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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实际情况取消养路费,并非建设性的态度。税并不是天生必然优于费,它们适应不同的经济形势。
2006年10月23日,交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意味着2007年会继续征收养路费。
此前,2006年8月发表在《检察日报》的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使养路费存废之争骤然升级。该文指出,1999年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因此,从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就失去了合法性根据。最近对养路费表示质疑的评论,都是以这个“第三十六条”作为依据。
2006年11月,交通部规划司司长董学博在解读交通部《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时也强调,收费公路的政策还必须坚持下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也要坚持下去。
从经济的角度看,养路费的存在还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台并成熟之前,养路费应该继续存在。
中国公路建设每年需要资金约5000多亿元,而公共财政支付(包括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政府性基金)大约只能满足其中的50%~60%,巨大的缺口需要政府向银行贷款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面对巨大的资金缺口,收费公路在中国的存在实在是无奈的选择。
从海南燃油税实验的经验来看,燃油附加费与养路费等方式比较,优势越来越明显,燃油附加费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的使用情况,征收成本也大大降低。同时,这也暴露出一些缺点,因为海南省长期没有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导致收入大大低于公路方面的投入,造成财政负担加重。
显然,燃油税代替养路费会动到多家部门的奶酪,还将使地方政府的利益蒙受损失。油价包含燃油税,将使我国油价与国际油价的真实距离与民众承担的各项外部费用水落石出,非石油企业所愿;养路费一旦被燃油税取代,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势必掀起新一轮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博弈。
更具体的问题是,各省道路建设与养护费用究竟多少才算合理并无定规。以目前我国中央审计部门的人力物力,点对点逐一审计是不现实的,只能求诸于抓典型式的威慑。但如果论证不科学、审计不严格、公共财政不透明,试图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以税代费的合理模型几无可能。油价涨落只不过给拖延燃油税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理由。事实上,这一难题不仅存在于交通部门,也存在于一切税费改革领域,暴露出以往行政收费与公共财政的粗糙。
因此,与其执著于燃油税养路费之争,不如回过头来,要求地方政府在财政预决算中公开养路费的具体使用,并由异地独立的审计部门进行严格审计,对业已审计出的滥用交通规费的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以财政公开与法律惩处来约束利益部门的逐利热心。这恐怕比纸上谈兵式的追究可疑的违法行为切实得多。
2006年10月23日,交通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意味着2007年会继续征收养路费。
此前,2006年8月发表在《检察日报》的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使养路费存废之争骤然升级。该文指出,1999年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因此,从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就失去了合法性根据。最近对养路费表示质疑的评论,都是以这个“第三十六条”作为依据。
2006年11月,交通部规划司司长董学博在解读交通部《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时也强调,收费公路的政策还必须坚持下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也要坚持下去。
从经济的角度看,养路费的存在还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台并成熟之前,养路费应该继续存在。
中国公路建设每年需要资金约5000多亿元,而公共财政支付(包括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政府性基金)大约只能满足其中的50%~60%,巨大的缺口需要政府向银行贷款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面对巨大的资金缺口,收费公路在中国的存在实在是无奈的选择。
从海南燃油税实验的经验来看,燃油附加费与养路费等方式比较,优势越来越明显,燃油附加费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的使用情况,征收成本也大大降低。同时,这也暴露出一些缺点,因为海南省长期没有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导致收入大大低于公路方面的投入,造成财政负担加重。
显然,燃油税代替养路费会动到多家部门的奶酪,还将使地方政府的利益蒙受损失。油价包含燃油税,将使我国油价与国际油价的真实距离与民众承担的各项外部费用水落石出,非石油企业所愿;养路费一旦被燃油税取代,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势必掀起新一轮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博弈。
更具体的问题是,各省道路建设与养护费用究竟多少才算合理并无定规。以目前我国中央审计部门的人力物力,点对点逐一审计是不现实的,只能求诸于抓典型式的威慑。但如果论证不科学、审计不严格、公共财政不透明,试图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以税代费的合理模型几无可能。油价涨落只不过给拖延燃油税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理由。事实上,这一难题不仅存在于交通部门,也存在于一切税费改革领域,暴露出以往行政收费与公共财政的粗糙。
因此,与其执著于燃油税养路费之争,不如回过头来,要求地方政府在财政预决算中公开养路费的具体使用,并由异地独立的审计部门进行严格审计,对业已审计出的滥用交通规费的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以财政公开与法律惩处来约束利益部门的逐利热心。这恐怕比纸上谈兵式的追究可疑的违法行为切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