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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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刑法中规定年满14周岁,但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了我国刑法或者有关的刑事法律条例,这种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近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提高,形势十分严峻,已经成为了我国刑法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也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将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并结合相关法律,阐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贯彻。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贺惠中,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82-02
  一、前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刑事法律方面对建设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理念的阐述。为了有效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的刑事犯罪种类中是特别而且重要的一种。怎样在未成年人犯罪审理中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了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话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1.从性别比例和年龄结构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以男性为主,年龄集中在16或17岁左右。大约有80%的未成年人犯罪属于这一类型,同时这一类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团伙性的居多。正常来讲,这一年龄阶段一般属于高中学习阶段,但是因为不再是义务教育,所以那些学习差、家庭经济差的学生一部分走入社会。由于年龄小、缺少技能,又不愿意吃苦,所以一部分人游手好闲,长期在网吧或者游戏厅中,加上缺少收入,他们便会尝试一些非法的手段获得钱财。
  2.以暴力性获取财物的占多数。这类案件中抢劫案件占有很高的比重。很多未成年人受到游戏、电影的影响,喜欢里面充斥的暴力,这些未成年人很多人带有刀具。特别是在酒后,受酒精影响比较易冲动,那么这些人犯罪过程中就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未成年人情绪与心理均不稳定,判断力不成熟,缺少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发生犯罪。
  3.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法,单纯为了义气而犯罪。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同班同学关系好,感情深,所以有求必应。几个好同学聚在一起,当某个人提议抢劫或者去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的时候,因为情面难却,不好拒绝,所以就共同实施犯罪。在办理的案件中,这类型的案件十分突出。在实施犯罪之后,这些未成年人还觉得刺激好玩,完全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触犯了法律,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在外来人口聚集地生活的未成年人,由于处在复杂的生活环境中,容易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例如我们就办理过类似案件,几个未成年人居住在市场的出租房中,而父母因为生意比较忙,没有时间教育孩子,使得这些孩子长期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因此这些人纠集在一起,最后做出了抢劫的违法犯罪事实。
  5.因为家庭原因,子女缺乏教育,导致子女在外居住。现在外面租住的人员结构复杂,租住环境多样,到外面独自居住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风险。他们缺少了父母的监督和教育,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再加上他们缺少必要的生活来源,很容易走上邪路。例如我们曾遇到过,女性未成年人李某,由于家庭中父母离异,她在17岁的年纪就到外面和男友同居。他们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些没有工作的青年,并让这些人住进了她和她男友租住的房子。一天,这些青年强奸了两个女性。李某则强行获取了对方的手机,还帮助联络其他人打算逼迫两名受害人卖淫。李某因为父母已经离婚,让她感受不到家的温馨,继而逐渐接触到毒品。母亲因为改嫁,感觉到对女儿有愧疚,所以就十分迁就李某,对她百依百顺。无论李某提什么样的要求,母亲都尽可能满足,渐渐的让李某变得任性、自私,并逐渐成为本案的帮凶。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含义
  刑事政策指的是给予罪犯的所有刑事对策与刑事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维护社会正义,并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惩治犯罪,国家的权利机构和公共机构采取的措施与政策,其中还包括对涉案的罪犯、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表达的态度。
  作为我国目前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最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执法目的和效果统一和追求效率与公正统一的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表达的含义,其中的 “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轻缓、宽大,具体的分为该轻的轻,该重的轻,无罪化和无刑罚化等内容。这其中,该轻的轻由于案情本身就比较轻微所以给予比较轻的处罚,这体现了罪行均衡,也符合我国刑法的公正要求。该重的轻指的是案情本身比较严重,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或者其他的立功表现,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对本应该判以重刑的案件改判比较轻的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中感化犯罪嫌疑人和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含义。无罪化指的是对那些对社会危害性低的案件,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等阶段,不做刑罚处罚。无刑罚化是指虽然审判并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并不限制他的自由,而是给予他活动空间,但是必须在可监控的范围内。“严”指的是严厉、严格、严密,也就是说刑法法律要严密,刑事处罚要严格,刑事判罚要该重的重。刑事法律必须保证严密,来预防犯罪;审判中应该遵守我国均衡的原则审理判处较重的案件而不应该随意加重处罚;对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在宽严相济中,“济”字最为重要,“济”字可以理解为救济与协调、结合的意思,也就是在宽和严中找到适当的平衡,互相的衔接,达到良性互动,这样就能避免宽严都出现错误的现象发生。
  按照宽严相济的含义我们可以知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几种维度:一是,宽严相依,按照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区别看待,为了实现预防并控制犯罪发生的初衷。二是,宽严相互补充,相互倚重。严厉和宽泛的刑事处罚是相互辅助的,缺一不可的,两者不能偏废任何一个,必须全部兼顾。这样才能才能将刑罚的震慑、惩罚的作用,并实现感化和教育的功能。三是,宽严相互融合,适度使用。宽严相济中宽和严本来是互对立统一的,是宽大和严厉相互结合。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宽大要保持严厉的底线,严厉又要注重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确实,宽也不是就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就要无限加重,两者均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刑法和与刑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行使,并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审理案件,以宽严相济为原则,实现罚当其罪。   四、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方法
  1.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中要理解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之一,人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时候。要注意适度体现轻缓处理的内容。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在处理十四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应当从轻处罚。所以,不论案件是重罪案件亦或是轻罪案件,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都要注意适度轻缓。这样做既对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的权利,体现出特殊的司法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适应国际法的精神。再者,处理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时候还必须注重严的内容。严所指的是案件必须有事实依据,但不能无限度的加重,也不能无限制的从重。这里说的严单单指的是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严重的未成年人案件和严重性相似的成年人案件相比,处理结果仍然是宽大的。
  2.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候,注意区分案情。第一,办理轻微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要适当轻缓处理,同时要尽量减少逮捕、谨慎逮捕或者减少诉讼、谨慎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不逮捕、可以逮捕也可以不逮捕的情况的时候,坚决不能逮捕,属于可以不诉讼、可以诉讼也可以不诉讼的情况时,坚决不诉讼。第二,对比较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要适当严厉打击。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另一方面要坚决逮捕并起诉,让犯罪嫌疑人体会到犯罪后果,体验法律尊严,警示教育其他未成年人。
  3.兼顾办案质量与办案速度和效率。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阶段,心理比较脆弱,如果羁押时间比较长,等待处理时间长,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与生理产生不利后果。因此,为了避免或者减轻损害,我们要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开启快速通道,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理速度,尽可能的缩短案件处理时间。作者认为,各级法院应当统计分析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数量、办案人员、案件时间等数据,确定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最短时间,从而固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批捕与起诉时间。
  4.办理案件时注重方法,适当感情教化。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采用适当的审讯方法,坚决不允许使用违法的审问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不受影响。审问时,语言要通俗易懂,态度要和蔼可亲,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仔细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解陈述,并结合法律条文分析该案件的严重性。办案人员的每一次审问都应该当做一次感情的交流,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找到他们犯罪的根源,从社会和家庭的角度,感化未成年人,让他们自我清醒认识自己的过错,并能改正他们的错误。由于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建立成型,身心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所以他们可以彻底的改过自新。
  5.提出审理建议,监督审判。公诉人提起诉讼之后,对于那些未成年人罪犯,公诉人应该在庭审中,依照案件情节和相关法律向审判长提出从宽或从严的审判建议,并给出建议理由。案件审理结束后,公诉人对审理结果监督,审判时是不是参照了公诉人的建议,未采纳公诉人建议的原因,量刑是否得当,有没有法律依据,并对那些宽严不当的案件应该依法抗诉。
  6.落实教育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既为了打击犯罪案件,又为了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在公诉环节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教育作用,阐述公诉意见的时候,注意消除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把握他们的心理动态,使用简单易懂的文字,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了解他们行为的严重性,明辨是非,让他们认罪伏法。那些不予批捕,不予公诉的未成年人,安排固定人员定期拜访,结合家庭、社会和其他社会力量,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那些刑释解教的人员要不歧视,不偏见,要关心,做好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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