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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上海的工商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本市财税部门制订了相应的支持政策。许多读者对这些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十分关心,本刊特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主管这方面工作的业务处室就有关所得税的政策具体答复如下:l.凡本市独立核算的采取总代理、总经销形式将上海产品销往市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对新建企业(含1995年建立),这部分营业收A取得的利润,在2000年前其所得税减半征收。原有企业以1994年为基数,其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对以上这部分营业收入取得的利润和新增利润,均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