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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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大部分学生对刑法案例比较感兴趣,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毋庸置疑。案例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筛选,作者认为,首先要选择经典案例、热点案例。因为这些案例在电视、媒体、网络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能为学生讨论提供多视角选择。其次,在同等情况下尽量选择当地发生的实际案例,此类案例涉及学生身边人和身边事,会引起学生所在小社会的广泛关注,学生相对较为关心。通过对自己感兴趣的案例的讨论,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把相关法律问题搞得很透彻,并提出立法、司法、执法及守法建议。
  关键词: 刑法案例 法学教学 应用探究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如何让学生对所讲内容感兴趣,并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呢?我发现学生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津津乐道,于是收集了大量本土案例,按照学生人数把他们分成几个讨论小组,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并讨论内容加以总结,每个小组形成最终成果在课堂上展示,各小组就不同观点进行辩论,最终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比较完善的结论。根据讨论和辩论情况给出每个小组的分数,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本课程最终成绩,下面举一个刑法案例的讨论与大家共勉。
  在教学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候,我们讨论了发生在当地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阿拉尔法院到我校的模拟法庭进行审判:一四川籍男子入户盗窃,结果被发现,于是为了逃跑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我看到被告人身材瘦小,被害人身材魁梧,如果让三个被告人和被害人拔河,被害人绝对胜出。我不禁为之汗颜,感到一个弱小的敌人被人民民主专政的铁拳重重击倒。于是让学生对这个案例进行讨论。学生经过讨论后总结如下:
  一、两次司法解释的变化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法释[2000]35号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法发[2005]8号做了调整: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把原来的“应当”改为“可以”,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改变,因为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如果一刀切地都认为是入户抢劫,不符合立法目的。
  二、入户抢劫与转化入户抢劫的比较
  (一)主观方面
  入户抢劫是入户前就策划、预谋的入户,入户前就有抢劫的目的,或者抱有能偷则偷,不能偷则抢的目的;而转化入户抢劫入户前的目的是盗窃,不具有抢劫的目的。
  (二)客观方面
  转化入户抢劫在行动上表现为“秘密”,因为是盗窃,形式上肯定是行为人自认为主人不知的手段,不会携带什么凶器等;而入户抢劫表现为不怕主人知道,入户前就做好抢劫准备,如准备凶器,或者利用人多势众、公然撞门而入等。
  (三)社会危害性
  之所以要转化,社会危害性必须相当。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罪时,要分具体情况,对社会危害性与入户抢劫不相当的不能转化为入户抢劫,可以转化为一般的抢劫罪。
  (四)量刑
  只要转化成入户抢劫罪,量刑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转化为一般抢劫罪还是入户抢劫罪差别太大,学生认为把这样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水平参差不齐的法官,是值得商榷的。
  三、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条件
  (一)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探究
  之所以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入户抢劫通常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罪。对于牵连犯,将被牵连的轻罪行为作为重罪之量刑情节,在理论上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二,从理论上看,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较普通抢劫更为严重。“户”作为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最基本的庇护场所,是其赖以生存、抵御灾害的最后屏障。公民人身、财产在自己最安全的地方都不能保障,很难让我们相信我们生活的环境是平安的。而且,从被害人抗拒犯罪的能力来看,由于被侵害的公民身处相对封闭的户内,当其突然遭受入户抢劫的侵害时,往往不易与外界联系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抗拒犯罪侵害的能力极其有限,其人身遭受罪犯任意侵害的危险程度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第三,人户抢劫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这也是立法从加大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而加重对人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
  (二)几种不符合立法目的的转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在立法上将入户抢劫列为严重情形而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其本意是从重打击利用公民住所相对封闭、被害人反抗力量薄弱、公民财产放置相对集中的条件,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抢劫,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因此,有些情况不符合以上目的:
  1.户外使用暴力。
  《意见》规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这种情况暴力发生在户外,其危害性和一般抢劫无异,如果转化为入户抢劫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户内仅以暴力相威胁,并未造成任何伤害或者使用暴力,造成轻微伤以下后果的。
  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一般人不会束手就擒。进行一定暴力威胁或反抗,是很本能的反应。如果仅是暴力威胁或者暴力造成伤害是轻微伤以下,社会危害性要比入户抢劫小得多,如果转化为入户抢劫,会使行为人一不小心就获得重罪,那么就会使他们感觉到轻微的暴力也转化,还不如用强暴力,或许还能逃脱。因此,这种情况可转化为一般的抢劫罪。
  实践中还有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跑而出于“本能”以暴力相威胁,未造成任何伤害但被转化成了入户抢劫。这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规定,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应该说在理论上是正确的。而实践中大部分法官的态度是宁枉勿纵,一般人不会冒着别人说他不知道转化的风险而不转化,所以实践中被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案例就屡见不鲜了。
  五、立法建议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情况可以转化,什么情况不可以转化,从而实现实践中各法院的司法统一。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具体可以如下规定,入户盗窃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情况:
  1.多次入户的(入户三次以上);
  2.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
  3.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的,能偷则偷,不能则抢;
  4.入户盗窃孤寡老人的。
  应予排除的情况:
  1.仅以暴力相威胁,未使用暴力的;
  2.使用暴力,造成轻微伤以下结果的。
  讨论后,我给出了2003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学生很快找出了答案: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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