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保障措施问题在DSU机制下的解决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ng2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特别保障制度是世贸组织下的基本贸易救济制度,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利益的冲突,是不公正经贸格局的产物。解决特保问题有效的途径是借助世贸组织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获得专家组的有利裁决来形成判例,对其他成员国产生威慑效果。通过DSB来解决特保有3种诉讼策略:第一,仅对他国某种措施提起诉讼;第二,仅对他国有关保障措施的某项法律提起诉讼;第三,既针对具体措施,也针对具体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进行诉讼。
  关键词:特别保障措施;DSU;具体诉讼策略;DSU下解决特保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特别保障制度是WTO的一个极端体现欧美经济霸权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制度。但是由于正当程序和贸易规则的考虑,成员国解决相关贸易纠纷必须在WTO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诉诸于"单边主义"。而DSU作为当今WTO的程序较为完善、实体较为公正的争端解决机构,为我们解决特别保障制度所引发的贸易纠纷提供了一个平台。虽然迄今为止,特保纠纷诉诸DSB解决的案例较少,况且时间较近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也以中国的败诉告终,但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特保问题诉诸DSB解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应提出一系列的诉讼策略。
  一、DSB机制下解决特保问题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成员国在WTO法律框架内所享有的当然权利。利用DSB机构解决贸易争端应该也是WTO赋予每个成员国在国际法上的当然权利。中国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的贸易大国之一,必须利用恰当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国际组织活动规则的范围内谋求合法的争端解决方法,这也是中国在国际社会活动中日益成熟的体现。
  第二,有助于明确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及条件。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亦可有助于明确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和条件。[1]于针对我国特保措施的两个重要文件:《决定书》16条和《工作组报告》242段中的大量关于特保措施实施的术语,比如:市场扰乱、重大贸易转移、实质损害、主要原因等,很大程度上是模棱两可的,这是他国对我国任意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必须对这些术语进行具体的界定,使特保措施不再有立法解释上的漏洞可钻。而我们可以通过DSB机构的裁决,在裁决中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确定,从而让这些对术语的解释覆盖上法的约束力。
  第三,这是实现特保问题解决的基本目标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特保问题的解决从长远来看有两层目标。
  首先,对以后的WTO新成员再次遭遇这种不合理制度时,能否为以后出现类似问题提供解决的成功先例,从而对滥用措施的国家形成威慑效果,进而形成稳定的抗辩机制,或是说是制度上的约束。
  其次,也就是终极目标,彻底废除该制度,使得保障措施的实施完全在保障措施协定的框架内进行,彻底消除以"灰色区域"为代表的选择性保障措施的遗留影响。 但这个目标的达到有一定的困难,在目前WTO的格局下,以一国之力改变这一制度仍不太现实。但我们可以寻求实现第一层次的目标,通过利用各种争端解决机制找出特保措施实施中的缺陷,提出恰当的诉由,从而可以确保前2个目标获得实现。
  所以,特保问题的解决的本义不在于"解决",而是在于产生"威慑"和"阻止"的效果,并且DSB作为WTO内设的争端解决机构,这便使得提交DSB来解决特保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该目的的实现。一旦我国胜诉,该裁决便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判例",而且这样的裁决也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相关成员国都必须遵守,DSB在以后处理相关争端时也将借鉴类似"先例"的裁决结果,从而将滥用方置于法律上的被动局面。久而久之,各国便不敢再次滥用特保程序,这样便可以间接地使得"特保"制度处于名存实亡的法律状况。
  二、DSB机制下解决特保问题的可行性
  中国在经历了入世的近十年的洗礼后,国内与WTO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处理涉外贸易争端的能力也有很大的提升,行政、司法上相关部门也相继成立。目前,中国商务部已经设立的机构中,有三个司局涉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涉外贸易纠纷事项,分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司、条法司,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这三个司局基本上负责了我国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的各种诉讼活动,这意味着我国在制度上具备了利用DSB机构进行诉讼活动的条件。同时,我国也在入世后,不断保证国内立法与WTO的同步进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WTO协议"内化"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是《保障措施条例》、《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以及其他一些程序性的法规,这为我国相关部门在DSB机构下进行诉讼活动给予了国内法上的支持和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安排。
  三、利用DSB机制的诉讼策略
  既然利用DSB机构来解决特保问题在制度上或立法上都是可行的,所以我们必须研究如何利用该机制进行诉讼活动。笔者认为诉讼的关键在于找到争讼点,即他国所实施的具体特保措施调查措施或该措施所依靠的法律所存在的违背WTO基本原则或法律协定之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模糊点,并对其进行详细的举证,以确保诉讼进入召集专家组的阶段能够做出有利于我国的报告或建议。
  关于针对特保措施的向DSB诉讼方式,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针对他国在特保机制运行中的具体某项程序进行[2]:比如针对其调查过程、中间作出的某项裁定等具体的措施进行诉讼。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治标不治本",尽管机构会对其某项措施作出撤销或更正的裁定,但该项措施所依据的国内法律法规并未得到修改或更正,并不能够有效防止他国日后再次发起类似的调查措施。
  第二,不采取直接针对他国的具体措施进行诉讼,而改为针对其措施所依据的涉及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2]就其相关涉及保障或特保立法中与WTO下的《保障措施协定》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同之处进行诉讼,从而使得DSB作出其立法违背了WTO的协议的裁定。该方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由于WTO下的协议针对各成员国的效力是一揽子性的,因此一国可能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及国际法上的义务对其本国法规进行修改,从而保持与WTO协议的一致。与前种方法相比,此策略更具有"一劳永逸"性,即能够有效防止对方当事国再次滥用特保措施,废除相关违背WTO的相关协定与原则,并以裁决的形式对一国的相关立法中的具体术语进行解释,加以明确化,降低立法中的模糊性。但同时,危险也是存在的,比如说,一旦败诉,那么很有可能导致他国的立法的内容的合理性与一致性被DSB以裁决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两者结合方式的策略。这种诉讼策略属于理想化的状态,可行性似乎并不如前两者大。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前两者的综合形式,有些类似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附带提起的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也就是既对他国的具体某项措施进行诉讼,也对他国的相关的涉及保障措施的立法进行诉讼。该种措施,比起前两者来看似乎更能有效制止他国的滥用特保制度的行为,这只会导致争端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难以预料,而且该种策略缺乏针对性,因而关于该种诉讼策略大多处于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综上来看笔者比较倾向于选择第二种方法。即选择对其他成员国的立法所采取的诉讼活动。
  四、DSU机制局限性对特保问题解决的影响
  第一,便是"21.5条专家组"问题,又称为"相符性专家组(compliance panel)"。[3]即当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被执行后,经过一段的时间后,对方当事国可能对裁决执行状况仍不满意,认为其仍与WTO的实践或基本原则违背,而在DSU机制下,这种不满可以再次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原先的专家组仍可对该败诉一方的执行措施进行再次评估从而做出报告,并且任一当事方对报告不服的话也可上诉。该问题的症结在于,这样的程序是可以无穷地继续下去的,大量的时间将被浪费在执行情况的"再审"中去。且本来从诉诸DSB到开始执行裁决,中间时间可能耗时27个月左右,即DSB本身就有时间过长的缺点。这样,对于一些欧美贸易强国来说对其对外贸易事业可能影响不会太大,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来说,这无疑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二,争端解决机制持续时间过长,程序过于繁琐,以至于增加了争端解决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双方的贸易争端无法及时解决。按照DSU规定,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开始,各个环节消耗的合理时间加总长达27个月。[4]而且这也是应然状态的所耗费时间,在实然状态下,加上一些其他因素的作用,所耗费的时间将更长,这必将对一些经济薄弱、对外依赖程度较高的国家产生致命打击。
  第三,DSB机制的"既往不咎"的特色也使得我国对DSB机制下的可能性结果做好心理准备。DSB不会要求败诉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仅要求作出具体措施的更正或法律的修改,所以这使得我们必须从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来考虑诉诸DSB的策略。在很多情况下也许是对方凭借强大贸易实力所精心计划的"陷阱",妄图借助DSB漫长的诉讼过程来给我国贸易实业造成损害,因为DSB在裁决作出前并不要求对方停止特保措施的进行,这样即便该国胜诉,但对该国经济所造成的创伤可能远大于裁决所带来的益处,那我们还算"胜诉的一方"么?
  第四,诉至DSB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败诉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如上文所述,尽管DSB的成功的裁决将成为以后裁决的先例,从而有利于以后类似争端的解决。但同时一旦专家组作出不利于该国的裁决,那么这就事实上间接地承认了对方国家滥用特别保障措施的行为的合法性,这将对以后该国与他国再次发生的类似纠纷的解决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这将基本是不可逆的,除非通过以后的另外裁决来修正。
  参考文献:
  [1]李娟.利用DSU解决"中国特保"问题的可行性论证[J].求索,2007,(6).
  [2]刘刚. 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解决"特保"问题的可行性分析[J].WTO经济导刊,2003,(6).
  [3]朱榄叶.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02.
  [4]吴玲琍,雷俊华.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J].社科纵横,2009,(6).
  [5]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闫晓宇(1988-),男,河南漯河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其他文献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大背景下,东亚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灾害频发就是其挑战之一。为共同应对这一挑战,东亚各国在救灾领域展开了积极合作。中国作为新兴崛起大国,在地区事务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在东亚救灾合作中,中国扮演着积极地参与者、有力的推动者、主要受益者和潜在的领导者的角色。  关键词:中国;东亚地区;救灾合作;角色  东亚(本文指广义的东亚,包括东北亚5国和东盟,它们是中国、日本
期刊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01-01  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人们普遍关心和质疑问题。如何做到诚信,大多数人提出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党员干部要成为“诚信风尚的引导者”。还有人从更广义的角度提出了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这些都是切中时蔽的建设性的意见。在笔者看来,最重要还是要从点滴做起,特别是要从树立牢固时间观念,即从守时开始做起。  在大量的社
期刊
【摘 要】煤炭作为我国的基础能源,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现有的经济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之内,煤炭在能源中的主体地位不会发生改变。煤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因此煤炭行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的能源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全局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在论述我国煤炭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煤炭行业供给与需求影响因素。  【关键词】煤炭行业;供给;需求;影响因素  文章编
期刊
摘 要:警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我国警察的在履行职责时有失职现象,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权力滥用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从权力滥用的源头等各方面着手。  关键字:警察职责;权力滥用;防范措施  警察职责是国家按照法律确立的警察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很广泛,根据《人民警察法》,可将它划分为人民警察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人民警察普遍的服务职责。  一、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
期刊
摘 要 :班主任在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发挥着纽带的作用,其首要职责在于,对学生加强德育教育。但是,在中职学校班主任工作中却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予以解决。一是要完善班主任管理、培训和评价机制,引导班主任增强工作责任观念,形成上进意识,弘扬奉献精神,提高工作水平。二是要开展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心理健康教育,抓好学生自治建设,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努力成长成才。  关键
期刊
【摘 要】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只要把食品安全抓好了,民生问题就有了基础。十八大报告要求我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 食品安全也是公共事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而本研究就是针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监管意见,从而推动国内食品安全的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生;监管体系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
期刊
摘 要:图画书是受小学低段儿童喜爱的一种图书,通过绘本阅读能够促进学生的写作表达能力的发展,从教育心理学上能找到这种绘本作文教学法有效性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绘本;作文教学;迁移策略  绘本也称为图画书,简单地来说就是用图画和文字两种形式共同讲述故事的书,它因画面形象生动,文字简单浅显,为大多数儿童所喜爱,在儿童的早期阅读生涯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小学低段的儿童因识字量不够、抽象思维发展不成熟的情况
期刊
【摘 要】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经济分工,各国越来越重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资源。仅靠“引进来”难以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据有利地位。从2000年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至今,我国公司对外投资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也存在着管理体制滞后,企业自身经营素质低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对外投资现状和问题分析,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走出去战略;跨国投资战略;现状分析;问题分析  文章编号:ISSN1006—6
期刊
【摘 要】本文从财务保险公司应对财务管理风险的角度出发,首先阐述了财务管理风险的含义,然后进一步说明了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并对构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进行了探析,最后从筹资风险控制、投资风险控制、承保和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制度建设方面给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务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筹资;投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
期刊
摘 要:目前,微博已经在高校大学生中广泛使用。根据易观智库 Enfodesk 发布的《2010 年第 2 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业务市场季度监测》上的数据显示: 35%左右的手机网民为学生;在使用手机上网的青少年网民中,在校大学生比例最高,有85.7%的大学生网民用手机上网。[1]因此,大学生用户的群体将会越来越庞大,这种潜在的增长趋势既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使其面临重大的挑战。笔者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