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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上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的解释,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不应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发表鉴定意见的范围。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专利局在近几年接收到大量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计费”与商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客体,因而,在我国现有专利体制下,专利局通信领域审查员在对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保持着高度的商业方法评判敏感度是必要的;此外,通信领域科技工作者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前对此能够有更准确的认识也是必要的。
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要做出大量的主观判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商业方法专利性判断根源的相关知识,审查员在作出判断时比较机械,且有时对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保持了过高的敏感度,导致个别审查员在对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草木皆兵”,见到“计费”就先入为主地判定其为商业方法,以至于对某些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得出错误的审查结论。另一方面,作为通信领域相关的申请人,由于不能对计费相关的商业方法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导致其提交的专利申请被认定为商业方法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这不但影响了通信领域发明专利审查质量,也影响了通信领域计费相关技术的发展。
对此,本文将从商业方法判断根源与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出发,基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审查标准,提出符合我国专利体制的通信领域涉及计费专利申请的审查要点,希望能够给予通信领域的审查员和科技工作者些许启发。
一、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性判断
要想判断一个发明申请是否为商业方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专利领域的商业方法以及我国专利局对于专利意义上商业方法的态度。
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
从商业方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方法涉及的范畴非常广,此处用非穷举的方式列举了一些例子,虽然并未具体包括计费,但是根据对商业方法的广义解释以及计费与商业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得出其必然包括计费。
然而,是否所有包含在商业范畴的商业方法都不具有专利性呢?答案显然不是。
在专利领域,商业方法是否具有专利性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从美国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中确立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到1998年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案打开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门,再到2006年InreBilski案对商业方法进行反限制可以看出,即使专利发展早于我国近大半个世纪的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性审查问题上也是摇摆不定的。
我国在对商业方法相关申请的专利性审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于“贡献论”;第二阶段是基于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中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以及2009年《专利法》第2条有关专利客体的规定。审查员现在正处于该第二阶段。
那么,在目前的第二阶段如何具体判断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商业方法呢?
首先,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是,则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其次,如果不是,则判断其是否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及网路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具体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审查:
(1)审查员根据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和/或公知常识可以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时,则直接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评述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审查员根据说明书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检索表明该技术问题已解决,并且其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例如某种商业运作模式的非技术问题,则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评述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3)审查员检索到可能影响到发明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则直接评述其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相较于第一阶段的“贡献论”,第二阶段的商业方法审查则更注重整体性,然而,由于第一阶段“贡献论”的影响以及对第二阶段商业方法审查方式理解的不够深入,审查员在对商业方法的审查过程中有时还是会受“贡献论”的影响并带入过多的主观意识。这往往会使一个发明专利申请由不同审查员审查最终导致完全不同的走向,非常不利于审查标准一致性的执行。
二、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
通信领域几乎很少出现单纯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与其领域特点有很大关系。通信,其含义是互通信息,广义上讲隔空喊话和互通信件都是通信。然而,在专利范畴内,现代通信多是指基于设备和方法实现无论在哪里、无论与任何人都能够进行交流。因而,在通信领域很少出现单纯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而大多数都属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正是通信领域常见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方案中通常包括一些技术特征和一些非技术特征,其要解决的问题通常可以归根结底为用于计费,并从整体上大多服务于计费。从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审查员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利用“贡献论”的思想将某些本可授权的客体认定为不能授权的商业方法,得出错误的审查结论。
三、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要点
如何避开“贡献论”阴影,有效地利用第二阶段商业方法判断方式,正确的得出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商业方法的结论呢? 最重要的一点是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将权利要求放到申请中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一遇到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急于将其进行方案切割是不利于得出正确审查结论的。下面通过案例解析进一步了解整体看待的重要性:
【案例】:
权利要求1:一种多媒体广播业务的计费方法,多媒体广播系统包括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计费终端,包括以下步骤:
(1)所述计费中心根据多媒体业务的费率产生计费脉冲,通过多媒体广播网络的信道上进行发送;
(2)所述多媒体广播终端接收到多媒体广播信号,将所述计费脉冲发送给所述计费终端;
(3)所述计费终端收到所述计费脉冲后,当用户使用与所述计费脉冲对应的多媒体业务时,开始对所述多媒体业务的计费脉冲进行计数,当用户退出与所述计费脉冲对应的多媒体业务时,停止计数。
审查员看到权利要求1涉及计费,便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很大可能涉及商业方法,于是将其做了方案切割。同时,审查员在确定切割出的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遇到了困难,进而进行了检索,发现有关通过媒体网关控制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计费中心)产生不同频率的计费脉冲,并将计费脉冲传送给媒体网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多媒体广播终端),再由媒体网关传送给用户终端是公知的计费技术;审查员还认为对脉冲进行计数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而在计费过程中根据费率确定产生计费脉冲的频率也未对计费装置本身在结构上带来技术上的改变。并基于上述分析认定该权利要求解决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费率确定计费脉冲的频率,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按照人为制定的费率和人为制定的每个计费脉冲代表的费用计算出计费脉冲的频率,该操作是以人的主观愿望作为依据的,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不属于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是为用户制定一种计费规则,不是技术效果,进而得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审查员在“是计费即涉及商业方法”的先入为主思想主导下,将方案切割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在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与计费终端之间传输计费脉冲;第二部分为对脉冲进行计数;第三部分为根据费率确定产生计费脉冲的频率。并进一步认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涉及的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技术,而第三部分则不属于技术范畴,进而认定权利要求涉及方案为商业方法,存在客体问题。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提出一种多媒体广播业务的计费方法,在不配置交互信道的情况下系统能够支持实时计费。为解决该问题,本申请采用了如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即通过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将表示特定业务费率的计费脉冲发送给计费终端,计费终端在用户使用特定业务期间对脉冲进行计数,进而产生了在不配置交互通道情况下也能够支持实时计费这一技术效果。
虽然审查员检索到在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与计费终端之间传输计费脉冲已是现有技术,然而,由于审查员没有从整体上认定方案的技术问题,因而,没有意识到现有技术均是在配置交互信道情况下,必须通过有交互信道的广播信道才能进行实时计费,而对于没有交互信道的广播业务,由于消费过程和广播网络没有交互,广播网络不能监控用户的消费动作,因而不能实现实时的计费,只能通过预付费等方式来实现收费。而且由于审查员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方案切割,因而进一步忽视了方案整体能够解决一个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事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属于商业方法,首先,要在主观意识上摒弃“是计费即涉及商业方法”的偏见;其次,不要对权利要求进行简单地方案切割,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权利要求涉及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是否产生了技术效果。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属于商业方法,不但要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且还要将权利要求放到申请中作为一个整体帮助判断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商业方法溯源以及对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分析,提出不能将权利要求涉及方案进行分割,而是要将权利要求放到整个申请中,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是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关键点。
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通信领域从事计费相关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和代理机构更加明确计费与商业方法的关系,从而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时做到有的放矢。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专利局在近几年接收到大量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计费”与商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权的客体,因而,在我国现有专利体制下,专利局通信领域审查员在对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保持着高度的商业方法评判敏感度是必要的;此外,通信领域科技工作者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前对此能够有更准确的认识也是必要的。
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要做出大量的主观判断,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商业方法专利性判断根源的相关知识,审查员在作出判断时比较机械,且有时对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保持了过高的敏感度,导致个别审查员在对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草木皆兵”,见到“计费”就先入为主地判定其为商业方法,以至于对某些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得出错误的审查结论。另一方面,作为通信领域相关的申请人,由于不能对计费相关的商业方法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导致其提交的专利申请被认定为商业方法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这不但影响了通信领域发明专利审查质量,也影响了通信领域计费相关技术的发展。
对此,本文将从商业方法判断根源与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出发,基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审查标准,提出符合我国专利体制的通信领域涉及计费专利申请的审查要点,希望能够给予通信领域的审查员和科技工作者些许启发。
一、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性判断
要想判断一个发明申请是否为商业方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专利领域的商业方法以及我国专利局对于专利意义上商业方法的态度。
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
从商业方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方法涉及的范畴非常广,此处用非穷举的方式列举了一些例子,虽然并未具体包括计费,但是根据对商业方法的广义解释以及计费与商业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得出其必然包括计费。
然而,是否所有包含在商业范畴的商业方法都不具有专利性呢?答案显然不是。
在专利领域,商业方法是否具有专利性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从美国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Lorraine Co.案中确立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到1998年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案打开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门,再到2006年InreBilski案对商业方法进行反限制可以看出,即使专利发展早于我国近大半个世纪的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性审查问题上也是摇摆不定的。
我国在对商业方法相关申请的专利性审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于“贡献论”;第二阶段是基于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中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以及2009年《专利法》第2条有关专利客体的规定。审查员现在正处于该第二阶段。
那么,在目前的第二阶段如何具体判断一个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商业方法呢?
首先,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是,则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其次,如果不是,则判断其是否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及网路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具体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审查:
(1)审查员根据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和/或公知常识可以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时,则直接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评述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审查员根据说明书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检索表明该技术问题已解决,并且其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例如某种商业运作模式的非技术问题,则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评述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3)审查员检索到可能影响到发明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则直接评述其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相较于第一阶段的“贡献论”,第二阶段的商业方法审查则更注重整体性,然而,由于第一阶段“贡献论”的影响以及对第二阶段商业方法审查方式理解的不够深入,审查员在对商业方法的审查过程中有时还是会受“贡献论”的影响并带入过多的主观意识。这往往会使一个发明专利申请由不同审查员审查最终导致完全不同的走向,非常不利于审查标准一致性的执行。
二、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
通信领域几乎很少出现单纯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与其领域特点有很大关系。通信,其含义是互通信息,广义上讲隔空喊话和互通信件都是通信。然而,在专利范畴内,现代通信多是指基于设备和方法实现无论在哪里、无论与任何人都能够进行交流。因而,在通信领域很少出现单纯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而大多数都属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正是通信领域常见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方案中通常包括一些技术特征和一些非技术特征,其要解决的问题通常可以归根结底为用于计费,并从整体上大多服务于计费。从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审查员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利用“贡献论”的思想将某些本可授权的客体认定为不能授权的商业方法,得出错误的审查结论。
三、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要点
如何避开“贡献论”阴影,有效地利用第二阶段商业方法判断方式,正确的得出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商业方法的结论呢? 最重要的一点是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将权利要求放到申请中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一遇到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急于将其进行方案切割是不利于得出正确审查结论的。下面通过案例解析进一步了解整体看待的重要性:
【案例】:
权利要求1:一种多媒体广播业务的计费方法,多媒体广播系统包括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计费终端,包括以下步骤:
(1)所述计费中心根据多媒体业务的费率产生计费脉冲,通过多媒体广播网络的信道上进行发送;
(2)所述多媒体广播终端接收到多媒体广播信号,将所述计费脉冲发送给所述计费终端;
(3)所述计费终端收到所述计费脉冲后,当用户使用与所述计费脉冲对应的多媒体业务时,开始对所述多媒体业务的计费脉冲进行计数,当用户退出与所述计费脉冲对应的多媒体业务时,停止计数。
审查员看到权利要求1涉及计费,便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很大可能涉及商业方法,于是将其做了方案切割。同时,审查员在确定切割出的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遇到了困难,进而进行了检索,发现有关通过媒体网关控制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计费中心)产生不同频率的计费脉冲,并将计费脉冲传送给媒体网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多媒体广播终端),再由媒体网关传送给用户终端是公知的计费技术;审查员还认为对脉冲进行计数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而在计费过程中根据费率确定产生计费脉冲的频率也未对计费装置本身在结构上带来技术上的改变。并基于上述分析认定该权利要求解决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费率确定计费脉冲的频率,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按照人为制定的费率和人为制定的每个计费脉冲代表的费用计算出计费脉冲的频率,该操作是以人的主观愿望作为依据的,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不属于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是为用户制定一种计费规则,不是技术效果,进而得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审查员在“是计费即涉及商业方法”的先入为主思想主导下,将方案切割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在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与计费终端之间传输计费脉冲;第二部分为对脉冲进行计数;第三部分为根据费率确定产生计费脉冲的频率。并进一步认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涉及的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技术,而第三部分则不属于技术范畴,进而认定权利要求涉及方案为商业方法,存在客体问题。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提出一种多媒体广播业务的计费方法,在不配置交互信道的情况下系统能够支持实时计费。为解决该问题,本申请采用了如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即通过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将表示特定业务费率的计费脉冲发送给计费终端,计费终端在用户使用特定业务期间对脉冲进行计数,进而产生了在不配置交互通道情况下也能够支持实时计费这一技术效果。
虽然审查员检索到在计费中心、多媒体广播终端与计费终端之间传输计费脉冲已是现有技术,然而,由于审查员没有从整体上认定方案的技术问题,因而,没有意识到现有技术均是在配置交互信道情况下,必须通过有交互信道的广播信道才能进行实时计费,而对于没有交互信道的广播业务,由于消费过程和广播网络没有交互,广播网络不能监控用户的消费动作,因而不能实现实时的计费,只能通过预付费等方式来实现收费。而且由于审查员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方案切割,因而进一步忽视了方案整体能够解决一个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事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属于商业方法,首先,要在主观意识上摒弃“是计费即涉及商业方法”的偏见;其次,不要对权利要求进行简单地方案切割,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权利要求涉及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是否产生了技术效果。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属于商业方法,不但要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且还要将权利要求放到申请中作为一个整体帮助判断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商业方法溯源以及对通信领域涉及计费发明专利申请的特点分析,提出不能将权利要求涉及方案进行分割,而是要将权利要求放到整个申请中,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是通信领域涉及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关键点。
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通信领域从事计费相关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和代理机构更加明确计费与商业方法的关系,从而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时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