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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逐渐进入公共生活。随着公众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在不断受到侵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从各方面加以改进。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建立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提高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迫在眉睫。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领域的不断探索,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质量与以往相比大幅提升。但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仍然存在。消费者地位差异的突出问题是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商务谈判过程中缺少完善的法律保护,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破坏了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声誉。
(一)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得到保障
安全权的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它主要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生命和财产不受威胁或侵权的权利。当今社会,自助支付等多功能转移金融交易的增加,个人信息等隐私信息、财富信息和金融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大大增加了被盗或被篡改的可能性。这就更加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被侵犯。
(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不足
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一系列金融服务中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知识(主要是获取国家指导方针和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财务信息)。例如,了解存款和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机构在实情上对消费者有所隐瞒,它们没有介绍相关的经济政策,对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缺乏解释,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特别是当消费者购买金融消费品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购买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类型,并提醒告知客户相关重要事项。[1]
(三)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犯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交易关系中应遵循的诚实、守信、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在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条款或其他法律关系中制定违反公平、诚信或规避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应当独立、自愿、自由地选择其金融产品。信息的完全对称是实现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金融消费者自身决定是否进行某种金融消费活动,其他人不能干涉。第二,如果金融消费者想了解金融业务单位、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信息,金融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帮助。第三,当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争议时,消费者有权在解决争议的途中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准确确定交易合同是否含有欺诈或不公平的条款,从而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局限性
1、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该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普通消费者,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法律在特殊消费群体中并未发挥重要作用,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显然,金融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大量有针对性和有效的法律进行监管和调整,因此现有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很少。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现行的核心金融法仅适用于消费者,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规定只是一种肤浅的解释,不能有效、真实地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缺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对消费者实行特殊保护。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根本原因是立法分离造成的法律弊端,不仅客观上导致了法规的分离、冲突和重复,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
(二)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反益保护机构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独立的机构或专门部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没有金融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责任,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很难被解决。
(三)纠纷解决机制单一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法律背景是造成当前局势的原因之一。目前,中国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体质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没有充分和动态的关注。这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需要投诉时难以直接得到司法渠道的帮助,极大地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2]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1、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差。
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消费基金和资产的消费项目比一般消费风险更大:它们涉及用户在开户和使用银行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消费者在此类安全预防措施下的安全意识风险条件非常薄弱,导致金融消费者经常被基金收益致盲。
2、金融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首先,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金融机构仍然保持着强烈的传统思维。金融机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一些业务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知之甚少。他们无法从消费者的角度解决问题。许多金融消费者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导致权利保护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促进了金融机构的侵权。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全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首先将“金融消费”概念纳入法律范围,要求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可以采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可以在现有消费者中加入特殊的金融消费规定,另一种是在中國提供专门立法。 (二)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实力和财政资源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在立法中倾向于消费者,赋予他们特殊权利,并加强金融机构的特殊意义以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列为金融监管目标之一,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确定。鉴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和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的了解较少,应该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根据金融消费者未能得到中国金融业应有的关注这一事实,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是确定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性。
(三)建立科學的纠纷处理机制
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
自律机制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强每个自律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力方面的责任。加强每个协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责任,必须严格规范其基本职责的内容,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自律协调机制。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
2、建立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内部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其机构内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办公室,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可以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并宣布接受投诉。还要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完善主系统,并公布投诉渠道。当然,在处理财务纠纷时,投诉机构应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不得透露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此外,投诉受理部门获取的信息应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争议处理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争议处理结果应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3]
(四)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
1、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安全义务
在一系列活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在当前的金融机构中,有义务保护个人和消费者的财产,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也称保密义务)应该以防止损害而不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为基础。
2、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以禁止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询问和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可以受到公众监督。这种金融体系可以充分得到公众的信任。
(五)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素养
与金融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避免因自身认知错误造成其他损失。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消费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提高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总结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动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之一,它的发展不可忽视。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主体,应当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立法措施,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即使未来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我们也要迎难而上,勇往直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添助力,也为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密.论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J].湖南大学,2009:12-17
[2]李金泽.银行业消费在保护法制与自律机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45-52
[3]黄莹.关于我国“以人为本”的金融消的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8:34-39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领域的不断探索,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质量与以往相比大幅提升。但是金融机构的问题仍然存在。消费者地位差异的突出问题是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和商务谈判过程中缺少完善的法律保护,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破坏了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的声誉。
(一)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得到保障
安全权的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它主要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生命和财产不受威胁或侵权的权利。当今社会,自助支付等多功能转移金融交易的增加,个人信息等隐私信息、财富信息和金融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大大增加了被盗或被篡改的可能性。这就更加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被侵犯。
(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不足
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一系列金融服务中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知识(主要是获取国家指导方针和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财务信息)。例如,了解存款和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机构在实情上对消费者有所隐瞒,它们没有介绍相关的经济政策,对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缺乏解释,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特别是当消费者购买金融消费品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购买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类型,并提醒告知客户相关重要事项。[1]
(三)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犯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交易关系中应遵循的诚实、守信、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在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条款或其他法律关系中制定违反公平、诚信或规避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应当独立、自愿、自由地选择其金融产品。信息的完全对称是实现公平交易权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金融消费者自身决定是否进行某种金融消费活动,其他人不能干涉。第二,如果金融消费者想了解金融业务单位、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信息,金融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帮助。第三,当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争议时,消费者有权在解决争议的途中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准确确定交易合同是否含有欺诈或不公平的条款,从而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局限性
1、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该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普通消费者,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法律在特殊消费群体中并未发挥重要作用,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显然,金融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大量有针对性和有效的法律进行监管和调整,因此现有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很少。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现行的核心金融法仅适用于消费者,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的规定只是一种肤浅的解释,不能有效、真实地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缺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对消费者实行特殊保护。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根本原因是立法分离造成的法律弊端,不仅客观上导致了法规的分离、冲突和重复,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
(二)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反益保护机构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独立的机构或专门部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没有金融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责任,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很难被解决。
(三)纠纷解决机制单一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法律背景是造成当前局势的原因之一。目前,中国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体质对金融消费者投诉没有充分和动态的关注。这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需要投诉时难以直接得到司法渠道的帮助,极大地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2]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1、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差。
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消费基金和资产的消费项目比一般消费风险更大:它们涉及用户在开户和使用银行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消费者在此类安全预防措施下的安全意识风险条件非常薄弱,导致金融消费者经常被基金收益致盲。
2、金融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首先,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金融机构仍然保持着强烈的传统思维。金融机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一些业务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知之甚少。他们无法从消费者的角度解决问题。许多金融消费者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导致权利保护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促进了金融机构的侵权。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全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首先将“金融消费”概念纳入法律范围,要求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可以采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可以在现有消费者中加入特殊的金融消费规定,另一种是在中國提供专门立法。 (二)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实力和财政资源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在立法中倾向于消费者,赋予他们特殊权利,并加强金融机构的特殊意义以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列为金融监管目标之一,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确定。鉴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和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的了解较少,应该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根据金融消费者未能得到中国金融业应有的关注这一事实,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是确定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性。
(三)建立科學的纠纷处理机制
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
自律机制应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强每个自律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力方面的责任。加强每个协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责任,必须严格规范其基本职责的内容,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自律协调机制。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
2、建立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内部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其机构内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办公室,建立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可以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并宣布接受投诉。还要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完善主系统,并公布投诉渠道。当然,在处理财务纠纷时,投诉机构应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不得透露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此外,投诉受理部门获取的信息应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争议处理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争议处理结果应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3]
(四)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
1、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安全义务
在一系列活动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在当前的金融机构中,有义务保护个人和消费者的财产,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也称保密义务)应该以防止损害而不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为基础。
2、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以禁止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询问和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可以受到公众监督。这种金融体系可以充分得到公众的信任。
(五)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素养
与金融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避免因自身认知错误造成其他损失。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消费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提高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总结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动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之一,它的发展不可忽视。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主体,应当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立法措施,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即使未来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我们也要迎难而上,勇往直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添助力,也为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密.论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J].湖南大学,2009:12-17
[2]李金泽.银行业消费在保护法制与自律机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45-52
[3]黄莹.关于我国“以人为本”的金融消的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8: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