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了新纪元。“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人人享有的,是平等的。
关键词尊重人权 人权保障 作为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8-02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概况
(一)人权的概念、产生与发展
“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它是由“人”和“权利”两个词构成,意思是“人的权利”或“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17至1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把它称作“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意思作为人与生惧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让与的。
人权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不断反思社会及人类本身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结果。它从争取做人的同等权利开始,不断还原人自身的做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其人,人权由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构成。考察人权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扩大。1948以后,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人”才具有普遍性。同样,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经济、政治权一直延伸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领域.
(二)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人权的本质内涵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必要,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最起码的权利,否定人权就是否定做人的资格。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依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还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存在特权的土壤和条件。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权还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须的因素,是法治国家中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前提。
从规范意义上,人权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值得追求和享有的,对人权的任何侵犯也都是决不允许的。所以人权保障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如何保障的问题,或者说是采取什么样的保障手段最合适、最有效的问题。
二、司法在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野蛮执法,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以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困惑于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之中。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手段,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且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律上的严厉态度并没有完全禁止刑讯逼供的现象。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频频暴出冤假错案,特别是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因强奸杀人案、杜培武杀妻案被披露后,这其中的原因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在人类社会已经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
2.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题仍很普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许多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和其他种种原因而使犯罪嫌疑人被长时期拘禁。有的地方把监视居住操作为变相的拘禁,对有固定住所的人另行指定地方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这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性程度差距很大;超期羁押的现象不仅普遍,还相当严重。
3.以权谋私,应立案不立案是侦查机关展开侦查的前提和依据,立案正确与否,决定着侦查机关工作的方向和成效,关乎能否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任务的实现。同时,立案正确与否,也可能对某个公民的命运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机关基层建设没有组织保障,即没有与公安机关相对应的基层派驻机构,失去最根本的信息来源,造成耳目不灵的局面。第二,侦察工作是一项专门工作,侦查队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而检察机关自侦干部受过专业训练的不多,专业技术知识也较贫乏,侦查和检察职能混同在一起,没有做到专业化。第三,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向技术化、智能化发展,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还十分落后,基本是“外调“工作方式,没有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来武装,与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相比,差距甚远。第四,目前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虽然采取侦诉分开办理,但同系检察机关所属,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仍不能认为是完善的监督。
(三)法院执法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没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长期不受重视,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主要表现在:第一,受委托的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只允许犯罪嫌疑人向律师提问,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问。第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无权接触其他诉讼材料,也没有规定辩护人在这一阶段可以何种形式行使辩护权,因而事实上律师在这个阶段很难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第三,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辩护权属于犯罪嫌疑人一项最为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司法实践中总是被忽略,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力
司法体制不完善是我国司法在人权保障中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各方面干预独立审判权的因素还普遍存在,由于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均受控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更有甚者,使司法权沦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司法的公正及审判能力大打折扣,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或者剥夺人权的法律都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形象。
(二)诉讼观念陈旧,人权意识淡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被当作“国家的专政机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工具”。同时,由于人们信任国家与痛恨违法犯罪的心理,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法官总是处在高高在上的位置,而一方当事人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便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是同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分不开的,在大一统思想的影响下,重视公权利,忽略私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又采用纠问式诉讼,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自证其罪。于是官本位思想,职权主义就萌生了。司法人员通常自认为是正义的化身,国家利益的代表,没有将当事人当作诉讼主体,而是作為指控对象和诉讼客体,不尊重其在诉讼过程中应该享有的人权,由此导致的侵犯人权的现象普遍发生。
四、司法对人权保障机制的构建
中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这体现了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实现司法领域对人权的全面保障。
(一)人权保障遵循的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概括地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裁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可见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这就要求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追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方面以事实为依据。就是重证据,调查研究应当忠于案件事实真相,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公安司法机关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
(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具有独立性是保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司法错误的基本条件。为了保障司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司法机关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办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辜公民不受追究,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价值不仅仅防止外部力量可能对司法活动造成的干扰和影响,它的另一贯价值取向还在于司法独立能有效防止司法专横的出现。司法独立既是保障裁判中立和公正的正当程序,也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关键。
五、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
第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体制,防止司法机关争管案件、意见不一、司法解释或决定相互矛盾的“扯皮”现象,又要防止案发后大家都不管、忽视乃至放纵犯罪的“真空”现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封杀司法腐败。第二,要进一步更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观念。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应建立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实效的评价标准。诸如司法机关办理人权案件的效率、人权司法保障的监督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司法过程中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率等等。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研究人权司法保障的客观现状,找出问题,加快司法改革步伐,使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再度提高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无论是司法原则、司法要求还是具体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都证明了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成体系够严谨、有特色、实效好。尽管还存在诸如体制、观念等方面的问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必将日臻完美。
注释: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吴忠希.中国人权思想史略.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参考文獻:
[1]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谷春德,郑杭生主编.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年版.
[3]张卫平.司法改革论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罗玉中.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戚丹.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护.人民警察学院报.2006(2).
关键词尊重人权 人权保障 作为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8-02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概况
(一)人权的概念、产生与发展
“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它是由“人”和“权利”两个词构成,意思是“人的权利”或“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17至1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把它称作“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意思作为人与生惧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让与的。
人权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不断反思社会及人类本身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结果。它从争取做人的同等权利开始,不断还原人自身的做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其人,人权由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构成。考察人权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扩大。1948以后,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人”才具有普遍性。同样,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经济、政治权一直延伸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领域.
(二)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人权的本质内涵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必要,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最起码的权利,否定人权就是否定做人的资格。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依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还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存在特权的土壤和条件。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权还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须的因素,是法治国家中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前提。
从规范意义上,人权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值得追求和享有的,对人权的任何侵犯也都是决不允许的。所以人权保障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如何保障的问题,或者说是采取什么样的保障手段最合适、最有效的问题。
二、司法在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野蛮执法,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以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现象仍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困惑于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之中。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手段,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且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律上的严厉态度并没有完全禁止刑讯逼供的现象。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频频暴出冤假错案,特别是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因强奸杀人案、杜培武杀妻案被披露后,这其中的原因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在人类社会已经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
2.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题仍很普遍。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许多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和其他种种原因而使犯罪嫌疑人被长时期拘禁。有的地方把监视居住操作为变相的拘禁,对有固定住所的人另行指定地方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这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性程度差距很大;超期羁押的现象不仅普遍,还相当严重。
3.以权谋私,应立案不立案是侦查机关展开侦查的前提和依据,立案正确与否,决定着侦查机关工作的方向和成效,关乎能否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任务的实现。同时,立案正确与否,也可能对某个公民的命运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机关基层建设没有组织保障,即没有与公安机关相对应的基层派驻机构,失去最根本的信息来源,造成耳目不灵的局面。第二,侦察工作是一项专门工作,侦查队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而检察机关自侦干部受过专业训练的不多,专业技术知识也较贫乏,侦查和检察职能混同在一起,没有做到专业化。第三,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向技术化、智能化发展,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还十分落后,基本是“外调“工作方式,没有现代化的技术装备来武装,与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相比,差距甚远。第四,目前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虽然采取侦诉分开办理,但同系检察机关所属,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仍不能认为是完善的监督。
(三)法院执法过程中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没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长期不受重视,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主要表现在:第一,受委托的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只允许犯罪嫌疑人向律师提问,不允许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问。第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无权接触其他诉讼材料,也没有规定辩护人在这一阶段可以何种形式行使辩护权,因而事实上律师在这个阶段很难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第三,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辩护权属于犯罪嫌疑人一项最为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司法实践中总是被忽略,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力
司法体制不完善是我国司法在人权保障中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各方面干预独立审判权的因素还普遍存在,由于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均受控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更有甚者,使司法权沦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司法的公正及审判能力大打折扣,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或者剥夺人权的法律都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形象。
(二)诉讼观念陈旧,人权意识淡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被当作“国家的专政机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工具”。同时,由于人们信任国家与痛恨违法犯罪的心理,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法官总是处在高高在上的位置,而一方当事人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便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是同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分不开的,在大一统思想的影响下,重视公权利,忽略私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又采用纠问式诉讼,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自证其罪。于是官本位思想,职权主义就萌生了。司法人员通常自认为是正义的化身,国家利益的代表,没有将当事人当作诉讼主体,而是作為指控对象和诉讼客体,不尊重其在诉讼过程中应该享有的人权,由此导致的侵犯人权的现象普遍发生。
四、司法对人权保障机制的构建
中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这体现了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实现司法领域对人权的全面保障。
(一)人权保障遵循的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概括地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裁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可见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这就要求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追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方面以事实为依据。就是重证据,调查研究应当忠于案件事实真相,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公安司法机关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
(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具有独立性是保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司法错误的基本条件。为了保障司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司法机关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办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辜公民不受追究,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价值不仅仅防止外部力量可能对司法活动造成的干扰和影响,它的另一贯价值取向还在于司法独立能有效防止司法专横的出现。司法独立既是保障裁判中立和公正的正当程序,也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关键。
五、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
第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体制,防止司法机关争管案件、意见不一、司法解释或决定相互矛盾的“扯皮”现象,又要防止案发后大家都不管、忽视乃至放纵犯罪的“真空”现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封杀司法腐败。第二,要进一步更新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观念。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应建立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实效的评价标准。诸如司法机关办理人权案件的效率、人权司法保障的监督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司法过程中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率等等。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研究人权司法保障的客观现状,找出问题,加快司法改革步伐,使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再度提高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无论是司法原则、司法要求还是具体的司法制度、司法实践都证明了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成体系够严谨、有特色、实效好。尽管还存在诸如体制、观念等方面的问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必将日臻完美。
注释: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吴忠希.中国人权思想史略.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参考文獻:
[1]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谷春德,郑杭生主编.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年版.
[3]张卫平.司法改革论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罗玉中.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戚丹.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护.人民警察学院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