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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刑罚,但其刑罚设置却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自由刑失衡、财产刑规定不合理以及资格刑缺位等,这显然不能满足当前有效规制保险诈骗犯罪的客观需要.为此,需要通过提高自由刑的幅度、修正罚金刑的设置、增加资格刑的刑种等三个方面对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设置予以完善,从而能够实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