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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被史学界称为《民律一草》。它第一次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开端,为以后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借鉴依据。在其起草制定过程中,既引进了大量西方先进的法理原则与制度,也保留了不少中国固有的传统制度,充分表现出外来法与传统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