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音乐“非法”传播现象的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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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于对150名高校在校生所进行的中国数字音乐“非法”传播现象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了当前数字音乐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并对中国数字音乐的“非法”传播做出解读,试图探讨中国数字音乐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模式,以期为建立健康的数字音乐市场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音乐;中国数字音乐“非法”传播;问卷调查;免费下载;盗版;百度;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
  中图分类号:J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172(2011)04-0101-04
  
  前言
  文章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基于问卷调查结果探讨中国数字音乐“非法”传播现象。笔者以调查对象细分为前提,从各年龄层次的受众中选择出高校学生这一相对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群体作为调查对象。选择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针对网民年龄结构的调查显示,2010年,10-1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了27.3%,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了29.8%[1]。由此可见,大量网民集中在上述两个年龄段,因此选择高校学生(普遍年龄在18-22岁)作为调查对象无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二,目前的高校在校生普遍出生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成长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近几年也是数字音乐在中国迅猛发展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这一群体既是深受互联网影响的一代,同时也是长期“享用数字音乐免费大餐”的一大音乐受众,从他们的视角探讨这一问题,具备一定的针对性。为了弥补调查对象所具有的局限性,笔者特意选取了西南民族大学(文科为主)、成都理工大学(工科为主)和四川音乐学院(艺术类)三所不同类型和学科侧重的高校在校生共165名进行调查。文章将综合三所高校的统计数据,分析现今中国数字音乐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从而探讨中国数字音乐发展的新模式,为重建良好的数字音乐市场环境提出己见。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5份,收回问卷157份,经过处理,排除无效问卷,实际统计分析问卷共150份。
  一、调查结果及分析
  问卷调查大体分为六个板块展开,并分别具有侧重。调查结果及分析如下。
  (一)收听音乐的主要途径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有92%的被调查者都采用了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来收听音乐,而在各种网络下载方式中,又以百度等搜索引擎为主,占据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收听音乐人数的83%。而调查者选择从网络下载音乐的主要原因是免费和查询快捷、方便,分别占选择该方式人数的65.4%和23.8%。
  (二)对“百名音乐人联合向百度维权事件”认知及看法
  150位调查者中,有91人表示完全不知晓该事件,仅有4名四川音乐学院的学生高度关注该事件,其余55人只是略微知道但并未关注。业界人士称:“百度超出了中立搜索引擎的合理搜索范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免费歌曲浏览、试听、传播以及下载等服务是一种侵权行为,应严厉禁止”,对此说法,知晓该事件的59名学生中仅有23人表示反对百度的侵权行为,其中19人同时表示今后会支持正版;而其余36人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百度,仍然倾向于购买盗版唱片或从网络上下载侵权音乐。
  上述结果呈现出这些长期享用“免费音乐大餐”的受益群体纷繁复杂的心态。数字音乐在中国流行之初,就出现了大量的非法网站,深层链接网站、直接侵权的非法音乐网站、P2P网络等各种数字音乐传播渠道为民众提供免费试听或下载的途径。网络免费下载的盛行使其中的大多数消费者都没能养成付费下载正版音乐的习惯,所以整体倾向出偏向百度的态度,但调查结果也从侧面反映出大部分被调查者都对维权人现在所处的不利局面,以及对非法链接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有所了解。
  (三)对盗版问题的看法
   78%的被调查者因为不知道或不认为购买盗版唱片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明知违法但仍放弃购买正版而选择盗版。这一结果不仅反映出中国年轻一代音乐消费群体普遍倾向于盗版唱片的事实,也不难看出正版唱片市场的萧条以及被调查者著作权法律意识的淡漠。
  对于“盗版以及免费网络音乐下载会导致哪方利益受损”的问题,被调查者大多认为受损最为严重的是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再次是提供付费正版音乐的网站以及提供免费正版音乐的网站,只有不足4%的被调查者意识到了听众同样是受害者,他们认为正是由于盗版和免费网络音乐的泛滥导致了现今音乐市场到处充斥着内容贫瘠的网络口水歌,而鲜见经久不衰的优秀原创歌曲。
  (四)正版网络数字音乐下载的情况
  150名被调查者中,有45人表示从不知道有可以免费下载正版数字音乐的网站存在,有85人表示虽然知道但很少或从未使用此类网站下载音乐,而仅有20人经常使用此类网站下载音乐。
  以上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被调查者要么不知道有可以享受正版免费音乐的网站存在,要么就是知道,但却因某些原因放弃下载。这一现象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因为它既反映出消费者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获取音乐的习惯早已养成,同时也凸显出正版音乐网站自身的推广力度不够,以及媒体对正版免费音乐报道的严重不足。
  (五)著作权法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业界观点认为,要想重建国内数字音乐市场的良好新秩序,必须依靠著作权的重建,然而超过1/3的被调查者完全不了解著作权法,其余被调查者对著作权法的权利范围包括的三项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和“邻接权”的了解并不全面,只是或多或少的知道有部分权利的存在。对于什么是重塑规范的音乐市场秩序,挽救中国的音乐产业的关键因素的问题,只有不超过5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依靠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而更多的人认为应更多的依靠对消费者的教育、行业自律和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
  (六)下载付费正版数字音乐的态度及能承受的付费额度
  对于是否愿意为正版数字音乐付费,150名学生中,仅有12人表示“非常愿意”,而表示坚决不付费的人数有67人。除坚决不付费的67位被调查者以外,剩下的81位被调查者中,有33位能接受5元以下在正版音乐下载方面的费用,20位表示可以承受5-10元的开销,13位能够承受10-20元的费用,还有10位称愿意花费20元以上为下载正版数字音乐付费,但仅5位表示“不计较费用”。
  以上调查结果及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高校学生群体对“百名音乐人联合向百度维权事件”的看法以及对当今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存在的问题的认知程度。以下笔者将基于上述调查结果,从对中国数字音乐的“非法”传播现象着手,探讨中国数字音乐发展的新模式。
  二、对中国数字音乐“非法”传播现象的解读
  笔者将从中国数字音乐“非法”传播现象中这一打上引号的“非法”入手,结合上述5个板块的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就“避风港原则”以及搜索引擎的归责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中国数字音乐的‘非法’传播现象”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一)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状况
  在中国,数字音乐的发展主要分为两条途径,即在线音乐市场和无线音乐市场。为此,我们首先需了解目前无线和在线数字音乐市场的一些大致情况。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下:在线音乐方面——长期以来,非法在线音乐网站为用户提供免费盗版音乐下载链接,使得用户能够十分便捷且免费地通过互联网获取所需音乐,导致用户从一开始就没有养成付费试听、购买正版数字音乐的习惯,对数字音乐著作权意识淡漠,甚至很多用户根本不知道数字音乐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线音乐市场在受到音乐著作权问题困扰的情况下,市场规模增长缓慢;而无线音乐方面——随着电信企业重组及3G牌照的发放,电信运营商加强了对无线音乐产业链的控制,从而跳过网络服务商(ISP)直接与内容提供商(ICP)合作,再次跨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
  在概述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大体情况之后,笔者将在以下论述过程中将目光聚焦于在线音乐市场,而关于无线音乐市场的情况暂不讨论。
  (二)“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以及搜索引擎的归责问题(以百度为例)
  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首次提出了“避风港原则”这一概念,其大意为“按照立法者的原意,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互联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因此,在确定创作即享有版权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开一面,建立所谓的‘避风港’”。“避风港原则”旨在解决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换言之,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者断开相关信息链接的情况下,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中国在此后的立法过程中,也吸收了“避风港原则”,其理念清晰地体现于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14条中,该《条例》对搜索引擎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使用“避风港原则”,从而使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与此同时,《条例》第23条也对ISP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指明了“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前提,也就是俗称的“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避风港原则”的出台,是在适应当时的网络环境(网络信息产业刚刚起步,还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的前提下,予以网络服务商一定程度的政策保护,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促进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目的。事实证明,“避风港原则”确实为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共享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上述《条例》第23条并未对“明知或者应知”做出具体的界定,这就为后来诸多问题的产生埋下了潜在隐患,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
  近年来,百度涉嫌多起音乐搜索侵权案件,仅有1起败诉,并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为何百度屡屡胜诉,其最终原因不得不归结于“避风港原则”。虽然唱片公司均认为:1.百度其实是“明知且应知”其MP3服务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为侵权性质,但仍然积极参与、帮助侵权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具有明显主观过错;2.百度通过设置搜索框和各种榜单供网络用户在线试听和下载歌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然而针对以上两点,百度的回答是:“MP3搜索是专业搜索的一种,是对音频文件格式的搜索。搜索引擎仅根据互联网中实际存在的MP3文件格式而不是文件内容进行搜索,因此无法对搜索到的MP3文件的真实内容进行内容识别、筛选或整理。对于只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百度公司而言,根本不可能明知或应知搜索结果中存在侵犯唱片公司权利的链接。并且,百度公司在收到唱片公司发出的投诉后,已经将所有投诉中的歌曲进行了主动删除或屏蔽。” [3]
  问卷调查结果已经反映出61%的被调查者都不认为百度搜索引擎提供音乐链接属于“非法”行为。即使抛开“民意”不谈,仅从现行的法律角度出发,唱片公司要求百度承担过错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而笔者的观点是,虽然基于现行的法律,百度的确无需承担过错,但是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相关服务确实对著作权人的切实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损害招致的后果是严重的:正是由于音乐创作者的财产权受损,导致他们缺失创作优秀原创音乐的动力;导致中小唱片公司无钱可赚,没有多余资金投入到培植优秀歌手和制作优质唱片环节中来;更导致现行音乐市场秩序紊乱,盗版盛行。归根结底,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听众。
  (三)国家近年来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针对长期以来网络音乐市场紊乱,侵权盗版和非法链接情况严重等问题,2009年9月3日,文化部正式对外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首次将音乐产品链接的监管纳入到了监管体系中。2010年底,文化部又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规在线音乐网站的通知》,近237家音乐网站或关停或改行。文化部后又继续开展了一系列以网络音乐市场整治为重点,保护音乐产品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致使大量非法音乐网站被迫退出市场。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该文件首次对网络盗版侵权的具体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500件以上的;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严重情节,将被处以相关刑罚。[4]这也使得该文件成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如果今后再发生数字音乐版权纠纷案件便可做到有法可依。2011年4月15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查处第十二批违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通知》,要求有关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包括百度MP3等14家涉嫌违法的网络音乐网站单位予以立案查处。
  以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不断加大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都对推动数字音乐正版化发展和规范数字音乐市场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但除了依靠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外,要想彻底挽救中国音乐产业,重建良好的音乐市场秩序,还需要各行业间加强自律,通过探索数字音乐发展的新模式,实现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多赢共进。
  三、中国两家最大的搜索引擎在中国数字音乐的发展前景下的新模式探索——以谷歌中国和百度为例
  通过网站直接购买版权,或经过权利人许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正版音乐获取流量,并将广告收入和权益人分享的商业模式已经成熟。对此,巨鲸音乐网、新浪乐库等正版音乐网站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在此基础上,百度也随之推出了正版音乐平台“百度ting”。
  (一)Google中国
  2009年3月30日,Google中国携手巨鲸音乐网正式推出了一个“正版+免费”的音乐搜索平台,音乐内容由巨鲸音乐库提供(该音乐库涵盖了来自于全球四大唱片公司——华纳音乐集团、环球音乐集团、EMI集团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的曲目),Google则利用巨鲸的音乐授权提供搜索技术,两者通过共同分享广告收入,为用户提供免费搜索及下载服务。Google作为中国市场上第二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其所做出的“免费试听+广告盈利”模式的尝试是对数字音乐发展的积极探索。在Google音乐新版发布当天,国际唱片工业协会(IFPI)的CEO John Kennedy在协会的官方网站上表示:“谷歌音乐搜索的发布对艺人、创作者、音乐发布商甚至中国的音乐消费者们来说都是件很美妙的事情。它是一流技术和创意的完美联姻,并创造出了如此伟大的产品。我期望它成为中国正版数字音乐产业的里程碑。” [5]
  (二)百度ting
  2011年上半年的“百名音乐人联合向百度维权”事件最终以百度承认侵权结束,并且百度承诺于5月推出正版音乐平台,届时将按照用户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次数,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词曲版权方付费。2011年6月,百度推出的全新正版音乐平台“百度ting”已进入公测阶段,其歌曲主要由百度从版权方购买,并通过广告赞助获取营收。百度ting 在其“ting!的使命”一栏中也提到:“我们尊重并愿意与这些优秀的音乐人一道建立健康发展的音乐环境,挖掘更多的音乐人才,为音乐行业持续注入新鲜活力。” 2011年 7月19日,百度与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环球音乐、华纳唱片、索尼音乐)在华合资企业万仕达签署授权数字音乐发行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上传其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该目录既包含中文歌曲(国语及粤语),也同时包含三大唱片公司旗下其他全球唱片目录。[6]用户届时将可以直接从百度服务器上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这一举措无疑将加速了中国网络音乐正版化的进程。
  结语
  2011年6月14日,由文化部牵头,首个覆盖网络音乐运营商、网络音乐内容提供商的行业协调组织“网络音乐行业发展联盟”成立。成立大会上,腾讯、新浪、巨鲸、百度等20余家成员单位联合发布了“网络音乐行业发展宣言”,并共同签署了“网络音乐行业发展联盟公约”,承诺将共同遵照“遵纪守法、推行正版、坚持原创、有序经营”的基本方针,为建立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正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所言:“网络版权保护问题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面临的普遍问题,这需要互联网企业与版权方共同探讨和解决。” [7]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多方携手联合,在不断变化的数字音乐市场环境下进行更为积极的探索,寻求数字音乐合作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寻求各团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繁荣!
  责任编辑:李姝
  
  注释:
  {1}在该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杨晓老师向笔者提出了大量宝贵且中肯的意见,笔者借此机会向杨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
  [1]新浪科技,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EB/OL].http://tech.sina.com.cn/z/cnnic27/index.shtml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价值中国.避风港原则[EB/OL].http://www.chinavalue.net/Wiki
  /ShowContent.aspx?titleid=435863.2011-08-24.
  [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网站.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B/OL].http://www.cnips.org/xwzx_list.asp?NewsID=694.2011-01-24.
  [5]中国娱乐网.谷歌MP3搜索能否解决网络音乐版权难题[EB/OL].http://news.67.com/files/2009/4/13/189721.shtml.2009-04-13.
  [6]中国网络电视台.百度签约国际三大唱片公司 打造最大正版音乐平台. [EB/OL].http://news.cntv.cn/20110719/123749.shtml.2011
  -07-19.
  [7]千龙网.百度掏钱摆平三大国际唱片公司[EB/OL].http://tech.qianlong.com/33443/2011/07/20/71@7181759.htm.2011-07-20.
  
  A Questionnaire on the So-called Communication Phenomenon of Digital Music in China by Taking 150 College Students as Objectives
  Guo Shuang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al figures provided by the questionnaire on the “illegal” communication phenomenon of digital music in China, 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n the predica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music and studies the so-called illegal communication phenomenon, trying to put forward the new mode of digital music in China, in hopes of establishing sound market environment of digital music in China.
  Key words:
  digital music; the so-called illegal communication of digital music in China; questionnaire; free download; pirate; Baidu; search engine; “safe harbor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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