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维护国家安全的国家立法和行政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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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东南亚的马来西亚是一个君主立宪联邦制国家。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为国家元首,其在名义上拥有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权力。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马来西亚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国家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马来西亚内阁是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由总理领导。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最高的法庭,是马来西亚高级法庭的组成部分,该法院院长即首席大法官是马来西亚司法的最高领导人,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成为马来西亚最高终审法院。
  马来西亚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国家安全。在国家政策指导层面,根据马来西亚国家安全政策,为确保国家独立、和平和主权完整,政府将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种族融合、保持良好政府治理、发展经济一体化、维护社会公平、坚持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安全和增强国际认同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立法层面,国会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理事会法》和《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等有关法律,为政府防范、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必要法律依据。在机构设置方面,联邦层面设置了国家安全理事会,各州分别设置了州安全委员会。此外,马来西亚皇家警察部队也负责打击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相关犯罪。
  一、国家安全理事会及《国家安全理事会法》
  (一)国家安全理事会的成立和运行机制
  为防止恐怖主义带来的威胁和种族主义可能产生的纠纷,马来西亚内阁会议于1971年2月23日决定成立国家安全理事会,理事会于同年7月7日正式开始办公。
  马来西亚国家安全理事会是隶属于马总理府的联邦机构。理事会根据《国家安全理事会法》(该法律于2015年12月3日经下议院审议通过,于2015年12月22日经上议院审议通过,于2016年2月18日在马来西亚宪报公布生效)的规定执行权力,主要负责制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防、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战略资源、国家团结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政策和战略性举措,监管关于国家安全政策和战略性举措的实施情况,以及为总理宣布“安全管控区”提供有关建议。该理事会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根据本法规定,政府部门是指联邦政府中的部委、局、专员署、理事会,州政府及其地方政府和国家安全力量)配合执行其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政策。
  国家安全理事会由八人组成,马来西亚总理担任理事会主席,副总理担任理事会副主席,理事会理事包括国防部长、内政部长、通讯和多媒体部长、政府首席秘书、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警察总监。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席召集,但每三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在主席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主席可委任副主席或理事会理事之一(在副主席也缺席的情况下)代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在会议召开期间,理事会可以邀请任何不是成员的相关人员列席,并为有关议题提供建议。
  根据职权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在其内部设立相关委员会,并聘任理事会理事或其他任何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必须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开展相关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委員会会议由其主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在会议召开期间,委员会可以邀请任何不是委员的相关人员列席,并为有关议题提供建议。目前在理事会下设置了马来西亚—泰国边境安全与发展委员会、国家情报委员会、运动规划委员会、公共安全管控委员会、边境委员会和反恐委员会等。
  为保证理事会日常行政和管理事务的正常运行,有效落实理事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理事会设主任一职,该主任同时担任理事会秘书职务。总理根据政府首席秘书的推荐委任理事会主任。根据理事会授予的相关权力,主任主要负责落实由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国家安全政策和战略性举措,监督其他政府部门执行国家安全政策和战略性举措的情况,为理事会制定有关国家安全战略性决策提出建议,从政府部门收集、评估和关联有关信息和情报,向政府部门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和情报,监管“安全管控区”内颁布的行政指令和采取的有关措施等。但根据《国家安全理事会法》规定,主任的职权范围不能逾越安全部队(根据本法规定,安全部队包括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皇家后备自愿警察、辅警、马来西亚武装部队、外国在马的“来访部队”和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在操作层面上的控制权力,即主任不能直接指挥安全部队采取有关行动。
  除了理事会及其日常运行部门需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工作外,政府其他部门和个人也要求关注、收集和反映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的信息。根据《国家安全理事会法》规定,政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须关注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和情报,一经发现有关消息,应立即向理事会主任通报,并需要提供关于该消息是否属实的评估文件。此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也可以通过理事会主任渠道向理事会报告发现的威胁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在理事会签发有关指令后,相关信息才可以在政府部门内部进行分享。
  (二)“安全管控区”的认定和处置
  如果理事会认为马来西亚境内的某区域正遭到破坏或受到安全威胁,并且极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对领土、经济和国家重要产业等重大利益造成严重破坏,那么理事会可以建议总理宣布该区域为“安全管控区”,总理对认定“安全管控区”具有最终决定权。
  在总理宣布某区域为“安全管控区”后,政府应立即对本区域采取相关措施,并在六个月内消除有关威胁,恢复正常秩序。如六个月后该区域仍存在安全威胁,那么总理有权宣布延长对本区域的安全管控。总理应将对本区域延长管控的决定尽早提交至国会进行审议。如国会取消总理的决定,那么关于“安全管控区”的决定应立即停止。此外,总理还有权在宣布“安全管控区”后的任何时间决定撤销该决定。
  在总理宣布“安全管控区”后,理事会可以发布一系列行政指令。指令包括指定管控行动的负责人和负责部门,向“安全管控区”派出安全部队。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为安全部队拟定战略性作战计划,筹建安全部队在本区域的联合指挥部,指挥并监督安全部队工作,根据需要筹建协助开展工作的临时委员会,指导派至本区域执行任务的政府部门开展有关工作,以及完成理事会交予办理的其他事务。可以说,负责人就是处理“安全管控区”内一切事务的指挥官,扮演着临时指挥长的角色。   行动负责人有权驱逐任何人离开“安全管控区”或区域内的某处,有权指挥疏散受到威胁的民众并将其安置在其他位置。行动负责人有权对“安全管控区”采取宵禁措施,并有权为特殊人员签署不受宵禁限制的通行文件。行动负责人及其委托人有权征用本区域内的建筑物,也有权摧毁本区域内任何可能带来安全威胁的建筑物,但在征用或摧毁后,政府须向建筑物所有者支付赔偿金。行动负责人有权指挥派遣的安全部队的任何成员。
  安全部队负责管控出入本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轮船、航空器和其他运输工具,限制使用本区域内的陆路、水路和航路,或管理通往本区域的陆路和水路通道。如果安全部队成员有充分理由认为某车辆、轮船、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可能带来威胁,他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阻止该交通工具。在搜查交通工具确认无威胁后,安全部队应立即将其放行。安全部队成员可以在不持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对正在从事和企图从事威胁活动的人员进行逮捕。安全部队成员还可以在不持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并搜查相关可疑场所,在发现可疑物品后可立即没收。对于被逮捕的相关人员和被没收的有关物品,安全部队成员需尽快将其转交给最近的警察局,同时需向警察提供逮捕和没收的有关报告。虽然安全部队成员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保证本区域安全,但《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也规定了一些执行条件,比如,除非在必要情况下,否则安全部队成员采取的措施不能给对方造成过分侮辱、严重伤害甚至致死。
  二、《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
  2012年4月17日,国会正式通过《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并于6月18日呈交国家元首批准,于6月22日在宪报上公布生效。该法律的制定為警方及时采取维护国家安全有关措施,特别是打击恐怖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相关宗教信仰,马来西亚成为“伊斯兰国”“基地组织”等恐怖组织成员“偏爱”的落脚点和中转站。马来西亚面临的反恐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别有用心的外籍恐怖分子联合马来西亚当地的极端主义分子,不时在马来西亚策划和组织恐袭活动,这些恐袭计划威胁着马来西亚国家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规定,警方可以在不持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对可疑人员进行逮捕并拘留28天(嫌疑人在此期间不能被保释)。在嫌疑人被扣留期间,警方可以对其展开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并在28天内向法庭提出起诉,要求法庭对嫌疑人进行审判。据马来西亚警察总署时任反恐部门负责人阿尤布表示,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马来西亚警方根据《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共逮捕415名涉嫌组织或参与恐怖活动的嫌疑人。警方曾在2017年成功挫败恐怖分子计划对第29届东南亚运动会闭幕式和马来西亚独立日60周年庆典实施的恐怖袭击阴谋,逮捕19名涉恐分子。
  除了根据本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外,为防止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串联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警方将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也列为“极度危险人物”。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方也经常根据本法对有组织犯罪团伙采取有关措施。2019年6月,马来西亚警察总署刑侦局局长胡兹尔曾表示,警方已经锁定了马来西亚境内105个有组织犯罪团伙和576个非法组织,将密切关注上述团伙或组织,在其出现威胁国家安全的苗头时,及时根据本法予以打击。
  (责任编辑: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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