳动仲裁还是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纠纷,都属于“打官司”。既然是打官司,劳动者有诉累,企业有诉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有诉累。在外界看来,律师作为劳动争议案代理人,有律师费收入,是诉累的受益者。但在律师行业看来,劳动争议案具有典型的“四费”特点,即收费难、费用低、费心力、费人力,因而律师一般不愿意在劳动争议案上耗费时间,将劳动争议业务作为专业化方向的律师少之又少。可见,参与劳动争议案的任何一方,没有不受诉累的。
修改劳动法体系消解诉累
劳动法体系不是由《劳动合同法》一部法律构成的,而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法律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组成的。发现和解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不能只立足于《劳动合同法》,而应着眼于整个劳动法体系。
1.劳动法体系应当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无法做到。
从立法目的上看,《劳动法》、《劳動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矛盾。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就失去了主动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性,造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自身存在冲突和矛盾,在劳动关系中难以兑现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劳动力市场原则。
两部实体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一部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于保护对象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冲突,在处理实务时,也难免自相矛盾,达不到不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劳动关系的乱象自然就出现了:劳动者可以任性辞职,不受约束,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却很难,要付出代价;劳动者“博炒”:“积极”让用人单位主动或违法解除自身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碰磁”: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等着索要双倍工资。
应当修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让劳动法体系协调一致,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应当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应当通过保障劳动者尊严和权利的方式实现与用人单位强弱平衡,而不应当通过压制用人单位的方式实现与劳动者强弱平衡。就象大禹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
中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黑砖窑和使用童工的现象,应当被劳动法体系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工作权。劳动关系中自由选择权需要得到尊重和维护。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国家要保证同工同酬、家庭得有过得去的生活,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人人在其行业中有只考虑资历和能力的适当提级的同等机会,有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劳动关系要体现公平正义。
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都能得到劳动法体系的保护,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最终消解劳动争议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