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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应交增值税”作为核算增加值的重点指标,历来备受关注。在统计执法实践过程中,笔者发现统计制度中有明确的计算公式,但出口型生产企业填报该指标的方法却各不相同。其问题就集中在应交增值税指标涉及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到底应取自何处。本文以此类企业为着眼点,从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入手,并将企业上报税务机关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间关系、两表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关系理清,结合统计执法实践,对如何准确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给出明确建议。
财务账中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
“应交增值税”指标在《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解释为:“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活动本期应缴纳的税金,不含期初未抵扣税额。根据会计相关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笔者认为,该公式设置的本意应该是以财务账中应交增值税的各个明细科目的核算为基础的。那我们就来看看在出口型生产企业财务账中,应交增值税涉及哪些明细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表1汇总了应交增值税在财务账中各明细科目的意义及记账方向。
从表1可以看到,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包含计算公式中的“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项;贷方发生额包含“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三项。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交增值税指标计算公式涉及的六个项目在应交增值税财务账中都是可以找到的,但是不是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直接取数就可以了呢?当然不是!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不涉及货物出口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大多设置进项税额借方专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对于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还需要在借方增设“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只有对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才需要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和“出口退税”贷方专栏。这两个专栏的设置及其账务处理方法也正是我们研究出口型生产企业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的关键之处。
下面就对这两个关键项目进行一个简单的解释。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应设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在增值税中出口退税即为企业核算期内已取得海关相关单据的出口商品对应的应退税额。企业应设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下面举例说明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企业外销产品离岸价 20000元,退税率13%,请按下面三种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800元;
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000元;
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贷方1000元。
处理思路:
1.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元
2. 分别根据三种情况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1)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2800元时,2800元大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600元,即“当期应退税额”为2600元,那么计算出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00-26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
(2)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2000元时,2000元小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000元,即“当期应退税额”为2000元,那么计算出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00-2000=600元 。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3)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1000元时,因为是贷方余额,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当期应退税额”等于零,那么计算出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00-0=26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由此可见,按照正规的记账方法,“当期应退税额”才是真正的退税,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出口退税”贷方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出口单据销售额×退税率)。
在与众多出口型生产企业财务人员交流统计报表中增值税指标的填报方法、查看财务账和增值税纳税套表后,我们发现财务账的科目设置和记账方式往往形式各异。比如很多出口型生产企业并未设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个借方专栏,相应地,在出口退税贷方专栏也只核算了当期应退税额,即在财务账中少记了一笔分录,借记“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绝大部分企业出口退税科目是压月记账,比如本期财务账“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记录的是上期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本期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则在下月记账。我们认为,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该能够准确反映当年应交增值税的各项数据,企业使用表中数据计算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应该是最准确的。
实际工作中增值税公式各因素与税务报表的对应关系
为了方便该指标填报,笔者通过分析企业上报税务机关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间关系,理清两表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关系,从中归纳出计算应交增值税指标的直接依据(见表2)。希望上述分析对出口型生产企业准确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有所启示和帮助。
编辑:单之卉 / 邮箱:szh@bjstats.gov.cn
财务账中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核算
“应交增值税”指标在《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解释为:“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活动本期应缴纳的税金,不含期初未抵扣税额。根据会计相关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笔者认为,该公式设置的本意应该是以财务账中应交增值税的各个明细科目的核算为基础的。那我们就来看看在出口型生产企业财务账中,应交增值税涉及哪些明细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表1汇总了应交增值税在财务账中各明细科目的意义及记账方向。
从表1可以看到,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包含计算公式中的“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三项;贷方发生额包含“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三项。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交增值税指标计算公式涉及的六个项目在应交增值税财务账中都是可以找到的,但是不是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直接取数就可以了呢?当然不是!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不涉及货物出口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大多设置进项税额借方专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对于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还需要在借方增设“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只有对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才需要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和“出口退税”贷方专栏。这两个专栏的设置及其账务处理方法也正是我们研究出口型生产企业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的关键之处。
下面就对这两个关键项目进行一个简单的解释。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应设置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在增值税中出口退税即为企业核算期内已取得海关相关单据的出口商品对应的应退税额。企业应设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下面举例说明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企业外销产品离岸价 20000元,退税率13%,请按下面三种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800元;
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借方2000元;
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贷方1000元。
处理思路:
1.先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0×13%=2600元
2. 分别根据三种情况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1)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2800元时,2800元大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600元,即“当期应退税额”为2600元,那么计算出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00-26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
(2)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2000元时,2000元小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2000元,即“当期应退税额”为2000元,那么计算出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00-2000=600元 。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3)当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1000元时,因为是贷方余额,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当期应退税额”等于零,那么计算出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00-0=26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00
由此可见,按照正规的记账方法,“当期应退税额”才是真正的退税,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出口退税”贷方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出口单据销售额×退税率)。
在与众多出口型生产企业财务人员交流统计报表中增值税指标的填报方法、查看财务账和增值税纳税套表后,我们发现财务账的科目设置和记账方式往往形式各异。比如很多出口型生产企业并未设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个借方专栏,相应地,在出口退税贷方专栏也只核算了当期应退税额,即在财务账中少记了一笔分录,借记“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绝大部分企业出口退税科目是压月记账,比如本期财务账“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记录的是上期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本期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则在下月记账。我们认为,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该能够准确反映当年应交增值税的各项数据,企业使用表中数据计算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应该是最准确的。
实际工作中增值税公式各因素与税务报表的对应关系
为了方便该指标填报,笔者通过分析企业上报税务机关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表间关系,理清两表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关系,从中归纳出计算应交增值税指标的直接依据(见表2)。希望上述分析对出口型生产企业准确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有所启示和帮助。
编辑:单之卉 / 邮箱:szh@bj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