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及预警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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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拟通过解读高职顶岗实习、法律视角下高职顶岗实习多重风险的两个维度、多层次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三个层面探析高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及预警机制探析。
  关键词:高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190-01
  一、高职顶岗实习解读
  (一)高职顶岗实习的定义与内涵。高职顶岗实习指有机结合高职院校的教学条件和企业的实践资源,以课堂教学与企业实训两种教学方式交替进行的模式,培养具有职业素养良好、创新能力较强、操作技能熟练高素质高技能型专业人才。
  (二)高职顶岗实习育人模式的国外演进历程。通过考察国外高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其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三个阶段,最终形成了“双元制”、 “合作教育”、 “工读交替”、 “官产学” 基本模式。
  (三)高职顶岗实习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我国国内高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经历了从“西学东渐”到“因地制宜”的发展历程。以1985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在国内首创“一年三学期,工学交替”的办学模式为起点,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已经将校企合作双向顶岗实习教学模式作为了人才培养的常态模式。
  二、法律视角下高职顶岗实习多重风险的两个维度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定区域、期限和环境下客观存在的,因依法被追究责任的(或者难以依法保障自身权利的)行为而导致费用、损失和损害产生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1]没有及时有效预警并规避的法律风险,是不利法律后果的产生的诱饵。
  (一)学生权益保障风险维度。参与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有可能遭遇多重法律风险,从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方面而言,主要体现在劳动权益受损风险与人身权利保障风险两个方面。高职学生参与顶岗实习,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际参与企业生产实践的员工,双主体性模糊了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体系中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明确认定,劳动权益受损风险高,且难以对受损劳动权益进行有效救济。在实践中,劳动权益受损风险表现为强迫劳动、同工不同酬、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等。除了劳动权益难保障,在顶岗实习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陈出不穷,主要包括实习生在工作场所遭遇的人身伤害、工作场所外遭遇的人身伤害。特别是前者明显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
  (二)法律风险成因维度。任何风险的产生都离不开一定的诱因。法律规范的空白与管理的缺位是导致高职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劳动权益频频受侵、人身伤害常发生且维权无门等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法律规范空白主要是法律法规对高职实习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没有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2]管理的缺位是滋生高职顶岗实习风险的又一个诱因。在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学生离开校园,脱离了学校的直接管理,从教育法律关系层面而言,高职院校对游离于校园之外的实习生的规范与管理难免乏力,甚至脱节。而盈利是企业的生存目标,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之下,企业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也比较松泛,甚至个别无良企业视实习学生为廉价劳力,只用不管。
  三、多层次、多主体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探析
  (一)完善高职顶岗实习法律制度。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涉及顶岗实习的法律规范包括《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三条。我国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专门规章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但其仅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制度倾向于原则性规定,而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而言,一方面要健全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及时修实习法律法规确定学校、学生、企业、第三方部门等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构建学生、院校、企业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预警体系。开展全面有效的离校实习教育。在实习学生离校之前,高职院校安排有效课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开展全面有效的顶岗实习离校教育。在许多学院,顶岗实习离校教育通常以顶岗实习动员大会的形式开展。为了保证离校教育的有效性,要做好考勤工作,确保实习学生人人参与。离校实习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制教育。开展法制教育的目地在于让学生树立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让学生能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组织学生学习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顶岗实习工作职责》等文件。通过这些文件的学习,让学生明白顶岗实习是一种特殊的实习形式,虽然已经离开校园,但是还是要遵守校规校纪、完成相应工作才能取得有效的顶岗实习成绩。
  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三方权责。一方面,通过顶岗实习合同,三方可以约定实习补贴、伤害责任、劳动时间等内容,并明确学生可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基于顶岗实习的特殊性,顶岗实习学生辞职应当经过学校允许,并不违背《劳动法》劳动自由的立法原则)。另一方面,顶岗实习协议中应增加企业限制性条款,比如企业不得安排高空作业、易燃易爆、井下等危险性过大、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给学生、不得打骂学生、不得无端克扣学生实习补助等。增加企业限制性条款的目地在于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顶岗实习协议一式三份,实习学生、校方、企业各一份。此外,在签订实习合同的基础上,校方与企业要在《校企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对学校可以提出抗议并撤回学生的情况,并增加企业违约责任条款 。[3]
  (三)政府管理部门积极介入高职顶岗实习监管。毋庸置疑,政府管理部门在高职顶岗实习预警体系中扮演的是宏观调控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双重角色。政府管理部门针对顶岗实习,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规范。政府管理部门通过考察院校、企业的主体资格,把好顶岗实习入门关。当职业院校、用人企业与实习学生发生冲突争端之时,政府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各方协调,积极促进矛盾的化解。
  参考文献:
  [1]黄正.基于价值链里理论的企业法作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博位论文,2007,11:11.
  [2]张 媛.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法律保障现状与发展趋势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12(中):291.
  [3]张小玲,魏金萍,王雅蕾.法律关系视阈中高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风险防控分析[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 2013:13(3):36
  作者简介:
  张小玲,重庆,女,(1981-),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张跃文,重庆,男,(1986-)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
  基金项目:基于校企合作双向介入的高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编号2014-GX-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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