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在京开幕。民进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交了41件党派提案,其中教育类11件、文化出版类3件、经济类6件、社会法治类10件、医卫类3件、科技类3件、资源环境类3件、农林类2件。这些提案紧扣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现选取民进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交的部分提案,供大家学习交流。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
【提案背景】
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启动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为修订《教育法》提供了契机。我们认为,《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在同一条规定中,对于教学语言文字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由于“汉语”在蒙古、藏、维吾尔等民族语言中都翻译成“汉族语言”,在民族地区提倡学好汉语就会造成要学习另一个民族语言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团结。
【具体建议】
1.尽快修订《教育法》,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统一定为“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第十二条可修改为,“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也作出统一规范的表述。
2.明确双语教学中“双语”是指“民族语言和普通话”。汉语包括了汉民族的多种方言,而“普通话”是经《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的国家通用语言。因此,以“民族语言和普通话”对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涵义予以明确,对于我国民族地区以及我国多元文化教育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在外交、教育和文化等国际交流领域,应坚持推广“中文”。国家官方语言打上民族的标签是危险的,乌克兰官方语言的俄语与乌克兰语之争,导致议会的武斗,也成为乌克兰分裂的原因之一。联合国中文网站至今仍标明中文是其官方语文,百度百科联合国官方语言已被改为汉语。在国际交流应坚持中文推广,避免推广汉语造成误解。可以将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汉办)改称为“中文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能表述中,也用“中文”推广而非“汉语”推广。
4.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力度,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传播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推广“普通话”,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国家认同感。
实施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
【提案背景】
长江流域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始终处于核心战略地位。近年来,国务院确定了长江经济带建设,溯江而上,又批复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成渝经济区、贵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等一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些发展规划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对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考虑不足。
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要保障长江经济带的健康发展,保证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必须对长江淡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必须以流域综合管理的思路,实现长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要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第一步就是要实现长江干支流控制性工程的联合调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继续探索水量分配、水权改革等后续问题。
【具体建议】
1.尽快制定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及河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明确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统一调度目标、调度内容、调度条件、实施主体、调度过程的监督管理、参与各方的责权划分等。以现有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为基础,在国家防总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流域机构为主体的联合调度决策与管理机制和包括水利、电力、交通、环保等部门在内的跨部门水库群联合调度协调机制。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当前必须建立能够统筹协调电网、取用水户、水力发电工程、航运、跨流域调水的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和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协调好水电站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形成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考虑到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以及其调度影响广泛性,可考虑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牵头,联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以及长江干流涉及的7省2市人民政府以及发改、工信、交通、水利、环保、电力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协调机制,以联席会议或者协调领导小组等形式,构建协商议事平台。
3.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监控管理体系。长江上游梯级水电站一般均开发有独立的调度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长江水资源统一调度系统和水资源监控系统,协调水库蓄泄水关系和次序,对重要控制断面的水量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保障中下游河道内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求,发挥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
4.大中小并举,全面开展跨省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对于确立河流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明晰区域用水权益,规范流域用水秩序,保障流域生产、生活、生态合理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编制河流水量调度方案的工作基础。建议加快推进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进度,考虑到中小河流生态敏感、水事矛盾较多,建议集中安排一批中小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 缩小政策落差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提案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完善区域政策,重点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三大战略。调研发现,河北与京津长期存在的政策落差,已成为阻碍三地协同发展的制约因素。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要率先突破的重要领域,如产业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为例:一是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落差进一步拉大。二是河北生态涵养区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困难。三是京津保生态过渡带亟需调整定位和土地政策支持。
【具体建议】
1.借鉴京津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支持河北建立国家自主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基于河北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三地科技及产业合作迫切需求,尤其是在当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任务非常艰巨,特别需要创新驱动,促进京津冀地区产业合理分工、集约化发展,加快建设京津冀经济圈未来发展的重要支点,为我国经济均衡发展提供新的战略通道,建议在北京、天津都拥有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背景下,选择河北保定高新区为依托,以环京津的承德高新区、唐山高新区、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燕郊高新区等为支点,建立国家自主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列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序列,更好地衔接京津冀的产业转移和协作,形成协同创新发展势态。
2.借鉴退耕还林、国家大江大湖治理等政策,支持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和河北生态涵养地区建设。一是对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加强功能定位调整和土地政策支持。首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亟需调整,并在建设用地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增加生态用地,相应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重要湖淀周围、河流及交通干线两侧、城镇近郊划定生态红线;对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的,不计入地区耕地调减规模,不计入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考核,对农民因生态建设降低收入部分,参照退耕还林的政策给予一定补偿,继续执行已享有的国家种粮补贴等优惠政策。二是将张承地区设立为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区。在该区域内确立以产业换生态的机制,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鼓励类产业目录,通过项目安排、产业转移、产业扶持等方式,加大绿色项目投放,促进绿色优势产业发展,以经济的绿色发展赢得生态建设的持久发展,争取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3.借鉴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扶持区域内贫困地区发展。环京津贫困带、燕山―太行山和黑龙港流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区域内发展的塌陷区,及三地发展不平衡的例证,应作为协同发展的重点问题来解决。为此,建议参照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按不低于西部地区投资补助标准,加大对河北贫困地区、蓟县贫困山区等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协同发展,真正让强者更强、弱者变强。
完善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
【提案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持续推进,城市新就学人数显著增加,但部分新区配套中小学建设相对滞后,学位数量不足。以重庆为例,2013年秋季主城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547所,可提供学位11万余,而实际接纳学生共14万余人,超额近3万人,上学难持续凸显。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主体责任不明,配套建设滞后;异地迁建学校,投资矛盾突出;建设运行投入增加,财政压力不断加大;税费征收过重,学校移交受阻。
【具体建议】
1.强化属地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进行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时,除政府未开发建设控规学校用地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外,其余控规未建设学校按照土地权属情况,由储备平台或开发商根据各地总体规划控规的学校规模,在控规土地开发建设时按各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投资建设学校后,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学校,权属归当地政府。
2.设置前提条件,完善建设配套。当储备机构所属土地开发建设时,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学校建设条件,由承建开发商投资,按相关标准建成学校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若开发商上一楼盘未按规划按期完成学校修建,应限制其再拿地开发。
3.明确资金渠道,确保教育投入。鉴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教育配套经费和征地收益的10%费用偏低,且未能全部用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建议明确教育投入的资金渠道,适当调高教育配套费征收额度,并将教育配套经费和征地收益的10%费用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支出。
4.规范迁建程序,化解资金矛盾。在储备机构所属土地范围内成建制学校因特殊原因迁建至当地政府用地范围内,应按照迁建地千人指标建设学校,其原规模学校征地建设和设施设备投资由迁建单位负责;按照迁建地千人指标规定,建设超规模部分的投资,应由迁建单位在与当地政府协商迁建学校时协商确定。
5.减免相关费用,破除移交障碍。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投资建校的积极性,建议减免移交学校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促使已建学校及时交付政府运营管理。
推动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提案背景】
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人事薪酬制度是医疗卫生领域的核心制度安排,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意义,是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关键任务。现行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曾经在保护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效率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现在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一是医务人员整体薪酬水平偏低,薪酬差距不合理;二是政府投入不足,医院趋利性明显,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三是绩效考核制度不够科学,造成分配不公;四是医务人员的自由流动困难,多点执业、自由执业难以实现。
【具体建议】
1.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和转诊制。造成目前大医院看病难、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未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体系。分级诊疗体系不是强调层级,而是要明确各层级的合理分工。顶层可由国家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组成,主要承担医学科研攻关、推动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中层由区域医疗中心构成,主要承担区域内急难、重症治疗任务;底座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功能是防病、治病、养病和健康促进。 建议国家要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资金配备,出台合理的药品分级使用制度,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水平,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放心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转诊制度,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看病时必须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转诊单。
2.调整目前工资中基本工资、津贴、绩效奖金的比例。目前公立医院医生的薪酬呈现基本工资、津贴与绩效奖金倒挂的局面,基本工资加津贴只占薪酬的30%,而绩效奖金占到了70%。现在,应该扭转这种倒挂的现象。建议将公立医院医生的基本工资加津贴的比例增加至60%以上,而将绩效奖金降至40%以下,尽量降低医生收入与绩效挂钩的程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加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增强医生队伍的稳定性,使得医生更专注于看病而非自己的工作绩效奖金。
3.弱化编制,推动医生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细则,变堵为疏,逐步将医务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推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大力推动医生由“单位人”向“职业人”转变,最终实现医生的自由执业。建议前期可以以省为单位,搭建医务人员人才市场,允许医生在该范围内自由流动(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试点后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医务人员人才市场,最终允许医生自由流动、自由执业。
4.大力扶持民营医院发展。民营医院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民营医院发展,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缓解政府办医的压力,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此外,高度发达的民营医院也为医务人员的自由执业提供广阔的舞台。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大力推动民营医院的发展。政策主要包括:逐步扩大民营医院纳入医保的范围,依法明确民营医院的性质和地位,对民营医院进行规范和引导等。
加快公安工作法治化进程
【提案背景】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在改革攻坚的历史时期做出的重大决策。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现代化面临着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诸多挑战,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治国方略,意义深刻而久远。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显现。一是警力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警力配置结构不合理。三是警务实战能力不能适应反恐和法治政府背景下执法工作需求。四是警务管理需要加强。
【具体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该法为指导和规范公安工作、统领公安各个领域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对于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保障机制、执法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尽快启动修改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方向,依据宪法精神、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完善警察职责和警务管理内容。
2.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承担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行使国家行政权方面的工作属性与职能,逐步将公安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3.优化警力配置。重点解决一线执法力量不足、在职警察超时疲劳工作等实际问题。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形成精干高效的小机关、大基层的金字塔型机构。规范协警执法行为,避免执法偏差。创新培养招录体制,明确公安机关与公安高等院校人才互聘、联合培养警察后备人才的机制,明确规定招录警察中公安类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应不低于招录总数的三分之二。保障基层警察权益,畅通反应诉求的渠道。对基层民警在待遇上予以倾斜,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4.规范监督机制。通过落实党风政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同级监督。此外,要加大各级人大对公安工作的依法审议制度,整合纪委、监察、督察、审计、控申等部门职能,强化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给予民营书业合法的出版资格
【提案背景】
民营书业包括“文化工作室”、“文化公司”和“民营书店”等多种民营实体,业已成为一支没有合法身份,但可与国有出版社相提并论,在抢占出版资源、市场份额上具有明显竞争力的新生出版力量,其每年的“出书”品种、销售码洋、所获利润已远远超过经营一般的国有出版社。很多民营出版公司,推动了市面上80%以上畅销书的出版,更有许多经典书目获得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及优秀畅销书奖等奖项。
多年以来,业内也有人呼吁给民营书业开展出版活动以合法身份。但因多种原因,民营书业始终未能如愿。因为体制问题,国有出版社可以通过出租书号、收取管理费等,寄生在民营出版社身上。阻碍中国出版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让民营书业的发展不堪重负。
【具体建议】
1.允许民营书业实体经申报审批后开展出版活动。可考虑先在北京地区或选择一两个文化发达、出版资源集中的中心城市试行,试行一两年后再向全国推广。经申报审批开展出版业务的民营书业实体,其名称可沿用其原名称(如XX书店、XX工作室、XX公司等),也可改名为“XX出版社”。
2.设立针对民营书业出版活动的政府管理机构。在国家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总局内设立“民营书业管理司”,制定出民营书业申请开展出版业务的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并根据民营书业的特殊性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规章,从政府管理层面加强对民营书业实体开展出版业务的指导与监管。也可考虑由全国的一级国有出版社(或优秀出版社)代管经申报审批后方可开展出版业务的民营书业实体(此类“代管”责任是有限的,应只限于工作程序方面的事务)。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前者不得涉足更不得干预后者的具体选题策划内容及其经营方法。
3.明确入行门槛。对民营书业实体申请开展出版业务的,要对其人员的学历、知识、职称、品行(是否有不良记录)、人员结构(是否有胜任审、编、校、印、发各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及比例,是否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考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符合条件者不准入行;要求具备满足开展出版业务所需的处所(包括房产、面积、工作设备、储运场地等);要求具有开展出版业务所必须的周转资金。凡不符合条件者不准入行。
4.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兼并重组。在出版业内努力创造一个相同所有制出版单位之间、不同所有制出版单位之间、民营书业出版实体之间,包括选题、发行、服务各业务环节在内的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条件成熟时允许并鼓励兼并、重组,形成集团,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以逐渐消除目前业内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的出版现象。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
【提案背景】
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启动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为修订《教育法》提供了契机。我们认为,《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在同一条规定中,对于教学语言文字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由于“汉语”在蒙古、藏、维吾尔等民族语言中都翻译成“汉族语言”,在民族地区提倡学好汉语就会造成要学习另一个民族语言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团结。
【具体建议】
1.尽快修订《教育法》,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统一定为“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第十二条可修改为,“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也作出统一规范的表述。
2.明确双语教学中“双语”是指“民族语言和普通话”。汉语包括了汉民族的多种方言,而“普通话”是经《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的国家通用语言。因此,以“民族语言和普通话”对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涵义予以明确,对于我国民族地区以及我国多元文化教育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在外交、教育和文化等国际交流领域,应坚持推广“中文”。国家官方语言打上民族的标签是危险的,乌克兰官方语言的俄语与乌克兰语之争,导致议会的武斗,也成为乌克兰分裂的原因之一。联合国中文网站至今仍标明中文是其官方语文,百度百科联合国官方语言已被改为汉语。在国际交流应坚持中文推广,避免推广汉语造成误解。可以将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汉办)改称为“中文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能表述中,也用“中文”推广而非“汉语”推广。
4.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力度,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传播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推广“普通话”,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国家认同感。
实施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
【提案背景】
长江流域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始终处于核心战略地位。近年来,国务院确定了长江经济带建设,溯江而上,又批复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成渝经济区、贵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等一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些发展规划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对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考虑不足。
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要保障长江经济带的健康发展,保证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必须对长江淡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必须以流域综合管理的思路,实现长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要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第一步就是要实现长江干支流控制性工程的联合调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继续探索水量分配、水权改革等后续问题。
【具体建议】
1.尽快制定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在《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及河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明确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统一调度目标、调度内容、调度条件、实施主体、调度过程的监督管理、参与各方的责权划分等。以现有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为基础,在国家防总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流域机构为主体的联合调度决策与管理机制和包括水利、电力、交通、环保等部门在内的跨部门水库群联合调度协调机制。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当前必须建立能够统筹协调电网、取用水户、水力发电工程、航运、跨流域调水的水资源调度会商制度和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协调好水电站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形成电调服从水调的水资源调度秩序。考虑到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以及其调度影响广泛性,可考虑由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牵头,联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以及长江干流涉及的7省2市人民政府以及发改、工信、交通、水利、环保、电力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协调机制,以联席会议或者协调领导小组等形式,构建协商议事平台。
3.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监控管理体系。长江上游梯级水电站一般均开发有独立的调度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长江水资源统一调度系统和水资源监控系统,协调水库蓄泄水关系和次序,对重要控制断面的水量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保障中下游河道内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求,发挥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
4.大中小并举,全面开展跨省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对于确立河流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明晰区域用水权益,规范流域用水秩序,保障流域生产、生活、生态合理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编制河流水量调度方案的工作基础。建议加快推进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进度,考虑到中小河流生态敏感、水事矛盾较多,建议集中安排一批中小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 缩小政策落差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提案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完善区域政策,重点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三大战略。调研发现,河北与京津长期存在的政策落差,已成为阻碍三地协同发展的制约因素。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要率先突破的重要领域,如产业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为例:一是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落差进一步拉大。二是河北生态涵养区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困难。三是京津保生态过渡带亟需调整定位和土地政策支持。
【具体建议】
1.借鉴京津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支持河北建立国家自主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基于河北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三地科技及产业合作迫切需求,尤其是在当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任务非常艰巨,特别需要创新驱动,促进京津冀地区产业合理分工、集约化发展,加快建设京津冀经济圈未来发展的重要支点,为我国经济均衡发展提供新的战略通道,建议在北京、天津都拥有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背景下,选择河北保定高新区为依托,以环京津的承德高新区、唐山高新区、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燕郊高新区等为支点,建立国家自主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列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序列,更好地衔接京津冀的产业转移和协作,形成协同创新发展势态。
2.借鉴退耕还林、国家大江大湖治理等政策,支持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和河北生态涵养地区建设。一是对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加强功能定位调整和土地政策支持。首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亟需调整,并在建设用地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增加生态用地,相应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重要湖淀周围、河流及交通干线两侧、城镇近郊划定生态红线;对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的,不计入地区耕地调减规模,不计入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考核,对农民因生态建设降低收入部分,参照退耕还林的政策给予一定补偿,继续执行已享有的国家种粮补贴等优惠政策。二是将张承地区设立为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区。在该区域内确立以产业换生态的机制,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鼓励类产业目录,通过项目安排、产业转移、产业扶持等方式,加大绿色项目投放,促进绿色优势产业发展,以经济的绿色发展赢得生态建设的持久发展,争取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3.借鉴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扶持区域内贫困地区发展。环京津贫困带、燕山―太行山和黑龙港流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区域内发展的塌陷区,及三地发展不平衡的例证,应作为协同发展的重点问题来解决。为此,建议参照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相关政策,按不低于西部地区投资补助标准,加大对河北贫困地区、蓟县贫困山区等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的扶持力度。通过协同发展,真正让强者更强、弱者变强。
完善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
【提案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持续推进,城市新就学人数显著增加,但部分新区配套中小学建设相对滞后,学位数量不足。以重庆为例,2013年秋季主城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547所,可提供学位11万余,而实际接纳学生共14万余人,超额近3万人,上学难持续凸显。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主体责任不明,配套建设滞后;异地迁建学校,投资矛盾突出;建设运行投入增加,财政压力不断加大;税费征收过重,学校移交受阻。
【具体建议】
1.强化属地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进行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时,除政府未开发建设控规学校用地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外,其余控规未建设学校按照土地权属情况,由储备平台或开发商根据各地总体规划控规的学校规模,在控规土地开发建设时按各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投资建设学校后,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学校,权属归当地政府。
2.设置前提条件,完善建设配套。当储备机构所属土地开发建设时,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学校建设条件,由承建开发商投资,按相关标准建成学校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若开发商上一楼盘未按规划按期完成学校修建,应限制其再拿地开发。
3.明确资金渠道,确保教育投入。鉴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教育配套经费和征地收益的10%费用偏低,且未能全部用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建议明确教育投入的资金渠道,适当调高教育配套费征收额度,并将教育配套经费和征地收益的10%费用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支出。
4.规范迁建程序,化解资金矛盾。在储备机构所属土地范围内成建制学校因特殊原因迁建至当地政府用地范围内,应按照迁建地千人指标建设学校,其原规模学校征地建设和设施设备投资由迁建单位负责;按照迁建地千人指标规定,建设超规模部分的投资,应由迁建单位在与当地政府协商迁建学校时协商确定。
5.减免相关费用,破除移交障碍。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投资建校的积极性,建议减免移交学校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促使已建学校及时交付政府运营管理。
推动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提案背景】
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人事薪酬制度是医疗卫生领域的核心制度安排,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意义,是医疗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关键任务。现行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曾经在保护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效率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现在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一是医务人员整体薪酬水平偏低,薪酬差距不合理;二是政府投入不足,医院趋利性明显,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三是绩效考核制度不够科学,造成分配不公;四是医务人员的自由流动困难,多点执业、自由执业难以实现。
【具体建议】
1.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和转诊制。造成目前大医院看病难、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未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体系。分级诊疗体系不是强调层级,而是要明确各层级的合理分工。顶层可由国家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组成,主要承担医学科研攻关、推动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中层由区域医疗中心构成,主要承担区域内急难、重症治疗任务;底座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功能是防病、治病、养病和健康促进。 建议国家要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资金配备,出台合理的药品分级使用制度,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水平,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放心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转诊制度,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看病时必须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转诊单。
2.调整目前工资中基本工资、津贴、绩效奖金的比例。目前公立医院医生的薪酬呈现基本工资、津贴与绩效奖金倒挂的局面,基本工资加津贴只占薪酬的30%,而绩效奖金占到了70%。现在,应该扭转这种倒挂的现象。建议将公立医院医生的基本工资加津贴的比例增加至60%以上,而将绩效奖金降至40%以下,尽量降低医生收入与绩效挂钩的程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加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增强医生队伍的稳定性,使得医生更专注于看病而非自己的工作绩效奖金。
3.弱化编制,推动医生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细则,变堵为疏,逐步将医务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推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建立灵活的用人制度,大力推动医生由“单位人”向“职业人”转变,最终实现医生的自由执业。建议前期可以以省为单位,搭建医务人员人才市场,允许医生在该范围内自由流动(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试点后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医务人员人才市场,最终允许医生自由流动、自由执业。
4.大力扶持民营医院发展。民营医院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民营医院发展,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缓解政府办医的压力,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此外,高度发达的民营医院也为医务人员的自由执业提供广阔的舞台。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大力推动民营医院的发展。政策主要包括:逐步扩大民营医院纳入医保的范围,依法明确民营医院的性质和地位,对民营医院进行规范和引导等。
加快公安工作法治化进程
【提案背景】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在改革攻坚的历史时期做出的重大决策。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现代化面临着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诸多挑战,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治国方略,意义深刻而久远。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显现。一是警力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警力配置结构不合理。三是警务实战能力不能适应反恐和法治政府背景下执法工作需求。四是警务管理需要加强。
【具体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该法为指导和规范公安工作、统领公安各个领域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对于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保障机制、执法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尽快启动修改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方向,依据宪法精神、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完善警察职责和警务管理内容。
2.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承担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行使国家行政权方面的工作属性与职能,逐步将公安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3.优化警力配置。重点解决一线执法力量不足、在职警察超时疲劳工作等实际问题。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形成精干高效的小机关、大基层的金字塔型机构。规范协警执法行为,避免执法偏差。创新培养招录体制,明确公安机关与公安高等院校人才互聘、联合培养警察后备人才的机制,明确规定招录警察中公安类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应不低于招录总数的三分之二。保障基层警察权益,畅通反应诉求的渠道。对基层民警在待遇上予以倾斜,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4.规范监督机制。通过落实党风政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同级监督。此外,要加大各级人大对公安工作的依法审议制度,整合纪委、监察、督察、审计、控申等部门职能,强化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给予民营书业合法的出版资格
【提案背景】
民营书业包括“文化工作室”、“文化公司”和“民营书店”等多种民营实体,业已成为一支没有合法身份,但可与国有出版社相提并论,在抢占出版资源、市场份额上具有明显竞争力的新生出版力量,其每年的“出书”品种、销售码洋、所获利润已远远超过经营一般的国有出版社。很多民营出版公司,推动了市面上80%以上畅销书的出版,更有许多经典书目获得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及优秀畅销书奖等奖项。
多年以来,业内也有人呼吁给民营书业开展出版活动以合法身份。但因多种原因,民营书业始终未能如愿。因为体制问题,国有出版社可以通过出租书号、收取管理费等,寄生在民营出版社身上。阻碍中国出版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让民营书业的发展不堪重负。
【具体建议】
1.允许民营书业实体经申报审批后开展出版活动。可考虑先在北京地区或选择一两个文化发达、出版资源集中的中心城市试行,试行一两年后再向全国推广。经申报审批开展出版业务的民营书业实体,其名称可沿用其原名称(如XX书店、XX工作室、XX公司等),也可改名为“XX出版社”。
2.设立针对民营书业出版活动的政府管理机构。在国家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总局内设立“民营书业管理司”,制定出民营书业申请开展出版业务的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并根据民营书业的特殊性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规章,从政府管理层面加强对民营书业实体开展出版业务的指导与监管。也可考虑由全国的一级国有出版社(或优秀出版社)代管经申报审批后方可开展出版业务的民营书业实体(此类“代管”责任是有限的,应只限于工作程序方面的事务)。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前者不得涉足更不得干预后者的具体选题策划内容及其经营方法。
3.明确入行门槛。对民营书业实体申请开展出版业务的,要对其人员的学历、知识、职称、品行(是否有不良记录)、人员结构(是否有胜任审、编、校、印、发各类业务的专业人员及比例,是否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考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符合条件者不准入行;要求具备满足开展出版业务所需的处所(包括房产、面积、工作设备、储运场地等);要求具有开展出版业务所必须的周转资金。凡不符合条件者不准入行。
4.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兼并重组。在出版业内努力创造一个相同所有制出版单位之间、不同所有制出版单位之间、民营书业出版实体之间,包括选题、发行、服务各业务环节在内的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条件成熟时允许并鼓励兼并、重组,形成集团,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以逐渐消除目前业内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的出版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