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价值中的自由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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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自由和秩序的法律价值及其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从理论上看,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探讨法律价值,正确地理解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从而为实践中正确处理自由和秩序的矛盾提供理论依据;从现实方面来看,了解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后才能在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并将两者的冲突减小到最低限度,使这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一、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内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对于法律价值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有的学者把法律价值界定为一定主体的需要和法律的属性、功能之间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对法这一独特现象的认同和评价。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因素。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与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属性是直接与主体的特点相联系的,是表现和反映着主体性内容的。不同的主体与法律结成的法律价值关系必然会具有不同的特性,以民族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个人独特性等等,这些以价值主体的个性为转移的法律价值属性,就是法律价值的个性。
  2.客观性。法律价值所以具有客观性,一是因为法律及其属性具有客观性,二是因为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
  3.伦理性。法律价值的内容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法律价值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律价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标准,即转化为作为道德的组成部分的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
  (二)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的自由价值,即是法律对于人的意义。法律的自由价值主要体现为,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为自由提供保障,它是实现主体自由的主要社会机制和制度工具。自由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内容,是法律发展的指导精神和衡量标准。
  具体来说法律的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确认自由的合法性,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权利。人的自由取得了合法性,得到了国家的承认,从而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任何对它的侵犯就成为对国家权威的侵犯,都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①
  2.法律通过对为人们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人们在社会中往往有多种选择的可能,自由在其社会意义上意味着主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自由的关键是意志自由,而意志自由意味着选择自由。所以,法律通过授权性规范为主体决定自己的行为提供多种合法性模式,用明确而肯定的语言规定了在各种预设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这就减少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增加了可预测性,从而为主体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条件和制度保障。
  3.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法律最突出的保障作用就在于它能够为自由排除人为的、不正当的障碍。法律怎样为自由意志的实现排除外在的阻碍呢?其办法就是把自由意志转化成自由权利。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他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任何主体对这种自由权利的侵害都要受到惩罚,都要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是通过对侵犯自由行为的惩罚来实现的,因此它是对自由秩序的一种恢复行为,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
  法律自由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中包含了相互的肯定和相互的否定,两者是对立的统一。法律离不开自由,并把自由作为自身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自由也离不开法律,自由应是法律下的自由,离开法律的自由必然导致无自由。②法律上的自由,只有当主体的意志行为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时,才能实现。可以这么说,没有人类自由意识的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定要求,法律就无从发端。换言之,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③
  (三)法律的秩序价值
  前面我们探讨了自由的含义及其法律价值,那么到底什么是秩序呢?我们认为,所谓秩序,就是事物组织化的状态。具体到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和谐性、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等等,都是组织化的表现形式。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的,不同社会和时代的区别不在于要不要建立秩序,而在于建立什么样的秩序。
  “秩序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秩序是法律的目标、追求和理想。秩序是任何法律都要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④具体来说,法律的秩序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可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在阶级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它构成对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危害。为了避免互相冲突的阶级和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必须将经济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对阶级斗争的控制通常是由国家来进行的,它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体系建立强有力的社会统治秩序,把阶级冲突保持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以内,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⑤
  2.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法律通过对财产权的规定,是财产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从而为生产和交换创造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以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间接地促进和保护经济的发展。在此,法律通过对分配原则的确认和限制与之相对立的分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从而从根本上刺激了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最后,法律在确认市场规律的同时,又通过其特有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规划,减少和避免了生产和交换的盲目性,创造生产和交换秩序。同时,法律还解决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保障了经济运行的正常发展。   3.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团结统一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首先,法律为人们提供了安全保障;其次,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达到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再次,法律通过文明的诉讼方式取代各种野蛮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最后,法律通过保护和发展社会生存环境和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法律之所以可以带来秩序,是因为秩序的本质是让人们的行为和谐与合乎规律,并以此达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秩序是无序的对立物。法律的特征正好符合有序化的内在规定性,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无序的克星。“法律可以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府的暴政,可以将有序关系引入人们的交往之中,并给人们如何行为提供一种标准、规则和尺度。由此看来,法律与秩序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法律就意味着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基本价值之一。”⑥
  二、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关系
  关于法律价值中自由和秩序的关系问题现在学界争议较大,主要分为“冲突论”和“统一论”两派。
  (一)冲突论的内容
  自由和秩序作为一对性质相异的价值目标必然存在一系列冲突之中。冲突论者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自由价值是法律对社会主体需求之任意的记载和满足”,而“法律秩序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创造、确认和保障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的有条理的状态”,⑦“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⑧
  (二)统一论的内容
  龙文懋教授认为自由就法学意义而言指的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只能以忍受一些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对不受拘束的生活,因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是和限制联系在一起的,不明白自由的限制在那里,就不能了解什么是自由。而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订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所谓“法不禁止即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可见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无拘无束,如果说它是一种“任意”的话,也只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任意,是被秩序肯定和保护的任意,而不是为秩序所否定的任意。既然自由脱离不了秩序,或者说只有在秩序中才能够获得,换言之,秩序是自由的保护者和确立者。因此,所谓“自由和秩序的冲突”,实际上是秩序中的自由价值和其他价值追求的冲突。自由不过是秩序所包含的多种价值中的一种。从根本上说自由和秩序是统一的。
  (三)对自由和秩序价值关系的重新认识
  在了解“冲突论”和“统一论”的内容后,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学说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自由和秩序在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其一,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根据。秩序是人类实现自由目的的手段和条件。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自由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终极的价值,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设置和秩序安排,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其二,自由与秩序两者相互渗透。秩序总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总是在某种秩序中的自由。如果只有秩序,没有自由,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如果只有自由,没有秩序,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因此,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是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真谛所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还是十分常见的。人对自由的追求是无穷无尽的,人对自由的渴望是人以生俱来的一种基本欲望,这是永远难以满足的。于是在人不断地追求自身自由、体现法律的自由价值的过程中便会与法律所维护的另一种价值——秩序不断地发生着冲突。
  其实法律的价值体系是统一、完整的,并不是价值自身存在着冲突,事实上每一价值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对一部立法的价值有所取舍,于是便会出现某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问题,再到司法实践中便会造成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不同价值间的冲突。因此所谓的“自由和秩序”的冲突实际上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对两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比如在价值取向上,这就是常说的,民商法倾向于自由,刑法则倾向于秩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应该是一种矛盾对立的统一体。
  三、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在现实社会中,自由和秩序都是人类的本质属性。人的个体性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体现为秩序。自由与秩序价值作为人类两种具有完全相反属性的基本需求,两者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在现实社会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是有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
  如何解决社会生活中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如何使人们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又保持社会生活的秩序化状态?这是历代思想家、政治家们都曾面临和着力解决的共同课题。一般来说,人类生活最一般的需要和愿望包括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益、安全性。而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需要是不同的,法律的价值取向也会出现不同的定位。因此,我们绝不能把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看成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关系。
  事实上,无论是从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还是从某种特定的自由出发都无法消解“自由与秩序”间的紧张关系。因为,自由与秩序作为两种对立因素,是无法在静态中达成一致的。自由总是对现有秩序的否定,而现有秩序则始终是对自由的束缚。秩序和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自由通过不断打破日渐陈旧的、束缚人类自由的旧秩序,促使能确保人类自由实现的新秩序不断产生,从而使自由与秩序获得统一。正是自由与秩序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才使得法律不断发展、演变,也才使得社会不断赢得进步。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指引,把自由置于秩序的范围之内,亦把社会权力的行使置于法律的授权和严格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它承认并允许权力的存在,但决不放纵权力,它追求自由的最大化,但并不倡导绝对的自由。
  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法律建设的宗旨是生成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不仅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享受到生活的安宁,又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到创造的快乐。
  注 释:
  ①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274页.
  ②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274页.
  ③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533页.
  ④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65页.
  ⑤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91页.
  ⑥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291页.
  ⑦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183页.
  ⑧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635-6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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