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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做了进一步明确,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意见》明确,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九种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以及六种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其中,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社会信用建设是提升一个国家、地区、行业和机构的社会声誉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公平竞争的重要工作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難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需要不断完善。首先,现有社会信用体系主要集中在政府信用记录等显性记载和静态信息上,机构、企业和个人等有关信息记载不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能共享。其次,社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不健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到位,失信成本低。再者,社会诚信环境和守信自觉性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较差,社会信用水平整体不高。此外,社会诚信监督体系有待加强,如社会保险领域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屡见不鲜,但缺乏强有力的信用监管。
失信者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此次八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九种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以及六种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其中,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社会信用建设是提升一个国家、地区、行业和机构的社会声誉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公平竞争的重要工作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難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需要不断完善。首先,现有社会信用体系主要集中在政府信用记录等显性记载和静态信息上,机构、企业和个人等有关信息记载不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能共享。其次,社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不健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到位,失信成本低。再者,社会诚信环境和守信自觉性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较差,社会信用水平整体不高。此外,社会诚信监督体系有待加强,如社会保险领域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屡见不鲜,但缺乏强有力的信用监管。
失信者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此次八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