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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由“量”向“质”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城镇文化软实力的认知水平上。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城镇化是我国面临的重大发展命题之一,大量研究表明,在中国52.57%的城镇化率面前,真正困扰发展的是如何提升城镇化的质量,而城镇化由“量”向“质”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城镇文化软实力的认知水平上。严峻的事实是,对历史、对文化遗产,我们正在失去最基本的尊重。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在前不久成立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仪式上,冯骥才指出:“自2000年至2010年,我国自然村落由363万个锐减到271万个,10年间减少了90万个自然村,其中不乏历史创造、文化景观、农耕时代见证的乡土建筑。中国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是活生生的地域文化。传统村落在瓦解,需要我们施以援手。”
城镇化中消失的老民居
城镇化发展会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是毋庸讳言的,可大规模城镇化建设至今并未唱响“文化城镇化”的主题,已经暴露出大量的负面信息乃至个案。仅以乡镇古民居为例,它们或粉墙黛瓦,或高墙深院,或雕梁画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在华夏大地散布着丰富的身影。尽管这些年在文化遗产保护思想下,部分民居得到保护性开发,但乡镇中的多数民居在城镇化建设及旅游的“借口”下大批消亡。如苏州吴中区金庭镇后埠村居民费思明家,有200多年历史的老宅子承志堂,由于缺少保护,房屋已经破烂不堪;更有甚者古村落、古民居在城镇化建设中已化为一堆灰瓦残片,如徐州户部山聚集了崔家大院、余家大院、清代状元李蟠的状元府等上万间古民居,但在徐州城镇化建设及开发旅游的运作下,户部山西面的大片古民居被施工单位夷为平地,崔家大院内部的藏书楼、接旨殿、学堂、新月轩、后花园等主要建筑也一并拆除。而如今在徐州的户部山能看到的,除状元街、崔家巷等路段略带些传统古韵外,放眼满是仿古造假的现代建筑,尤其是过于宽阔的街道与城市历史及遗迹格格不入,失去了这座城市的文化内涵。
在郑州市高新区东史马村的任家古宅,为郑州市2009年公布的市级文保单位,然而,随着东史马村的城中村改造,古宅周围的房屋几乎全被拆除,只有古宅突兀伫立。据悉任家古宅始建于清乾隆年间,距今有200多年历史,五进院落、品字形布局,建成时连房带院占地有30多亩,如今的任家古宅仅存两进院落,为目字形布局。放大看来,郑州市中多处民居也面临被拆除窘境,如郑州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村民反映,村中300-600年的老房子群落,正随城镇化的速度而快速被毁。城镇化是中国必须要走的路,但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将祖先的文化“化”掉了,村落古民居是我们倍加珍视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不仅应搞好村镇规划,不仅要对单体的老宅进行维修,更要对整个村落的人文环境及生态环境强化综合治理。
借鉴国外古居保护的经验
2013年是英国《1913年古迹综合及修订法》颁布100周年,这是英国为保护古迹而制定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架构,有其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根源。在国外,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公民责任日益彰显,他们视建筑遗产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威尼斯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此文件事实上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务的准则,为更适应各国不同类型的保护工作,一些国家也结合国情编制了符合自己的宪章,如在人文历史不长的澳大利亚,早在1979年在巴拉发表了《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并在1981年—1988年通过修正案。该报告的重要价值是有文化意义,是保护工作政策,是进行研究与书写报告的程序。对此,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高级保护官员菲利普表示:在澳大利亚,早期的殖民者创造了多种乡土建筑形式,这些建筑多为就地取材,与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在这些乡土建筑不仅成为澳大利亚宝贵的建筑遗产一部分,同时也对现代建筑的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在澳大利亚北部植物繁茂的热带地区,出于对气候的适应,出现了遮雨的大屋顶建筑,墙上百叶窗可以使风从建筑内部穿过。1975年,达尔文城的许多建筑被飓风摧毁,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防飓风建筑,它们都具有典型的适应寒冷干燥气候的特点。
从世界遗产保护的公约、宪章与宣言看,1999年10月ICOMOS第12次大会批准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有更伟大的意义,在保护原则上强调“乡土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乡土性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和物质形态,也包括使用和理解它们的方法,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传统和无形的联想”。城镇化建设中的传统村落即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的情感和自尊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越来越被公认为是有特征的和有魅力的社会文化产物,它的完善需要政府与立法下的社区、规划师、建筑师、文保工作者通力合作,需要行政与法律,需要文化与经济的综合手段。
引入“文化城镇”的理念
一个时代可以有伤口,但不能没有人抚慰伤痛,城镇的文化记忆可有多个载体,但最真实的应保留住建筑本身,切不可“因小利”而抹杀文化遗存。在2012年8月公布的我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中强调,要用实践找到文化经济建设的出发点,要研讨如何在文化建设中渗透文化自觉等问题。迄今中国尚有巨大的文化消费能力没有被激发出来,当前在城镇化建设中不抓文化就如同不抓经济一样无法容忍。所以,在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与规划研究时就应强调:今日的传统文化绝大部分是农业文明的产物,而所有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都是乡土文化、草根文化、地域文化的。因此,未考虑文化传承的“城镇化”,一定会出现和自己乡土的断裂与自身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的断裂。
如何从硬件与软件上确立有效的“文化城镇化”策略呢?最重要的是引入“文化城市”“文化城镇”等理念,特别要在规划阶段为“文化”预留发展空间,面对已经“千城一面”的困惑,城镇化建设更反对“万镇一面”。要因地制宜,创作出千姿百态、充满独特美感的建筑文化。在这方面,我以为中国城镇化有希望在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基础上创造经验,中国城镇化能坚持走出文化发展的道路,并不断通过文化遗产广泛的社区教育,让城镇居民享受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体现“乡土文化”的惠民作用及影响力。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城镇化是我国面临的重大发展命题之一,大量研究表明,在中国52.57%的城镇化率面前,真正困扰发展的是如何提升城镇化的质量,而城镇化由“量”向“质”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城镇文化软实力的认知水平上。严峻的事实是,对历史、对文化遗产,我们正在失去最基本的尊重。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在前不久成立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中心仪式上,冯骥才指出:“自2000年至2010年,我国自然村落由363万个锐减到271万个,10年间减少了90万个自然村,其中不乏历史创造、文化景观、农耕时代见证的乡土建筑。中国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是活生生的地域文化。传统村落在瓦解,需要我们施以援手。”
城镇化中消失的老民居
城镇化发展会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是毋庸讳言的,可大规模城镇化建设至今并未唱响“文化城镇化”的主题,已经暴露出大量的负面信息乃至个案。仅以乡镇古民居为例,它们或粉墙黛瓦,或高墙深院,或雕梁画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在华夏大地散布着丰富的身影。尽管这些年在文化遗产保护思想下,部分民居得到保护性开发,但乡镇中的多数民居在城镇化建设及旅游的“借口”下大批消亡。如苏州吴中区金庭镇后埠村居民费思明家,有200多年历史的老宅子承志堂,由于缺少保护,房屋已经破烂不堪;更有甚者古村落、古民居在城镇化建设中已化为一堆灰瓦残片,如徐州户部山聚集了崔家大院、余家大院、清代状元李蟠的状元府等上万间古民居,但在徐州城镇化建设及开发旅游的运作下,户部山西面的大片古民居被施工单位夷为平地,崔家大院内部的藏书楼、接旨殿、学堂、新月轩、后花园等主要建筑也一并拆除。而如今在徐州的户部山能看到的,除状元街、崔家巷等路段略带些传统古韵外,放眼满是仿古造假的现代建筑,尤其是过于宽阔的街道与城市历史及遗迹格格不入,失去了这座城市的文化内涵。
在郑州市高新区东史马村的任家古宅,为郑州市2009年公布的市级文保单位,然而,随着东史马村的城中村改造,古宅周围的房屋几乎全被拆除,只有古宅突兀伫立。据悉任家古宅始建于清乾隆年间,距今有200多年历史,五进院落、品字形布局,建成时连房带院占地有30多亩,如今的任家古宅仅存两进院落,为目字形布局。放大看来,郑州市中多处民居也面临被拆除窘境,如郑州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村民反映,村中300-600年的老房子群落,正随城镇化的速度而快速被毁。城镇化是中国必须要走的路,但不能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将祖先的文化“化”掉了,村落古民居是我们倍加珍视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不仅应搞好村镇规划,不仅要对单体的老宅进行维修,更要对整个村落的人文环境及生态环境强化综合治理。
借鉴国外古居保护的经验
2013年是英国《1913年古迹综合及修订法》颁布100周年,这是英国为保护古迹而制定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架构,有其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根源。在国外,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公民责任日益彰显,他们视建筑遗产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威尼斯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此文件事实上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务的准则,为更适应各国不同类型的保护工作,一些国家也结合国情编制了符合自己的宪章,如在人文历史不长的澳大利亚,早在1979年在巴拉发表了《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并在1981年—1988年通过修正案。该报告的重要价值是有文化意义,是保护工作政策,是进行研究与书写报告的程序。对此,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高级保护官员菲利普表示:在澳大利亚,早期的殖民者创造了多种乡土建筑形式,这些建筑多为就地取材,与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在这些乡土建筑不仅成为澳大利亚宝贵的建筑遗产一部分,同时也对现代建筑的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在澳大利亚北部植物繁茂的热带地区,出于对气候的适应,出现了遮雨的大屋顶建筑,墙上百叶窗可以使风从建筑内部穿过。1975年,达尔文城的许多建筑被飓风摧毁,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防飓风建筑,它们都具有典型的适应寒冷干燥气候的特点。
从世界遗产保护的公约、宪章与宣言看,1999年10月ICOMOS第12次大会批准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有更伟大的意义,在保护原则上强调“乡土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乡土性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和物质形态,也包括使用和理解它们的方法,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传统和无形的联想”。城镇化建设中的传统村落即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的情感和自尊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越来越被公认为是有特征的和有魅力的社会文化产物,它的完善需要政府与立法下的社区、规划师、建筑师、文保工作者通力合作,需要行政与法律,需要文化与经济的综合手段。
引入“文化城镇”的理念
一个时代可以有伤口,但不能没有人抚慰伤痛,城镇的文化记忆可有多个载体,但最真实的应保留住建筑本身,切不可“因小利”而抹杀文化遗存。在2012年8月公布的我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中强调,要用实践找到文化经济建设的出发点,要研讨如何在文化建设中渗透文化自觉等问题。迄今中国尚有巨大的文化消费能力没有被激发出来,当前在城镇化建设中不抓文化就如同不抓经济一样无法容忍。所以,在城镇化的顶层设计与规划研究时就应强调:今日的传统文化绝大部分是农业文明的产物,而所有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都是乡土文化、草根文化、地域文化的。因此,未考虑文化传承的“城镇化”,一定会出现和自己乡土的断裂与自身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的断裂。
如何从硬件与软件上确立有效的“文化城镇化”策略呢?最重要的是引入“文化城市”“文化城镇”等理念,特别要在规划阶段为“文化”预留发展空间,面对已经“千城一面”的困惑,城镇化建设更反对“万镇一面”。要因地制宜,创作出千姿百态、充满独特美感的建筑文化。在这方面,我以为中国城镇化有希望在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基础上创造经验,中国城镇化能坚持走出文化发展的道路,并不断通过文化遗产广泛的社区教育,让城镇居民享受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体现“乡土文化”的惠民作用及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