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理论与实践的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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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目前现状是环境公益诉讼几乎脱离环境法独立运行。比如案件起诉以抽象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环境“违法”为前提,判决围绕如何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而并不关心如何实现环境守法等,还有与行政执法叠床架屋带来的低效、不公平、职能错位等问题。然而随着试点工作的推出,相关的理论探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本文主要围绕近几年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结合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简要谈论一下自己的真知灼见。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解析;理论探讨
  一、 引言
  2012年8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到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该制度予以进一步明确,再到2014年12月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相继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发展和完善,经历了一个精进不休的演进过程。但是,从立法及司法等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问题。
  二、 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对同一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存在着二元论的现象,即重复处罚行为。首先环保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法院也要介入。对此,公民诉讼中有许多机制保障,在诉前通知环保部门,为其提供诉讼优先权;在判案过程中提供相应机制,为环保部门介入诉讼履行其相应职责提供方便,实质上是为了达到一元化的效果,使环境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而在二元格局下,则存在大量法律资源的浪费。即我们的环境法规定了大量的与判决的民事责任形式实质雷同的内容,比如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停止侵害、责令环境治理等。对这些规定,环保部门要么不用,要么不够积极、充分地运用,才导致大量环境公益的损害。法院和检察院所应做的,主要是推动环保部门履行这些职责。在他们的确不愿或不能严格执法的时候,法院才有必要直接处理,但仍应通过禁令等使行为人承担与行政执法类似的责任,而非另起炉灶的单独一套责任。
  三、 环境公益诉讼现存的问题
  1. 受理案件的地区分布不均衡。虽然说有二十多个省都有了公益诉讼的实践,但是并不是说在每个省份都发展得很顺利,有些地方,如江苏、贵州、山东、福建这些省份的公益诉讼做得很好,受案范围广,也非常有经验,但是有些省份案件数量很少,在审理方面也没有经验,常常会遇到困难。
  2. 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十分有限。根据民政部的统计,符合《环保法》规定的社会组织有七百多家,但目前提起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只有十几家,最活跃的也就那三四家,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绿发会、自然之友等。
  3. 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不完善。比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实践中存在着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这些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专项基金账户或者专项基金制度的建立。现在有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费用,但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还是欠缺,缺乏制度规范,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探究
  环境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其公益性,而在于其公共性。经济活动造成了环境问题,因为其存在的负外部性及其弥散性、累积性、叠加性等特征,从而造就了环境问题的社会公共性,环境问题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矛盾和冲突。在现代法治社会,环境利益识别、保护和救济需要公正、理性的司法审判活动,而开放性的司法正是這种公共性问题权威性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决断机制。
  环境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普遍现象。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识别、保护与救济的动力机制。我国是一个具有独特历史和文化的国度,实施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改变中国传统的官民分离的社会生活形态。此外,环境公共问题也可通过法院这种权威审判机构的司法裁决得以解决,推动社会公共生活的良性发展。
  五、 建议
  一是关于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社会组织有专业的环境保护的知识和能力,要给有意愿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必要的激励。首先是减少他们的诉讼负担;其次,是考虑探索合理的激励机制,克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面临的经费瓶颈问题。同时,还要防范社会组织通过公益诉讼谋取利益的风险,维护公益诉讼的公益性。
  二是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框架范围内做小的修改,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我们支持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履行诉前程序,这个诉前程序能够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一是推动建立全国的环境诉讼公益基金,二是明确资金的来源,三是规范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相关的审核制度。
  六、 结论
  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正金字塔”型的整体架构可以说是环境诉讼理想状态,呈位于最下层,最基础的应该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大的环境侵权诉讼。再上一层应该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他们提起诉讼,来源于如果行政机关不严格执法或积极作为,则法院通过诉讼来推动他们严格执法、积极作为。最后一层,位于金字塔尖的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那些没有对个人带来直接损害,但违反环境法律秩序、造成抽象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结构和次序才是正常的,才能真正实现环境“私益”、“众益” 与“公益”的统一,实现在环境法这一一元秩序之下的有序、和谐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阮丽娟.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3,(12).
  [2]刘松柏.环境公益诉讼前路坎坷[N].经济日报,2015-03-31.
  [3]卢越.环境公益诉讼从“谁来提起”到“怎样提起”[N].工人日报,2015-01-10.
  作者简介:
  任亚珍,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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