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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问题高密度发表重要讲话,也发出了中国法治迎来新篇章的信号。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要依宪执政。只有依宪执政才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还政于民
一、中国法治进程的新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效仿前苏联法律,到“文革”时期的法律全无,再到改革开放后开启中国法治进程的新起点,中国法治道路不仅漫长,更是曲折。而今,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攻坚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性政党,又再一次提出了新时期下加强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使中国法治道路走向了新阶段。所谓新阶段,即与上一时期的法治要求作对比,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富有时代性的要求。
(一)新思路的突破点
首次肯定宪法至上。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自确立依法治国的理政方略以来,党的最高领导人首次从党与宪法的生死存亡角度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首次肯定宪法至上性。
(二)新思路的转变表现
第一,从法的运行论层次进行转变。“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五大上正式提出的,其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首要要求将“有法可依”放在首位,即要求加快立法建设,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尽可能多地调整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法律从无到有阶段。因此“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要求属于法律的制定阶段。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新要求,其落脚点在于法律的实施阶段,即在已经建立完整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如何执法的问题,从实效性上提出对党和国家的要求。
第二,从建设主体层次进行转变。依法治国之初,更多的是从行政机关角度推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要求。而习总书记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更多要求在党的主要推进过程中,国家、公民同样是重要的推进主体。
(三)新时期下法治思想转变的原因
第一,客观现实的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以社会物质生活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突出的成果,然而越是在当下这种改革的攻坚时期,越是会发生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客观现实都使党和国家不断意识到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运行规律的必然结果。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即法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我国在2011年正式宣布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说明在立法上,我国已经走向成熟,那么工作的重点就必然会向相对薄弱的司法环节转移,这是法律运行的必然结果。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可让国家少走弯路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平正义。习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败的惩罚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一)党、权力和法治的关系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政党是推动的主体和关键。党掌握着一切政治权力和资源,掌握着国家权力。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才可以防止党犯错误,防止国家走弯路。
“把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制约权力,限制权力,管住权利,使权力在法律之下运行。这是党和国家总结历史和现实教训的结论。作为执政党,国家的治乱兴衰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密不可分;能否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
(二)特权与腐败违反宪法,必然导致失败
历史的经验证明,违反宪法平等精神势必失势。苏联在勃列日涅夫统治时期,出现了官僚特权阶级。官僚特权阶层形成于斯大林时期,但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达到了顶峰。历史的经验证明,一切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只能使国家和社会衰败。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法理来源
西方国家从资本主义萌芽阶段就开始探索一条推翻封建主义的道路,最后资本主义社会选择了分权制衡的道路。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思想为代表,西方国家最终在理论上确立了三权的政体原则,并在实际应用上得到了普遍适用。
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具有易腐蚀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越是高度集中,越是容易滥用,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集团。分权制衡理论的宗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最大限度实现公民权利,实现民主,保障民主。权力制约理论是正确的,然而西方国家实施分权制衡原则时派生出的各种民主制度形式却仍然是少数掌权者的民主,而非大多数人的民主。[6]张康之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无非是政党之间进行权力交易的合法形式”,而舆论监督总则演变为炒作,甚至会制造虚假新闻误导民众,舆论监督演变成了操纵民众的工具,“这种围绕着权力制约的核心展开的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的民主,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事实证明,以拿来主义全盘移植西方的法制,不仅会产生“不良反应”,更有违民主的真正意义。在中国,要想还政于民,实现真正的民主与法治,就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宪政之路,最重要的仍然是发挥人民民主,依靠人民的力量实现宪政。
三、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之路
“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就要管住权力,归根结底是要制约权力。然而权力如同猛兽,不会自己往笼子里钻,更不会老老实实地待在笼子里,因此,“怎么关”、“谁来关”成为了难题。
(一)注重法治理念,忠于宪法,依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表现了对宪法的绝对服从和敬畏。在中国,不仅人民要树立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是党和政府树立法治理念,从意识层面上敬畏宪法和法律,实践层次上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行政、执法。第一,“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把尊重宪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硬标准”。第二,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善于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第三,每一位公民都应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尊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和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实现真正的人民监督。
(二)落实“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新方略
共同推进是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整体推进,一体建设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整体进行建设,两者必须有机结合。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监督政府的行政,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社会则需要全体人民发挥自己的作用,不仅要守法,更要监督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三)树立管住权力、促进公正的新目标
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的追求,而权力腐败就是公平正义的天敌。然而现实状况就是这个权力谁来关,怎么关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监督法规体系完备,上级、平级、下级均有监督机制,但在实际中却存在“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的困难。“要改变这种现状,关键在党,主动权也在党。”[1]要大胆革新,重建权力结构,更要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足够的勇气,其次需要智慧的改革方式。
(四)发动人民的制约和监督
权利与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扩大和保障人民权利,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我国国情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都是在依靠人民的情况下才取得伟大胜利的,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这也是被写入宪法的。中国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才能取得各项事业的成就,法制改革也不例外。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一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保障人民自由,进一步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只有人民有足够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真正限制权力的发展。第二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使执政更加透明,为公众知晓,充分听取人民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人民利益,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当前“党的群众路线”就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让人民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党为切实实现人民监督做的重要举措。执政党只有保证人民监督权行使的执政,才是依宪执政。
(五)司法机关必须实现个案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权益能都得到保障,关系到法律公信力,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最后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都消失了,人民追求社会公正的希望也就破灭了。
习总书记指出,“推动司法公正,需要多管齐下”。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要执法为民,将维护司法公正放在首位,排除各种非法律因素干扰。切实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不再因为打不起官司、打赢官司执行难而发愁。
四、结语
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完美无缺的,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中国是一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又面临着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局面,其法制必然要进行改革。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能够审时度势,从党的角度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这是极其正确的。
继续深层次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道路必然是艰难的,越是深入,阻力就越大。然而只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依靠人民的力量行事,法治的目标最终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宋玉波.宪行天下政治昌明政党“束手束脚”可让国家少走弯路——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新意[J].人民论坛,2013(5):31.
[2]程海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N].光明日报,2013-07-19.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周瑞华.论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利弊[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1(7):54.
[5]张康之.评政治学的权力制约思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作者简介]马逢艺(1990—),女,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吴国邦(1994—),男,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还政于民
一、中国法治进程的新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效仿前苏联法律,到“文革”时期的法律全无,再到改革开放后开启中国法治进程的新起点,中国法治道路不仅漫长,更是曲折。而今,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攻坚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性政党,又再一次提出了新时期下加强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使中国法治道路走向了新阶段。所谓新阶段,即与上一时期的法治要求作对比,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了富有时代性的要求。
(一)新思路的突破点
首次肯定宪法至上。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自确立依法治国的理政方略以来,党的最高领导人首次从党与宪法的生死存亡角度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首次肯定宪法至上性。
(二)新思路的转变表现
第一,从法的运行论层次进行转变。“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五大上正式提出的,其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首要要求将“有法可依”放在首位,即要求加快立法建设,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尽可能多地调整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法律从无到有阶段。因此“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要求属于法律的制定阶段。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新要求,其落脚点在于法律的实施阶段,即在已经建立完整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如何执法的问题,从实效性上提出对党和国家的要求。
第二,从建设主体层次进行转变。依法治国之初,更多的是从行政机关角度推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要求。而习总书记的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更多要求在党的主要推进过程中,国家、公民同样是重要的推进主体。
(三)新时期下法治思想转变的原因
第一,客观现实的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以社会物质生活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突出的成果,然而越是在当下这种改革的攻坚时期,越是会发生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客观现实都使党和国家不断意识到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运行规律的必然结果。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即法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我国在2011年正式宣布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说明在立法上,我国已经走向成熟,那么工作的重点就必然会向相对薄弱的司法环节转移,这是法律运行的必然结果。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可让国家少走弯路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公平正义。习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败的惩罚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易腐败的保障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一)党、权力和法治的关系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执政党是推动的主体和关键。党掌握着一切政治权力和资源,掌握着国家权力。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才可以防止党犯错误,防止国家走弯路。
“把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制约权力,限制权力,管住权利,使权力在法律之下运行。这是党和国家总结历史和现实教训的结论。作为执政党,国家的治乱兴衰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意识、法治观念密不可分;能否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
(二)特权与腐败违反宪法,必然导致失败
历史的经验证明,违反宪法平等精神势必失势。苏联在勃列日涅夫统治时期,出现了官僚特权阶级。官僚特权阶层形成于斯大林时期,但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达到了顶峰。历史的经验证明,一切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只能使国家和社会衰败。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法理来源
西方国家从资本主义萌芽阶段就开始探索一条推翻封建主义的道路,最后资本主义社会选择了分权制衡的道路。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思想为代表,西方国家最终在理论上确立了三权的政体原则,并在实际应用上得到了普遍适用。
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具有易腐蚀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越是高度集中,越是容易滥用,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集团。分权制衡理论的宗旨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最大限度实现公民权利,实现民主,保障民主。权力制约理论是正确的,然而西方国家实施分权制衡原则时派生出的各种民主制度形式却仍然是少数掌权者的民主,而非大多数人的民主。[6]张康之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无非是政党之间进行权力交易的合法形式”,而舆论监督总则演变为炒作,甚至会制造虚假新闻误导民众,舆论监督演变成了操纵民众的工具,“这种围绕着权力制约的核心展开的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的民主,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事实证明,以拿来主义全盘移植西方的法制,不仅会产生“不良反应”,更有违民主的真正意义。在中国,要想还政于民,实现真正的民主与法治,就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宪政之路,最重要的仍然是发挥人民民主,依靠人民的力量实现宪政。
三、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之路
“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就要管住权力,归根结底是要制约权力。然而权力如同猛兽,不会自己往笼子里钻,更不会老老实实地待在笼子里,因此,“怎么关”、“谁来关”成为了难题。
(一)注重法治理念,忠于宪法,依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表现了对宪法的绝对服从和敬畏。在中国,不仅人民要树立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是党和政府树立法治理念,从意识层面上敬畏宪法和法律,实践层次上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行政、执法。第一,“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把尊重宪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硬标准”。第二,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善于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第三,每一位公民都应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尊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和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实现真正的人民监督。
(二)落实“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新方略
共同推进是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整体推进,一体建设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整体进行建设,两者必须有机结合。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监督政府的行政,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社会则需要全体人民发挥自己的作用,不仅要守法,更要监督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三)树立管住权力、促进公正的新目标
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的追求,而权力腐败就是公平正义的天敌。然而现实状况就是这个权力谁来关,怎么关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监督法规体系完备,上级、平级、下级均有监督机制,但在实际中却存在“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的困难。“要改变这种现状,关键在党,主动权也在党。”[1]要大胆革新,重建权力结构,更要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足够的勇气,其次需要智慧的改革方式。
(四)发动人民的制约和监督
权利与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扩大和保障人民权利,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我国国情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都是在依靠人民的情况下才取得伟大胜利的,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这也是被写入宪法的。中国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才能取得各项事业的成就,法制改革也不例外。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一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保障人民自由,进一步落实公民基本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只有人民有足够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真正限制权力的发展。第二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使执政更加透明,为公众知晓,充分听取人民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人民利益,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当前“党的群众路线”就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让人民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党为切实实现人民监督做的重要举措。执政党只有保证人民监督权行使的执政,才是依宪执政。
(五)司法机关必须实现个案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权益能都得到保障,关系到法律公信力,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最后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都消失了,人民追求社会公正的希望也就破灭了。
习总书记指出,“推动司法公正,需要多管齐下”。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要执法为民,将维护司法公正放在首位,排除各种非法律因素干扰。切实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不再因为打不起官司、打赢官司执行难而发愁。
四、结语
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完美无缺的,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中国是一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又面临着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局面,其法制必然要进行改革。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能够审时度势,从党的角度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出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这是极其正确的。
继续深层次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道路必然是艰难的,越是深入,阻力就越大。然而只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依靠人民的力量行事,法治的目标最终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宋玉波.宪行天下政治昌明政党“束手束脚”可让国家少走弯路——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新意[J].人民论坛,2013(5):31.
[2]程海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N].光明日报,2013-07-19.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周瑞华.论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利弊[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1(7):54.
[5]张康之.评政治学的权力制约思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作者简介]马逢艺(1990—),女,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吴国邦(1994—),男,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