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赵某今年15岁,是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执行后,赵某要求继续上学读书,但学校在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已经将赵某开除,便不同意赵某回校就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赵某的家长认为,受教育是国家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不能任意剥夺。学校则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让赵某复学,将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也会有损学校的声誉。
赵某的家长委托律师就赵某的学籍问题向学校交涉。律师认为,虽然赵某的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并且也应当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但是,关心失足青少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接受教育是每个青少年的法定权利,学校的纪律处分不应当超越法律的规定,不能剥夺法律给予学生的权利。学校应当为赵某提供上学的机会,并且只能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学校在赵某被判刑前就将其开除,是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赵某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他要求返校继续读书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因此,赵某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学校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同意让赵某回校继续读书。
赵某的家长委托律师就赵某的学籍问题向学校交涉。律师认为,虽然赵某的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并且也应当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但是,关心失足青少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接受教育是每个青少年的法定权利,学校的纪律处分不应当超越法律的规定,不能剥夺法律给予学生的权利。学校应当为赵某提供上学的机会,并且只能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学校在赵某被判刑前就将其开除,是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赵某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他要求返校继续读书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因此,赵某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学校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同意让赵某回校继续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