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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认识论看,虚拟实在是一种中介世界或中介客体,从本体论看,虚拟实在是功能、效用上的实在,形式上的虚拟。虚拟对人是一种异化,还是一种超越?在对虚拟、虚拟实在的实质及其产生的基础上分析,虚拟即对人有主体性、道德和交往的异化作用,又对人有认知和能力的超越作用。
关键词:虚拟;虚拟实在;异化;超越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2
人本初使用语言是指代实在的,可是当语言都可以变成“独立王国”或“游戏”时,就将实在“悬置”在一边。语言离开了现实实在,没有了根基,自然重新创造一个实在,即语言文字形式的虚拟实在。在这里,语言可以自由地发展,几乎可以成为“理念国”了。然而,并非人人能接受的是,人们发明了另一种可感观的实在,比语言所创造的实在更实在,这就是网络技术、影视声乐所带来的如同现实中发生,不但可以想象,而且还可以成为想象的材料的实在,感官形式的虚拟实在,也称之为虚拟技术实在。
一、虚拟实在的本质
如果从认识论角度看,虚拟实在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条件虚拟技术如同文字符号,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和中介系统,它既是主体与客体的中介,也是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中介系统。虚拟技术的中介性就渗透、隐蔽在虚拟客体之中,成为虚拟客体的基础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中介系统,虚拟技术是人为了解决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矛盾而发明创造出来的,最终又要用它来为解决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矛盾服务。人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作出多种意想性的探索和选择,作出多种行为方案和决策,并最终选择和确定最佳的方案和决策,但方案和决策的最终实施不可能在虚拟世界中完成,而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完成。从这种意义上说,虚拟现实不可能是人面对的最终客体和世界,只能是一种中介世界和中介客体[1]。
英国阿伯丁大学技术哲学教授戈登?格雷厄姆在其专著《互联网哲学的探索》中,用“虚拟实在:赛博空间的未来”表达对VR的认识,同时他又将虚拟实在划分为具有现实对象的物理形态的数字虚拟和没有现实对象的“特殊对象的实在”。比如,一个虚拟社会组织不是一个与现实社会组织毫无区别的复制品,而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新类型的社会组织,是“赛博空间的个人关系网(web of personal relationship sin cyberspace)”[2]。
金吾伦先生对虚拟实在的本质进行了全方位阐述,既保留了汪成为教授关于虚拟实在定义中虚拟实在系统的“三I”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和哲学层次加以说明,形成虚拟实在本质的三个层次说。第一,从技术上看,VR是一种以动态形式创造一种可选择的数据表达的系统。VR系统的基本特征即3个“I”(Immersion沉浸,Interaction交互,Imagination构想)。第二,从社会层次上看,VR是由技术创作的,不同于精神或意识的人造物,VR是实在的。第三,从哲学层次上看,VR是计算机创造和生成的一种新的实在。它表明了世界的多元性[3]。这里没有说明虚拟实在与精神或意识的人造物之间的关系,也未说清虚拟实在如何表明世界的多元性。这成为后来研究的契入点,胡心智先生指出:“虚拟现实的本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是兼有物质和意识的中性物,电子这个载体就是物质,而各种声像、图形、文字、信息,应该是物发出的物息,而物息就已经开始跨入了意识的门槛,物息的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意识。因此,虚拟实在既有物质成分又有意识成分,它是由物质向意识的过渡,是物质向意识转化的中间环节”。[4]
二、虚拟的异化性
虚拟交往也不同于网络交往,网络交往中的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网络教学等方式不过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交往,其目的是满足现实的需要。虚拟交往则是建立在人的虚拟的基础上,其目的并不一定指向现实活动。技术哲学与技术社会学的晚近研究表明,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价值因素决定。这种立场就是所谓的建构论(constructivism),又称情境论(Contextualism) 。建构论是一种与技术决定论迥异的立场,其最大差异在于,建构论力图揭示蕴涵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力图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虚拟交往突破了制约传统交往的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克服了交往主体身体自然状况的限制。传统的交往受到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在虚拟交往中则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克服了人们在传统交往中的社会地位的限制。传统交往具有明显的等级差别,导致等级差别的原因很多,其中交往主体社会地位的不同是一个主要的因素"虚拟交往则很少受到交往主体社会地位的影响。这样,虚拟交往与传统交往相比更加平等和自由。
首先是主体性的异化。所谓虚拟交往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虚拟交往主体的自主性。而虚拟交往主体性又与现实交往的主体性相衔接。所谓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的规定性。主体是一个关系范畴,只有发生了主客体关系的地方,才有主体。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是在他同自然、社会以及他自身发生的主客体的关系中确立的。我们谈人的主体性,其用意就在于:把世界还给人,把人还给他自己,从异化的虚拟环境中认识自己。通俗地说,就是以人性的方式和人道的方式认识人、对待人。虚拟环境给人提供了这个空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但并不是社会关系的奴隶;人是环境的产物,但人不仅能够改造环境,也能不断赋予环境以新的意义”。
道德异化如同戏剧。网络交往的自主性应以人的公认的道德自律为前提,才能保证其交往的秩序性和安全性。由于网络交往的虚拟性,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可以任意宣泄自己,人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外界限制。在现实世界中会考虑自身的地位、尊严对个人或他人的影响。这种“我”有着特定的定位,“我”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性之“我”而在网络空间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实现身份自由,从现实束缚中挣脱出来,展开想象,任意驰骋。在这个空间中不须考虑我是谁。虚拟交往之“我”只受内心道德和自身修养的制约。虚拟之“我”正好能印证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此时人在社会进化中被压抑制约的自然属性的弱点便暴露出来了。“自我”和“超我”的控制功能被消弱。因而,网络问题也就滋生和漫延开来。虚拟交往弱化了现实的人际交往规则的权威性。人们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都要遵从一定的规则,如诚实、真诚、礼貌等,并相应产生一套交往礼仪和道德规范。如果有人违背了这些规范,就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难以在现实交往中获得成功。而虚交往是通过计算机为中介进行的,具有虚拟化和间接性的特点,主体会随时从一种道德环境跳到另一个道德环境。人的道德感无法被固定下来,具有极高的自由性。受现实规则制约的人们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中寻找心灵的寄托,将更多的个人时间用于虚拟交往,从而使现实的交往规则的权威性弱化。
交往主体的符号化是导致虚拟交往与传统交往不同的主要原因。戴森(EstherDyson)把交往主体的符号化称之谓“化名”,他说:“个人给自己取一个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凭此在网上建立起一个虚假的,但经久不变的身份,这就是化名(pseudonymity)。
三、虚拟的超越性
现实世界成为主体创造性指向的可能世界的一种形式,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被虚拟技术颠倒过来,很多现实性从可能性中引申出来,现实性成为可能性的展开方式。可能性与现实性关系的颠倒,使虚拟认识充满创造性和变动性,表现为一系列目标、确立、模型、设计、可能性空间、可能性程度、优化选择等等。它以巨大的创造性为前导,以虚拟现实为环境,以可经验性、可操作性、可选择性作为自己可能性的证明。立足于可证明的虚拟认识的可能性,可以规范现实。如果现实困难源于认识对象,可以虚拟认识对象的各种情形,以供主体体验、判断和选择。如果现实困难在于认识工具,可以虚拟认识工具,增强人造经验。如果现实困难源于认识主体,可以虚拟足以认识和同化认识对象的主体。经过虚拟,人们可能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方案。基于虚拟认识提供的人造经验,现实和实践就不必要去试探多种可行的认识道路和解决困难的各种办法,而是直接选择由虚拟认识提供的方案。
四、结语
针对虚拟对人的异化,在虚拟实在中自我实现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自我实现虽然发端于自我选择,但依然应保留较强的主体间性的意义。对此,哈贝马斯指出:“任何根据道德进行判断和行动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的交往共同体中得到认可;任何在被认真接受的生活历史中的自我实现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共同体中得到承认。如果我作为一个人格获得承认,那么,我的认同,即我的自我理解,无论是作为自律行动还是作为个体存在,才能稳定下来。”哈贝马斯所提及的生活历史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为个人对自我的回忆,但不论是他人眼中的自我,还是个人回忆中的自我,都不太可能仅以不断流变的自我当下的欲求作为自我实现的判准。其二,网际自我实现依然要受到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笼罩。对于受过良好教育、从事知识和信息中介人或个人条件优越的人来讲,暂时的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副作用相对较小,而且也比较容易摆脱,经过一段时间的沉迷之后,他们往往能够学会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开展工作。但是对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事常规劳动的人和个人生活条件较差者,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副作用往往很大,他们更易于被网络中过量的无深度的信息和商业化信息所左右,结果显然不利于他们的自我实现。
参考文献:
[1]胡敏中,贺明生.论虚拟技术对人类认识的影响[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17(2).
[2]Graham G.The Internet: a philosophical inquiry[M].London: St Edmundsburg Press,1999.
[3]刘吉,金吾伦.千年警醒信息与知识经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4]胡心智.信息网络的虚拟技术对物质观及中介的影响[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9,16(6).
关键词:虚拟;虚拟实在;异化;超越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2
人本初使用语言是指代实在的,可是当语言都可以变成“独立王国”或“游戏”时,就将实在“悬置”在一边。语言离开了现实实在,没有了根基,自然重新创造一个实在,即语言文字形式的虚拟实在。在这里,语言可以自由地发展,几乎可以成为“理念国”了。然而,并非人人能接受的是,人们发明了另一种可感观的实在,比语言所创造的实在更实在,这就是网络技术、影视声乐所带来的如同现实中发生,不但可以想象,而且还可以成为想象的材料的实在,感官形式的虚拟实在,也称之为虚拟技术实在。
一、虚拟实在的本质
如果从认识论角度看,虚拟实在是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条件虚拟技术如同文字符号,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和中介系统,它既是主体与客体的中介,也是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中介系统。虚拟技术的中介性就渗透、隐蔽在虚拟客体之中,成为虚拟客体的基础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中介系统,虚拟技术是人为了解决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矛盾而发明创造出来的,最终又要用它来为解决人和现实世界之间的矛盾服务。人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作出多种意想性的探索和选择,作出多种行为方案和决策,并最终选择和确定最佳的方案和决策,但方案和决策的最终实施不可能在虚拟世界中完成,而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完成。从这种意义上说,虚拟现实不可能是人面对的最终客体和世界,只能是一种中介世界和中介客体[1]。
英国阿伯丁大学技术哲学教授戈登?格雷厄姆在其专著《互联网哲学的探索》中,用“虚拟实在:赛博空间的未来”表达对VR的认识,同时他又将虚拟实在划分为具有现实对象的物理形态的数字虚拟和没有现实对象的“特殊对象的实在”。比如,一个虚拟社会组织不是一个与现实社会组织毫无区别的复制品,而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新类型的社会组织,是“赛博空间的个人关系网(web of personal relationship sin cyberspace)”[2]。
金吾伦先生对虚拟实在的本质进行了全方位阐述,既保留了汪成为教授关于虚拟实在定义中虚拟实在系统的“三I”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和哲学层次加以说明,形成虚拟实在本质的三个层次说。第一,从技术上看,VR是一种以动态形式创造一种可选择的数据表达的系统。VR系统的基本特征即3个“I”(Immersion沉浸,Interaction交互,Imagination构想)。第二,从社会层次上看,VR是由技术创作的,不同于精神或意识的人造物,VR是实在的。第三,从哲学层次上看,VR是计算机创造和生成的一种新的实在。它表明了世界的多元性[3]。这里没有说明虚拟实在与精神或意识的人造物之间的关系,也未说清虚拟实在如何表明世界的多元性。这成为后来研究的契入点,胡心智先生指出:“虚拟现实的本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是兼有物质和意识的中性物,电子这个载体就是物质,而各种声像、图形、文字、信息,应该是物发出的物息,而物息就已经开始跨入了意识的门槛,物息的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意识。因此,虚拟实在既有物质成分又有意识成分,它是由物质向意识的过渡,是物质向意识转化的中间环节”。[4]
二、虚拟的异化性
虚拟交往也不同于网络交往,网络交往中的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网络教学等方式不过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交往,其目的是满足现实的需要。虚拟交往则是建立在人的虚拟的基础上,其目的并不一定指向现实活动。技术哲学与技术社会学的晚近研究表明,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价值因素决定。这种立场就是所谓的建构论(constructivism),又称情境论(Contextualism) 。建构论是一种与技术决定论迥异的立场,其最大差异在于,建构论力图揭示蕴涵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力图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虚拟交往突破了制约传统交往的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克服了交往主体身体自然状况的限制。传统的交往受到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在虚拟交往中则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克服了人们在传统交往中的社会地位的限制。传统交往具有明显的等级差别,导致等级差别的原因很多,其中交往主体社会地位的不同是一个主要的因素"虚拟交往则很少受到交往主体社会地位的影响。这样,虚拟交往与传统交往相比更加平等和自由。
首先是主体性的异化。所谓虚拟交往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虚拟交往主体的自主性。而虚拟交往主体性又与现实交往的主体性相衔接。所谓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的规定性。主体是一个关系范畴,只有发生了主客体关系的地方,才有主体。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是在他同自然、社会以及他自身发生的主客体的关系中确立的。我们谈人的主体性,其用意就在于:把世界还给人,把人还给他自己,从异化的虚拟环境中认识自己。通俗地说,就是以人性的方式和人道的方式认识人、对待人。虚拟环境给人提供了这个空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但并不是社会关系的奴隶;人是环境的产物,但人不仅能够改造环境,也能不断赋予环境以新的意义”。
道德异化如同戏剧。网络交往的自主性应以人的公认的道德自律为前提,才能保证其交往的秩序性和安全性。由于网络交往的虚拟性,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可以任意宣泄自己,人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外界限制。在现实世界中会考虑自身的地位、尊严对个人或他人的影响。这种“我”有着特定的定位,“我”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性之“我”而在网络空间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实现身份自由,从现实束缚中挣脱出来,展开想象,任意驰骋。在这个空间中不须考虑我是谁。虚拟交往之“我”只受内心道德和自身修养的制约。虚拟之“我”正好能印证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此时人在社会进化中被压抑制约的自然属性的弱点便暴露出来了。“自我”和“超我”的控制功能被消弱。因而,网络问题也就滋生和漫延开来。虚拟交往弱化了现实的人际交往规则的权威性。人们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都要遵从一定的规则,如诚实、真诚、礼貌等,并相应产生一套交往礼仪和道德规范。如果有人违背了这些规范,就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难以在现实交往中获得成功。而虚交往是通过计算机为中介进行的,具有虚拟化和间接性的特点,主体会随时从一种道德环境跳到另一个道德环境。人的道德感无法被固定下来,具有极高的自由性。受现实规则制约的人们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中寻找心灵的寄托,将更多的个人时间用于虚拟交往,从而使现实的交往规则的权威性弱化。
交往主体的符号化是导致虚拟交往与传统交往不同的主要原因。戴森(EstherDyson)把交往主体的符号化称之谓“化名”,他说:“个人给自己取一个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凭此在网上建立起一个虚假的,但经久不变的身份,这就是化名(pseudonymity)。
三、虚拟的超越性
现实世界成为主体创造性指向的可能世界的一种形式,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被虚拟技术颠倒过来,很多现实性从可能性中引申出来,现实性成为可能性的展开方式。可能性与现实性关系的颠倒,使虚拟认识充满创造性和变动性,表现为一系列目标、确立、模型、设计、可能性空间、可能性程度、优化选择等等。它以巨大的创造性为前导,以虚拟现实为环境,以可经验性、可操作性、可选择性作为自己可能性的证明。立足于可证明的虚拟认识的可能性,可以规范现实。如果现实困难源于认识对象,可以虚拟认识对象的各种情形,以供主体体验、判断和选择。如果现实困难在于认识工具,可以虚拟认识工具,增强人造经验。如果现实困难源于认识主体,可以虚拟足以认识和同化认识对象的主体。经过虚拟,人们可能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方案。基于虚拟认识提供的人造经验,现实和实践就不必要去试探多种可行的认识道路和解决困难的各种办法,而是直接选择由虚拟认识提供的方案。
四、结语
针对虚拟对人的异化,在虚拟实在中自我实现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自我实现虽然发端于自我选择,但依然应保留较强的主体间性的意义。对此,哈贝马斯指出:“任何根据道德进行判断和行动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的交往共同体中得到认可;任何在被认真接受的生活历史中的自我实现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共同体中得到承认。如果我作为一个人格获得承认,那么,我的认同,即我的自我理解,无论是作为自律行动还是作为个体存在,才能稳定下来。”哈贝马斯所提及的生活历史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为个人对自我的回忆,但不论是他人眼中的自我,还是个人回忆中的自我,都不太可能仅以不断流变的自我当下的欲求作为自我实现的判准。其二,网际自我实现依然要受到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笼罩。对于受过良好教育、从事知识和信息中介人或个人条件优越的人来讲,暂时的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副作用相对较小,而且也比较容易摆脱,经过一段时间的沉迷之后,他们往往能够学会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开展工作。但是对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事常规劳动的人和个人生活条件较差者,网络沉迷和网络沉溺的副作用往往很大,他们更易于被网络中过量的无深度的信息和商业化信息所左右,结果显然不利于他们的自我实现。
参考文献:
[1]胡敏中,贺明生.论虚拟技术对人类认识的影响[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17(2).
[2]Graham G.The Internet: a philosophical inquiry[M].London: St Edmundsburg Press,1999.
[3]刘吉,金吾伦.千年警醒信息与知识经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4]胡心智.信息网络的虚拟技术对物质观及中介的影响[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