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那些已经或将要被城市化为城市居民的农民,为什么不欢迎悄然走近改变自己命运的城市化的到来?
我国近年来城市化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农民不愿被“城市化”的现象,其原因纵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二元社会体制是保地的根本原因
我国仍未从根本上改革的“二元社会体制”以及在此框架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造成农民与城市扩张抗争保地的根本原因。
我国政府早在1958年设计出台的户籍制度,把整个国民划分为农业人口(主要散居于广大农村)和非农业人口(主要集居于城市),以法律和制度形式确立了二元社会结构,并在现实运作中对非农业户籍人口附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若干方面的利益或社会福利。
改革开放以来,虽对此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城市与农村人口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仍明显存在。简单地说,在二元社会体制条件下,农村人口即使被“城市化”、失去土地以后仍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保障等福利待遇;农村人口被“城市化”、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他们的“命根子”和社会保障的基础。
土地制度把农民置于弱势地位
农民在被“城市化”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土地基本都是集体所有制,这就使得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权属主体是谁?谁能代表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即使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时常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障。如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就存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时常被随意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城市化推进、城市用地扩张要“城市化”农民耕种的土地时,谁来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民自己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无权可保)。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又不明确,造成土地所有权拥有主体的缺位。土地所有权拥有主体缺位,当然就不能代表农民,保护农民被“城市化”土地的权益。
城市建设的“大跃进”
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的“大跃进”,造成城市建设用地急剧扩张,不仅导致良田面积明显减少,更造成失地农民迅速增加。近些年来,人们常说我国城市化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这主要是指人口城市化发展的加速。如1990年我国人口城市化率为26.4%,到2000年、2005年则分别增长到36.2%和43.0%,显示人口城市化呈明显加速发展态势。但如此之快的人口城市化仍被土地利用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所超越。据统计,1981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到2005年进一步增加到32520.7平方公里,25年间增长了3.4倍,增速明显快于人口城市化的增长。
城市化的主要效应是集聚和集约,城市化发展的本来之义应该是节约耕地,提高效益。但我国近年来城市建设“大跃进”式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不仅造成我国良田明显减少,更造成失地农民迅速增加,极大地加剧了失地农民对城市化推进和城市用地扩张的不良印象。
违规操作削弱了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
由于土地产权和使用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和某些干部的腐败,不顾农民的利益,默许、纵容甚至在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损害农民的权益,剥夺或削弱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
据统计,在各种土地违法案件中,非法占地案件,占所有案件宗数的80%,非法批地案件占20%;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用地面积为80%,以公民、个人或企业违法占地的面积是20%。
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内外的发展史说明,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推进城市化的发展,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30年全世界将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化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到2030年也可望达到60%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
为了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必须排除城市化发展的各种障碍,确保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既要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又要保护被“城市化”农民的权益。为此,必须提高认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弱化并消除二元社会体制,破除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的法制“壁垒”,在制度上使农民被“城市化”为城市人口以后同样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其次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明晰和确保农民特别是被“城市化”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第三,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节约和保护耕地,走集约型、效益型城市化道路,力争把城市用地扩张与农民争地的矛盾限制在最小范围;第四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征地,依法处理城市化过程中被“城市化”农民的权益,坚决杜绝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发生;第五要提倡人文关怀,注意保护被“城市化”人口特别是失地农民的权益。城市化本来是要带来效益的,要还“利”于民,让被“城市化”的农民分享到城市化效益。(作者系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我国近年来城市化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农民不愿被“城市化”的现象,其原因纵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二元社会体制是保地的根本原因
我国仍未从根本上改革的“二元社会体制”以及在此框架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造成农民与城市扩张抗争保地的根本原因。
我国政府早在1958年设计出台的户籍制度,把整个国民划分为农业人口(主要散居于广大农村)和非农业人口(主要集居于城市),以法律和制度形式确立了二元社会结构,并在现实运作中对非农业户籍人口附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若干方面的利益或社会福利。
改革开放以来,虽对此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城市与农村人口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仍明显存在。简单地说,在二元社会体制条件下,农村人口即使被“城市化”、失去土地以后仍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保障等福利待遇;农村人口被“城市化”、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他们的“命根子”和社会保障的基础。
土地制度把农民置于弱势地位
农民在被“城市化”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土地基本都是集体所有制,这就使得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权属主体是谁?谁能代表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即使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时常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障。如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就存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时常被随意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城市化推进、城市用地扩张要“城市化”农民耕种的土地时,谁来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民自己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无权可保)。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又不明确,造成土地所有权拥有主体的缺位。土地所有权拥有主体缺位,当然就不能代表农民,保护农民被“城市化”土地的权益。
城市建设的“大跃进”
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的“大跃进”,造成城市建设用地急剧扩张,不仅导致良田面积明显减少,更造成失地农民迅速增加。近些年来,人们常说我国城市化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这主要是指人口城市化发展的加速。如1990年我国人口城市化率为26.4%,到2000年、2005年则分别增长到36.2%和43.0%,显示人口城市化呈明显加速发展态势。但如此之快的人口城市化仍被土地利用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所超越。据统计,1981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到2005年进一步增加到32520.7平方公里,25年间增长了3.4倍,增速明显快于人口城市化的增长。
城市化的主要效应是集聚和集约,城市化发展的本来之义应该是节约耕地,提高效益。但我国近年来城市建设“大跃进”式城市化的过快发展,不仅造成我国良田明显减少,更造成失地农民迅速增加,极大地加剧了失地农民对城市化推进和城市用地扩张的不良印象。
违规操作削弱了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
由于土地产权和使用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和某些干部的腐败,不顾农民的利益,默许、纵容甚至在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损害农民的权益,剥夺或削弱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
据统计,在各种土地违法案件中,非法占地案件,占所有案件宗数的80%,非法批地案件占20%;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用地面积为80%,以公民、个人或企业违法占地的面积是20%。
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内外的发展史说明,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推进城市化的发展,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30年全世界将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化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到2030年也可望达到60%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
为了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必须排除城市化发展的各种障碍,确保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既要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又要保护被“城市化”农民的权益。为此,必须提高认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弱化并消除二元社会体制,破除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的法制“壁垒”,在制度上使农民被“城市化”为城市人口以后同样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其次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明晰和确保农民特别是被“城市化”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第三,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节约和保护耕地,走集约型、效益型城市化道路,力争把城市用地扩张与农民争地的矛盾限制在最小范围;第四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征地,依法处理城市化过程中被“城市化”农民的权益,坚决杜绝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发生;第五要提倡人文关怀,注意保护被“城市化”人口特别是失地农民的权益。城市化本来是要带来效益的,要还“利”于民,让被“城市化”的农民分享到城市化效益。(作者系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