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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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统治者大都坚持“重农抑商”、“农本商末”,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抑制。其次,在中国古代的商事活动中,缺乏具有冒险开拓精神的商人阶层持之以恒地争取权利和自由的行动。经济体制因素。
  经济形态决定了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精神,而法律文化精神作为一定社会法律价值指向,作为法律文化系统的深层次结构,它决定了法律规范——制度体系运作和实现社会调控功能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指向1。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和影响。除基本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外,多数单行法及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而負责起草的部委往往很难超脱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目前国务院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的主要制定者。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是市场管理主体和商事登记机关,其自身亦不乏行政利益目标,如此其制定的法律文件偏向政府管理利益目标,忽视市场需求和市场主体权益维护也就势难避免。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构建的,同时法律面对现实恒久存在的滞后性,中国商事登记立法,自产生时起,就注定了其结构和内容的不成熟性和变迁性。从各种规制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来看,既有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的一般性法律文件,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有专门针对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法规,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规定,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此外,还有专门针对商事登记中某一环节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等。长期以来,我国按照所有制的类型进行基本的企业分类,并以此为标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后来又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三部基本商主体法。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确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顺应时代变化,改进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统一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商事登记的制度缺陷
  1.立法形式的极度分散
  上面已经提到,我国关于企业的分类及相应的立法颇为复杂,又以企业的立法形式为基础分别构建相应的登记制度,不仅使商事登记立法复杂化,而且分别立法和区别对待极易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地履行登记义务。而实体规定与登记程序规定时而结合时而分离的状况,在增大登记主管机关操作难度的同时,还因为登记法律规范很不集中,且需要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导致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效率受到影响,也必然影响申请人的效率
  2.法规内容存在重叠与空白
  由于立法形式分散,立法内容上存在较多重叠与交叉,突出表现在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的冲突。此外,由于我国既制定了企业登记一般性规范,又针对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制定了专门的登记法规,因而不可避免的在这些法规之间产生大量的重叠性规范。立法上的重叠不仅是立法成本的浪费,也是立法体系逻辑结构不合理、不完善的体现。立法上的盲点则因立法文件的分散性,公布时间、制作机构的差异所致。如因登记机关或申请人故意或过失而使登记内容不实,登记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登记机关发布的公告,因登记机关或申请人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告信息与事实不符,并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追究?对于这些,立法文件基本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3.未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均未对申请人遭受拒绝登记或不服登记机关的其他处理提供明确的救济机制。
  4.价值取向上向交易安全倾斜,轻视效率
  主要表现在,在登记过程中所需审批和核准的要求过多,妨碍了商主体以便捷的方式组建于运转,增大了设立商主体的不必要支出。 程序不统一,差别待遇现象严重。很明显,这样的商事登记不可能更好的为商主体服务。
  5.商事登记立法位阶较低
  中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多以实施细则、办法等形式出现,其中属于法律这一位阶的却屈指可数,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构成的商事登记立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制定主体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如《公司法》),又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如《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商事登记立法应有的权威,而且成为某些地方的利己工具。
  6.程序繁琐,执行出现偏差
  实践中,登记机关对法律的把握和执行都有一定偏差。其主要表现为:①存在超越注册门坎的虚假注册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不到位现象严重。②特许主义泛滥。我国企业登记注册制度规定企业的许多经营范围要进行专项审批,由于本位利益和旧习惯势力的影响,不少专项审批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和不正之风的痕迹。③年检制度执行偏离目的。年检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是为了过对商事组织的经营战略、经营业绩、财务、税务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商事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醒商事组织注意完善。但现行的年度检查制度往往是设置障碍,收取各种费用,给企业带来负担,没有真正起到事后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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