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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人们对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寄予厚望。每到两会期间,总有人提出各种个税改革提案,激起社会舆论一道道声浪。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对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严重夸大了。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其机制主要在于四点:综合征收、累进税率、家庭计征、费用扣除。作为现代税制中一个精密设计的税种,我们必须了解这四点的适用条件与现实可行性,莫把绣花针舞成金箍棒。
第一点,个税可以综合到什么程度?个人所得分两大类,一是劳动所得,二是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以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所得为主,资本所得的形式非常多,买卖股票或艺术品、出租房产、出资企业等获得的收益都属于资本所得。低收入者以劳动所得为主,高收入者以资本所得为主。对资本所得综合计征受三方面制约:一是保持资本配置中性制约,对资本征税要尽量少干预资本自由配置,为此就要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即所谓“要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二是全球化制约,全球化时代资本可以跨国流动,过高税率无疑驱使资本流动到别的国家;三是监管手段的制约,资本所得的丰富性和隐蔽性,无疑加大征管难度。由于三方面制约,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经合组织(OECD)不少国家对资本所得采用分类计征,并实行比例税率,北欧一些国家对资本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第二点,个税税率可以累进到何程度?累进税率是个税调节分配的前提,理论上最高边际税率上限可达100%,美国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曾达到骇人的94%,但是过高税率抑制劳动和投资积极性,对经济增長不利。因此上个世纪80年代后,以美国为首全球掀起减税浪潮,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仅为35%。
第三点,个税按家庭征税的制度条件是什么?直观上看,家庭所需赡养的人口不同,如果个税不按家庭征收,仅调节个体间的收入分配就不合理。但是,如果按家庭征收,就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认定家庭,二是家庭申报。什么是家庭?子女超过18岁是不是家庭成员?父母是不是家庭成员?甄别家庭的结构会大大增加征管成本。家庭申报意味着家庭各成员所得汇集在一起,按年申报。那么在立法时就应结合社会现状思考三个问题:家庭不申报怎么办?申报不正确怎么办?申报了不缴纳怎么办?如果真的大量出现这种情况,恐怕我们对打击逃税的效果不会很乐观。
第四点,个税的费用扣除可以有多细致?个税是对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毛收入征税,因此理论上应允许个人充分扣除成本费用后才可以计税。为此,就需要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并甄别个人申报的费用信息真假,举凡子女教育费用、通勤费用、医疗费用、育养费用、房贷利息等,都要逐个确认,应将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大幅度增加。
从以上四点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实际上受到四方面制约:征管成本的制约、全球化竞争的制约、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制约、公平与效率取舍的制约。发达国家同样受这四方面制约,只不过比发展中国家轻些。这些问题导致个税的公平分配效果大打折扣。政府通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的转移性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上大大强于个人所得税,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个税和转移性支出平均使基尼系数降低14个百分点,其中转移性支出作用效果为85%,个税的作用效果仅为15%。
要知道,个税在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占比中,平均高达30%以上,才仅起到让基尼系数缩小2个百分点效果。我们国家个税仅占总税收的6%,用如此少的税收收入规模来调节分配,那简直是螺蛳壳里做道场。
政府转移性支出无法对高收入者多征养老金,如果不是个人所得税,那么拿什么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不要把目光转向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开征这两种税所受的制约只会比个人所得税大。答案是靠两种,要通过减少贫困和普及教育、技能培训来解决,以及要通过提升人们的信仰境界、发扬传统美德、激发公益慈善组织的活力、鼓励社会捐赠等手段来解决。
2001年布什总统试图取消遗产税,但是120名顶级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的社论版以广告方式刊登请愿书,要求国会继续保留遗产税。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中国是不缺乏这样的信仰传统的。儒家讲“财聚则人散,财散则人聚”,佛道两家更是鼓励捐赠,从不少华人富翁身上可以看到,越是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的,越是为善唯恐不及。
总之,个税改革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要打破税收的公平幻觉,担负起个人的社会责任,当然,更要提高纳税人尤其是富裕阶层的思想境界。
(作者系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其机制主要在于四点:综合征收、累进税率、家庭计征、费用扣除。作为现代税制中一个精密设计的税种,我们必须了解这四点的适用条件与现实可行性,莫把绣花针舞成金箍棒。
第一点,个税可以综合到什么程度?个人所得分两大类,一是劳动所得,二是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以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所得为主,资本所得的形式非常多,买卖股票或艺术品、出租房产、出资企业等获得的收益都属于资本所得。低收入者以劳动所得为主,高收入者以资本所得为主。对资本所得综合计征受三方面制约:一是保持资本配置中性制约,对资本征税要尽量少干预资本自由配置,为此就要对资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即所谓“要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二是全球化制约,全球化时代资本可以跨国流动,过高税率无疑驱使资本流动到别的国家;三是监管手段的制约,资本所得的丰富性和隐蔽性,无疑加大征管难度。由于三方面制约,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经合组织(OECD)不少国家对资本所得采用分类计征,并实行比例税率,北欧一些国家对资本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第二点,个税税率可以累进到何程度?累进税率是个税调节分配的前提,理论上最高边际税率上限可达100%,美国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曾达到骇人的94%,但是过高税率抑制劳动和投资积极性,对经济增長不利。因此上个世纪80年代后,以美国为首全球掀起减税浪潮,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仅为35%。
第三点,个税按家庭征税的制度条件是什么?直观上看,家庭所需赡养的人口不同,如果个税不按家庭征收,仅调节个体间的收入分配就不合理。但是,如果按家庭征收,就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认定家庭,二是家庭申报。什么是家庭?子女超过18岁是不是家庭成员?父母是不是家庭成员?甄别家庭的结构会大大增加征管成本。家庭申报意味着家庭各成员所得汇集在一起,按年申报。那么在立法时就应结合社会现状思考三个问题:家庭不申报怎么办?申报不正确怎么办?申报了不缴纳怎么办?如果真的大量出现这种情况,恐怕我们对打击逃税的效果不会很乐观。
第四点,个税的费用扣除可以有多细致?个税是对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毛收入征税,因此理论上应允许个人充分扣除成本费用后才可以计税。为此,就需要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并甄别个人申报的费用信息真假,举凡子女教育费用、通勤费用、医疗费用、育养费用、房贷利息等,都要逐个确认,应将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大幅度增加。
从以上四点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实际上受到四方面制约:征管成本的制约、全球化竞争的制约、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制约、公平与效率取舍的制约。发达国家同样受这四方面制约,只不过比发展中国家轻些。这些问题导致个税的公平分配效果大打折扣。政府通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的转移性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上大大强于个人所得税,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个税和转移性支出平均使基尼系数降低14个百分点,其中转移性支出作用效果为85%,个税的作用效果仅为15%。
要知道,个税在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占比中,平均高达30%以上,才仅起到让基尼系数缩小2个百分点效果。我们国家个税仅占总税收的6%,用如此少的税收收入规模来调节分配,那简直是螺蛳壳里做道场。
政府转移性支出无法对高收入者多征养老金,如果不是个人所得税,那么拿什么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不要把目光转向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开征这两种税所受的制约只会比个人所得税大。答案是靠两种,要通过减少贫困和普及教育、技能培训来解决,以及要通过提升人们的信仰境界、发扬传统美德、激发公益慈善组织的活力、鼓励社会捐赠等手段来解决。
2001年布什总统试图取消遗产税,但是120名顶级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的社论版以广告方式刊登请愿书,要求国会继续保留遗产税。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中国是不缺乏这样的信仰传统的。儒家讲“财聚则人散,财散则人聚”,佛道两家更是鼓励捐赠,从不少华人富翁身上可以看到,越是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的,越是为善唯恐不及。
总之,个税改革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要打破税收的公平幻觉,担负起个人的社会责任,当然,更要提高纳税人尤其是富裕阶层的思想境界。
(作者系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