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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部解缴此户。同时规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下级地方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这是一项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的有效措施。但此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专户的操作流程、专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作一些探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