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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滨海分厂是滨海县水泥总厂与锡山第三水泥厂在1995年11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后,隶属于锡山第三水泥厂的一个新企业,租赁合同载明:“滨海县水泥总厂向滨海分厂提供所有厂房及设备,该分厂每年向滨海县水泥总厂上缴租金一百二十万元,租期四年,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负责处理,与出租人无涉。”1996年1月1日,经滨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后,滨海分厂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管部门是滨海县化工建材局。滨海建行于1997年3月引日向滨海分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五十万元,并由锡山第三水泥厂提供了担保。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