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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法律的角度看,人民大会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选任领导人、立法等国家重要权力,但人民大会的权力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受到多重因素的限制。而由于人民大会制度发端于王政时期,于帝国时期影响力有所衰落,因此本文选择罗马共和国时期较为成熟的人民大会制度进行其权力限制方面的分析。
关键词 罗马共和国 人民大会 权力限制
作者简介:钟原,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49-02
在整个古罗马的历史中,人民大会制度贯穿始终,它发端于王政时期,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军事民主制”时期,但其成熟期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它即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民主的象征。但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其实是少数显贵在操控政治,也有学者认为人民大会自身也受到了许多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制约。本文将就罗马共和国时期人民大会所受到的权力限制进行探讨。
一、共和国时期人民大会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人民大会主要有四种,这与古希腊的人民大会,尤其是雅典的人民大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因为早期罗马人民分别按照库里亚、森都里亚和部族三种不同的方式召集开会,其中的部落会议先后出现了部族平民会议和部族人民大会。
(一)库里亚会议
库里亚会议在古罗马人民大会中历史最为悠久,库里亚的拉丁词为curia,是集会和聚集地的意思。因此库里亚会议实际上是以地域区划作为最基本的会议单元。按照传统的说法,在罗马城建立之初,第一个王罗慕路斯就将当时的三个部落划分为三十个库里亚,即每一部落十个。每一个库里亚也有自己所尊奉的神。三十个库里亚所共同尊奉的神为奎利特斯女神,至于该女神的性质是战神亦或是其他神目前则没有统一的说法。
(二)图里乌斯改革与森都里亚大会起源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人民大会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森都里亚大会。森都里亚是罗马王政时期的基本军事单位,该军事单位是由100个战士组成的,因此后人将森都里亚大会也称为百人团会议。
相传森都里亚大会的产生于王政时期第六位王赛尔维优斯·图里乌斯的改革。该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广,而直接有关森都里亚大会成立的是一项关于财产等级的划分。本次改革依据财产将所有的自由居民分别依照10万阿斯、7.5万阿斯、5万阿斯、2.5万阿斯、1.25万或者1.1万 阿斯划分为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分别提供80、20、20、20、30个百人团,另有优先于所有等级的18个骑士百人团、由乐师和工匠组成4个百人团以及“不入级”(财产比以上第五级还少的)的1个百人团。图利乌斯将这193个本属于军事组织的百人团转变为人民大会,并逐渐取代了最早出现的库里亚会议。
(三)部族平民会议以及部族人民大会
部族会议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另一重要的人民大会形式,“严格的说,部族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 李维认为公元前471年的一项法令改变了之前罗马平民以库里亚为单位的聚集方式,而转为以特里布斯为单位,因此部族会议亦称特里布斯会议。但部族究竟产生于何时,史料并没有明确记载。在产生的原因方面,学者们大都认为其产生于罗马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之中。经过多数史学家的论证,得出在罗马共和国的大部分时期内,部族大会是分为部族平民会议以及部族人民大会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会议的召集人和参与主体。
二、国家机构设置对人民大会的权力限制
(一)立法权
从制度上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权是属于人民大会的,但在立法权的运行过程中会受到包括元老院在内的权力限制。
元老院对于人民大会立法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民大会的立法决议需要元老院的批准。在人民大会通过立法决议之后,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长官需要及时告知元老院决议结果并请求元老院的批准。公元前339年通过的《关于元老院批准的普布利利亚和菲罗尼法》将元老院的批准改在了人民大会投票表决前,从而使元老院批准的效力产生了变化,但众所周知,罗马是一个重视不成文法的国家,之前的习惯和惯例对于人民大会职权的影响仍然是很大的。元老院还可以国家监督者的身份宣布表决程序的不正当,如没有进行占卜会招致神的愤怒等。当然,元老院也可以将不合法定程序的人民大会的决议批准为合法。
按照马尔蒂诺先生的观点,对于部族会议来说,元老院对其立法权的限制则持续的更久,一直到公元前287年,通过了《霍尔滕西亚法》,部族人民大会的立法决议才不再需要元老院的批准,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还是要通过元老院的批准。
(二)选举权
人民大会在选举权方面受到的限制类似于立法权。仍然是元老院通过批准的方式对于人民大会权力进行限制,事实上“元老院的职能,通过人民大会的决定和元老院决定的auctoritas(批准)的工具,扩展至所有的领域”。 同样的,在候选人的提出方面人民大会也没有权力,而只能就已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表决,这无疑是对人民大会行使完整选举权的限制。
(三)司法权
在司法权方面,人民大会的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广,对人民大会权力的限制主要是执政官、行政长官和元老院等。
执政官的职能更多体现在行政统治、军事、祭祀等方面,涉及到司法方面的职权较少。主要的司法职权便是受理法律诉讼以及有关奴隶的事务。
行政长官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常规官僚体系中便是主要负责司法事务的。在民事审判方面并不直接判案,而是交由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经过行政长官委任的审判员审判。在罗马共和国中后期,为应对罗马公民与外邦人的诉讼专门设置了外务行政长官。
元老院对于人民大会司法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家处于非常状态时可以剥夺人民大会的豁免权,罗马共和国后期通过的《科尔涅利亚法》对元老院该权力进行了立法确认,但对于行使权力的元老院的最低人数进行了限制。
关键词 罗马共和国 人民大会 权力限制
作者简介:钟原,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49-02
在整个古罗马的历史中,人民大会制度贯穿始终,它发端于王政时期,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军事民主制”时期,但其成熟期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它即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民主的象征。但有学者认为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其实是少数显贵在操控政治,也有学者认为人民大会自身也受到了许多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制约。本文将就罗马共和国时期人民大会所受到的权力限制进行探讨。
一、共和国时期人民大会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人民大会主要有四种,这与古希腊的人民大会,尤其是雅典的人民大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是因为早期罗马人民分别按照库里亚、森都里亚和部族三种不同的方式召集开会,其中的部落会议先后出现了部族平民会议和部族人民大会。
(一)库里亚会议
库里亚会议在古罗马人民大会中历史最为悠久,库里亚的拉丁词为curia,是集会和聚集地的意思。因此库里亚会议实际上是以地域区划作为最基本的会议单元。按照传统的说法,在罗马城建立之初,第一个王罗慕路斯就将当时的三个部落划分为三十个库里亚,即每一部落十个。每一个库里亚也有自己所尊奉的神。三十个库里亚所共同尊奉的神为奎利特斯女神,至于该女神的性质是战神亦或是其他神目前则没有统一的说法。
(二)图里乌斯改革与森都里亚大会起源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人民大会中,最为重要的便是森都里亚大会。森都里亚是罗马王政时期的基本军事单位,该军事单位是由100个战士组成的,因此后人将森都里亚大会也称为百人团会议。
相传森都里亚大会的产生于王政时期第六位王赛尔维优斯·图里乌斯的改革。该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广,而直接有关森都里亚大会成立的是一项关于财产等级的划分。本次改革依据财产将所有的自由居民分别依照10万阿斯、7.5万阿斯、5万阿斯、2.5万阿斯、1.25万或者1.1万 阿斯划分为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分别提供80、20、20、20、30个百人团,另有优先于所有等级的18个骑士百人团、由乐师和工匠组成4个百人团以及“不入级”(财产比以上第五级还少的)的1个百人团。图利乌斯将这193个本属于军事组织的百人团转变为人民大会,并逐渐取代了最早出现的库里亚会议。
(三)部族平民会议以及部族人民大会
部族会议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另一重要的人民大会形式,“严格的说,部族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 李维认为公元前471年的一项法令改变了之前罗马平民以库里亚为单位的聚集方式,而转为以特里布斯为单位,因此部族会议亦称特里布斯会议。但部族究竟产生于何时,史料并没有明确记载。在产生的原因方面,学者们大都认为其产生于罗马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之中。经过多数史学家的论证,得出在罗马共和国的大部分时期内,部族大会是分为部族平民会议以及部族人民大会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会议的召集人和参与主体。
二、国家机构设置对人民大会的权力限制
(一)立法权
从制度上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权是属于人民大会的,但在立法权的运行过程中会受到包括元老院在内的权力限制。
元老院对于人民大会立法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民大会的立法决议需要元老院的批准。在人民大会通过立法决议之后,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长官需要及时告知元老院决议结果并请求元老院的批准。公元前339年通过的《关于元老院批准的普布利利亚和菲罗尼法》将元老院的批准改在了人民大会投票表决前,从而使元老院批准的效力产生了变化,但众所周知,罗马是一个重视不成文法的国家,之前的习惯和惯例对于人民大会职权的影响仍然是很大的。元老院还可以国家监督者的身份宣布表决程序的不正当,如没有进行占卜会招致神的愤怒等。当然,元老院也可以将不合法定程序的人民大会的决议批准为合法。
按照马尔蒂诺先生的观点,对于部族会议来说,元老院对其立法权的限制则持续的更久,一直到公元前287年,通过了《霍尔滕西亚法》,部族人民大会的立法决议才不再需要元老院的批准,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还是要通过元老院的批准。
(二)选举权
人民大会在选举权方面受到的限制类似于立法权。仍然是元老院通过批准的方式对于人民大会权力进行限制,事实上“元老院的职能,通过人民大会的决定和元老院决定的auctoritas(批准)的工具,扩展至所有的领域”。 同样的,在候选人的提出方面人民大会也没有权力,而只能就已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表决,这无疑是对人民大会行使完整选举权的限制。
(三)司法权
在司法权方面,人民大会的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并不广,对人民大会权力的限制主要是执政官、行政长官和元老院等。
执政官的职能更多体现在行政统治、军事、祭祀等方面,涉及到司法方面的职权较少。主要的司法职权便是受理法律诉讼以及有关奴隶的事务。
行政长官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常规官僚体系中便是主要负责司法事务的。在民事审判方面并不直接判案,而是交由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经过行政长官委任的审判员审判。在罗马共和国中后期,为应对罗马公民与外邦人的诉讼专门设置了外务行政长官。
元老院对于人民大会司法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家处于非常状态时可以剥夺人民大会的豁免权,罗马共和国后期通过的《科尔涅利亚法》对元老院该权力进行了立法确认,但对于行使权力的元老院的最低人数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