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的分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xg1984113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诉讼时效的中断将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一项对权利人履行其权利非常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也是很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都比较短,一般是2年,有诉讼时效中断这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时效较短的缺陷。因此,研究什么原因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很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法定事由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在对诉讼时效中断进行解释之前,笔者觉得有必要先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进行解释一下。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是消灭时效,即如果权利人一直怠于行驶自己的权利超过一定的期限,就会丧失胜诉权的一种制度。而诉讼时效概念中提到的“一定期限”就是法条中所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某些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时效的中断,最后当这些事件被处理好之后会产生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后果。接下来笔者重点介绍的是法律中规定的会导致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从我国《民法通则》140条①的相关规定,本人认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定原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提起诉讼。此间的诉讼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包括了民诉中的反诉以及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流程,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其中有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因提起诉讼导致时效期间中断该从何时开始起算,根据法律规定此行为引发时效中断的起算点是权利人提交起诉状或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加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根据我国出台的《诉讼时效规定》此处所提的起诉,还应该包括依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据仲裁程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据破产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和在义务人陷于破产时向破产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在诉讼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以及主张抵销等。
  其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提出要求主要是指权利人履行了对义务人的通知、催告的义务来督促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依据《诉讼时效规定》,下面的各种情况也被视为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①权利人向义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在权利人没有义务人签字盖章文书的情况下,但是权利人可以证明对方已经收到文书的;②权利人以邮件、数据电文的形式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可以确定义务人已经收到或应该收到邮件和信件的;③当权利人是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从义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的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其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是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时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依据最高法解释,这里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承认债务,提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缓期履行的主张,以及实施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的行为。
  三、司法中时效中断的判定难题
  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僵硬性的特点,使其在调整多变的社会生活中总是会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还有就是法条本身语言的概括性,也会导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各种障碍,下面笔者就简单的介绍一些是否会引起时效期间中断事由的判定障碍:
  1.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引起时效期间中断
  关于权利人起訴后又撤诉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相关发条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法律解释,也只有以下规定:通过报案、控告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人,其报案、控告的那天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日子;当权利人控告、报案后,公检法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那对于权利提起起诉后又自动撤回诉讼的案件到底该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困扰着众多法官们的问题,也是司法中常见对于时效中断判断的难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起诉后又撤回诉讼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第一种以德、瑞等国为代表,原告须于一定期间内(如6个月)再提起诉讼,即溯及于前起诉之时发生中断的效力;②第二种是以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诉状副本已送达被告人,可认为按诉讼外请求或催告而中断的效力。③在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中只有《海商法》明确的规定当请求人撤回起诉时,时效不中断。我国的学者对此也存在各种各样的看法,持肯定说观点的认为,只要提起诉讼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应当中断时效,而持否定说观点的人认为,权利人撤回诉讼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于权利人未提起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该中断。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可参照德国的立法例来,此外对于当事人因达成要求而撤诉的可依照“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来处理时效中断的问题。
  2.信访是否和提起诉讼同等效力能导致时效中断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和第15条有对信访的概念进行规定。④近些年来,我国通过信访来维权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当信访的内容涉及民事请求权的保护的时候,这时候信访的效力是否等同于提起诉讼将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各位学者花时间和精力去探讨的问题。就目前学界的观点来说主要有如下:
  持否定的态度的学者认为,信访人选择信访并不意味着其就是选择信访而不是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说明其没有要根据诉讼程序来请求公检法来保护其权利的动机,因此也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而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信访者想通过信访去解决问题,并非对纠纷置之不理,而是有意识的去处理纠纷,诉讼时效的创制其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债权人等享有权利的人积极的去行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从立法的根本出发,信访是积极的去行使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动手去解决纠纷。因此,信访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笔者对第一种观点是不认同的,此种观点有失偏薄,不能说选择信访的人就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如果其是因为对手太强大,觉得通过诉讼不能有效的解决其问题,才选择信访,这种情况也不能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难免有失公正。笔者比较欣赏持肯定态度的观点。笔者认为目前急需我们要(下转第67页)(上接第65页)了解的一个社会现实就是在部分地区人民已经不是很相信司法的公正或者说是对当地的司法公正已经失望了。他们认为当地的司法机关和与当地的政府部分相互勾结,他们通过信访的方式,希望引起上级的关注,把他们的问题处理好。笔者个人觉得当信访人向司法、行政相关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方面权利的请求时,可将信访视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这样一来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减少一些因义务人利用时效期间已过而逃避其责任事件的发生。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各种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表明诉讼时效本来就是一个很容易被人民所忽略的问题,一般人就算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往往也会忽略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把信访视为与“提起诉讼”等效力有利于时效制度的普及。
  注释:
  ①《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一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②《德国民法典》第312条、《瑞士债务法》第158条.
  ③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湾: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593页.
  ④《信访条例》第2、15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静.我国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研究[D].大連海事大学,2013.
  [3]戚兆岳.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J].煤炭高等教育,2005,03:115-116.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汴出版社,2002.
  [5]赵世意,宋磊,魏延伟.浅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J].现代企业教育,2011,18:106.
  作者简介:
  栗瑶(1992~),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李晓丹(1992~),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其他文献
摘 要:在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一百多年中,联邦最高法院不可避免地受到学术上、政治上和社会经济生活上的影响,其价值观念、指导思想以及法律解释方法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必须面对不断变革的社会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永恒的矛盾,就需要大法官们凭借其高超的法律解释技巧,平衡好法律文本与立法目的、法律规定与经济实践之间的关系,使历经百年的反垄断法不断地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新的活力。本文试图以不同历
期刊
摘 要:贪污与挪用区别之一在于是否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同时在挪用资金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等行为也应当定为贪污;最后,认定是否为贪污行为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使用资金时有无归还能力和归还的主观愿望。  关键词:贪污;挪用;协议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苏某系某乡政府副乡长。2013年初,该县国有电力公司规划在苏某所在乡修建变电站。县电力公司为赶工期,在未完成土地征地手续的情况下,找到乡政府协调征地问题
期刊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最终结晶,是体现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是法院对诉诸司法的公民的一种合理回答。本文拟以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侵害商标专用权侵案件中的法定赔偿之适用的说理为切入点,浅谈在该类案件中就法定赔偿的适用的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并探索完善路径。  一、当前裁判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1)论证说理的形式存在“八股”现象。比较经典的裁判理由是:“关于赔偿数
期刊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社会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但是修改以后并未具体说明那些机关、团体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内涵与特征进行研究,并总结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期刊
摘 要:从一则债权让与的案件出发,通过介绍案件的案情、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判决,分析法律关系。着眼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研究争议焦点,探讨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还债情况下,原债权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关键词:不当得利;债权让与;无法律上的依据  一、基本案情  1990年,A公司向农行安陆支行借款78万元。2000年5月,农行安陆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B公司武汉办,但
期刊
摘 要:我国相对开放的民事上诉启动程序,导致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既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所以我国应考虑通过建立上诉审查程序、假执行制度,以及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等方式,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期刊
摘 要:广西阳朔县院一直以来都把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作为公诉队伍建设的核心,以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带动整个公诉队伍建设。该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以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推动公诉队伍的整体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关键词: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公诉质量  广西阳朔县院一直以来都把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作为公诉队伍建设的核心,以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带动整个公诉队伍建设。该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以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
期刊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刑事司法中,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写入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儿童及未成年人性侵犯防治工作中,不仅要从社会正义的向度出发,依法监督实施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性侵儿童犯罪;更需要从特殊、优先保护的向度出发,依法监督推动建立有效
期刊
摘 要:监所检察科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研究。加强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坚持不懈地抓好跟踪检察,直到问题得到解决,社区矫正检察得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构建  2014年初,阳朔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院监所检察科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社区矫
期刊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当成熟,学界也有颇多研究,但是对于位于省际交界处大山里的多民族农村地区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探讨。位于川滇交界的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的多民族农村地区(以下简称“调研地区”),地理条件特殊,人居环境复杂,经济发展落后,司法资源匮乏,群众文化知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传统习惯深远,社会纠纷纷繁复杂。且由于多民族杂居,一旦发生纠纷便极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本着和谐社会和民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