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恶意诉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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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其目的是对诉讼程序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规制,主要是因为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频发,而法律对其规定相对较缺乏。本文主要针对企业恶意诉讼这一具体行为,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视角,对其恶意诉讼类型进行分析,并最终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对企业恶意诉讼的规制作用,最后对企业的诚信行为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希冀。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恶意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简介:孙文红,沈阳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学;陈昕,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65-02
  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法律得到逐步的完善,法制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诉权也同样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而一旦滥用成为现实,就会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遭受损害,使诉讼功能异化。对于企业来讲恶意诉讼的产生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也同样深远,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损害更是巨大的,因此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利用诚信原则从根本上杜绝企业恶意诉讼的意义重大。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意义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企业为追逐利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曾提出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从法律角度来讲,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是顺应法治发展从单纯的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的潮流要求。
  企业的社会责任概括来讲就是企业不能将赚钱盈利作为其存在的唯一目的,还应对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有所关注,应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企业行为应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在取得财富的同时还应考虑自身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影响,诚信经营是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内在要求。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不应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的捐献,更重要的是精神层面的影响力,诚实守信这一社会风气的形成就是最重要的精神贡献。
  近年来法律鼓励企业积极追求契约自由,却对诚信原则的重视明显不足,体现在诉讼领域即为各类企业恶意诉讼现象突出,司法领域乱象丛生。
  二、 企业恶意诉讼行为及其危害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恶意诉讼的定义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说明。目前学术界普遍,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目的,夸大事实或者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利用诉讼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意图使相对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一种诉讼行为。具体到企业恶意诉讼即指以企业为诉讼一方主体,虚构法律事实、滥用诉讼权利,利用法院诉讼程序或裁判来实现其非法利益的一种诉讼行为。
  企业恶意诉讼从表面上来看往往给相对人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同时占用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司法机关效率低下,降低司法机关的纠纷解决能力,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从深层次来讲,企业恶意诉讼行为本质上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环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损害更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恶意诉讼类型分析
  恶意诉讼影响范围十分广阔,渗透于立案、审理和执行各阶段,主要包括滥用诉权行为、诉讼欺诈行为等。其中滥用诉权行为具体又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防御权、滥用执行权三种情况。诉讼欺诈行为又包括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的共同欺诈或一方当事人虚构法律事实的单防欺诈两种行为。由此可见恶意诉讼种类之多、错综复杂,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的分类更是数不胜数,文章主要探讨恶意诉讼中的一个具体方面——企业恶意诉讼行为。
  在对实践中出现的企业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研究后,发现企业恶意诉讼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恶意诉讼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恶意诉讼是企业恶意诉讼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主要表现为企业单方面或串通他人伪造虚假借据等债务凭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骗取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将其财产“合法”转移,实现逃避其他合法债务的非法目的。该种企业恶意诉讼在实践中表现最明显的领域即为小额诉讼程序中。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案件一般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且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审理时间短、一裁终局。这些特点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注定会成为企业恶意诉讼的高发区。例如:某合伙企业为了逃避向合法债权人偿还债务,勾结亲友伪造多个小额借条并向法院起诉,再利用法院生效判决转移财产,使得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此种企业恶意诉讼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二)虚构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
  虚构知识产权是企业恶意诉讼的另一个频发领域。企业中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甚至关系着企业的存亡。正因为其重要性,很多企业为了打击对手往往在关键的知识产权上做手脚,恶意诉讼就是其中方法之一。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以被告方正在进行申请之中的专利权侵权为由将被告方诉之法庭,被告则在诉讼中以各种手段进行拖延,虽然最终案件以被告败诉而告终,但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决定其审理周期较长,此时的原告虽然胜诉,但其所申请之专利权已不具有新颖性,从而失去了市场价值。这就是典型的企业虚构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其目的并非为了争夺知识产权的归属权,而是利用程序拖延时间,造成对方无法使用知识产权,从而给对手造成间接损失的结果。
  (三)虚构优先受偿权的恶意诉讼
  在企业利用恶意诉讼转移财产的方法中,虚构优先受偿权,改变破产清偿顺序是一种较为隐秘的方法。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企业破产优先清偿顺序的规定,全部伪造或部分夸大优先受偿的财产份额,转移财产,逃避对后续债务的清偿。例如:甲企业在破产清算时,虚构或增加工人工资、社会保险金、医疗费用等份额,将财产转移出来,致使其债权人乙企业在清偿时,甲企业已没有可以用于清偿的财产了。这种恶意诉讼行为隐秘性高,发现较困难,因此也被经常使用。   (四)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在众多的企业恶意诉讼行为中,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与其他恶意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差别,即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中恶意企业并不以胜诉获得法院的错误裁判为目的,而是利用诉讼程序甚至是诉讼时间来达成其目的。此处举两个典型的例子。
  某甲公司为了提高知名度故意虚构事实起诉某个名人明星,然后借机进行大肆宣传炒作以期达到一定的广告效应 。在这一诉讼中企业并非要获取有利裁判,而是利用法院立案形式审查一这弱点,制造不存在之诉,以利用明星效应来达到引起公众关注的效果,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再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都是做空调生意的公司,甲企业在夏天空调销售旺季故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保全期限内向明知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此一来便使案件产生了管辖权争议问题,法院之间不得不先确定管辖权,然后才能开始案件的实质审理。待一切程序争议解决后,夏天已经过去一大半,空调销售旺季已经过去,由此给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而甲企业却利用这一诉讼程序从中获利匪浅。
  司法是守护正义的程序,是平衡社会秩序的天平,不为任何人倾斜,也不被任何人所利用,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恶意获取非法利益,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又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更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诚信诉讼是法律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必须自觉遵守。
  四、诚实信用原则对企业恶意诉讼的规制作用
  诚实信用从古至今一直都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重要美德,在物质和法律都匮乏的古代社会,诚信作为道德标准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并被人们自觉的遵守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受经济水平的提高、信息的畅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利己主义等思想日益盛行,于是出现了诚信危机,一些企图披着民事诉讼这件合法外衣,隐藏起真正的阴暗目的,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社会诚信的缺失使这种动机正在得到强化,成为恶意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
  21世纪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社会进入转型时期,物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加之道德文化教育的滞后性,导致企业为了利用市场经济获取利益,常常失去理性,抛弃诚信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准绳,为了追逐利益,动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甚至利用法律这一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来制造不公平。针对这一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中。这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实体法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程序法中也将规范着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行为,为法官惩治恶意诉讼等行为提供原则性的指引,也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供根本性的约束,对企业的恶意诉讼行为也有了根本性的法律规定。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 。此要求对企业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起到明显的规制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另一主要内容就是对“真实义务”的要求,即当事人具有向法庭真实陈述的义务。真实陈述义务要求企业在诉讼中所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从根本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对文章中前三种企业恶意诉讼均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平时它发挥着指引作用,告知企业在民事活动中要以诚信为本,更对企业的一起诉讼活动进行着评价,让企业能够预测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后果将是法律的不支持甚至是制裁。它要求企业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具备真诚、善良的动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社会一般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进行活动,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须兼顾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诚信是社会之本,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应抛弃诚信,应以诚信为本,自觉提高自身约束能力,在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应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重大,企业应讲诚信、负责任,将自身的利益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注释:
  严慧冬.浅析诉讼的界定及规制.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4/23/126238. shtml.2013-04-23/2015-08-21.
  刘娟.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2.
  魏新璋.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1).
  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6).
  梁彩云.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华南理工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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