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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既是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需要,又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应从深刻理解新水土保持法出发,本着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相结合、宏观定性与微观定量相结合,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相结合,与区域政治中心的重要性相结合、分级划分等原则,合理考虑微地形、降雨、河网密度、政治敏感度、经济发达程度等因子划分易发区。建议开展研究,统一认识,强化宣传,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扩大监督覆盖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
【关键词】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易发区;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由此,在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中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切合实际、准确合理地阐述并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既是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等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迫切需要。本人根据对安徽、江苏两省平原河网地区实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就如何划分“水土流失易发区”初步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1 深刻认识“易发区”划分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适用范围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原法规定只有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这三个区中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基础上,增加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如平原河网区等区域,在这些区域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也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并且治理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划分易发区十分必要和重要。
2 易发区划分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在充分认识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感到划分“易发区”并非易事! 根据实地调研,应在充分考虑水土流失的类型、成因、分布规律以及危害程度等的基础上划分易发区,划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1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相结合
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较原法适当扩大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扩大的范围是“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这一范围不是除“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之外的所有范围,而是部分范围。易发区的确定首先要尊重新水土保持法; 其次要以水土流失的发生规律和特点为标准来划分,要科学,要有说服力; 第三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省、市、县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其提出的易发区的划分原则和影响因子等。另外,易发区划分一定要避免所有区域都划。
2.2 宏观定性与微观定量相结合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之外的流失区域的边界界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如平原河网区,多大的河网密度就能够划为易发区,要划定河道两侧多大范围,现在没人能说得清。同时,降雨、地形、土壤、植被等因子对径流、土壤侵蚀的作用也十分复杂,即使分别研究每个单因子与土壤侵蚀之间的关系,也必须注意所在研究区的气候、土壤、地形等条件,并在其他因素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所研究因子在不同的取值范围内进行分析。因此,在划分易发区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而针对一些特定区域,亦可以量化。易发区划分要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2.3 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相结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长江中下游一些地区經济高度发达,土地资源、水资源日益珍贵,价值不断增高,在这些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的保护要求高,破坏后的恢复成本也高。同时,经济发达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希望山清水秀,居住环境优美。因此,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流失的危害,必须与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相结合,必须与改善当地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相结合。因此,划分易发区应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相结合。
2.4 动态管理原则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轻重缓急分批公布,并可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或国家战略的需要进行调整。为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两区”需要调整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 预期成果展望
3.1 重点预防区展望
县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般为植被盖度较高的小流域。地块上主要包括小流域上部坡度较陡的森林、草原以及山脊、侵蚀沟岸和河库周边地带,还包括流动沙丘、绿洲及边缘、水源涵养区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以及部分限制开发区等。
省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从涵盖范围的整体性和相邻地区的一致性考虑,把对环境稳定和生态安全有直接贡献的区域划入,包括对国家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及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屏障、生态过渡带、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如陕西秦岭片区、内蒙古阴山北麓片区、安徽新安江水库水源地片区等。
地块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施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定位以及维护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将“两屏三带”、重要的次生林区、草原区、水源区和自然绿洲区以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边缘地带划入,需要国家加强重点预防保护,确保国家生态屏障。包括水蚀风蚀交错区、塔里木河绿洲、河西走廊、东北森林草原带、三江源等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汉江上游等水源保护区等。
3.2 重点治理区展望
县级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般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小流域。地块上主要包括小流域中部地带、集中连片的荒山荒坡、坡耕地集中的山坡以及侵蚀沟和主要河道、沟道两侧等区域。
省级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从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将水土流失影响主要河道及湖库防洪安全的区域以及粮食主产区、交通不便的深山老区、人口密集土地承载力较大的地区等划入。如河北省的永定河流域片区、山西省太行山片区、云南红河流域片区等。地块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划。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从减少大江大河入河泥沙、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角度出发,将土地承载力较大的关系到当地和下游地区国计民生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划入,包括黄土高原多沙粗沙片区、东北黑土粮区、南北盘江片区、金沙江下游片区、三峡库区等。
【关键词】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易发区;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由此,在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中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切合实际、准确合理地阐述并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既是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等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迫切需要。本人根据对安徽、江苏两省平原河网地区实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就如何划分“水土流失易发区”初步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同行们共同商榷。
1 深刻认识“易发区”划分的现实意义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适用范围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原法规定只有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这三个区中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基础上,增加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如平原河网区等区域,在这些区域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也有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并且治理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划分易发区十分必要和重要。
2 易发区划分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在充分认识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感到划分“易发区”并非易事! 根据实地调研,应在充分考虑水土流失的类型、成因、分布规律以及危害程度等的基础上划分易发区,划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1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相结合
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较原法适当扩大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扩大的范围是“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这一范围不是除“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之外的所有范围,而是部分范围。易发区的确定首先要尊重新水土保持法; 其次要以水土流失的发生规律和特点为标准来划分,要科学,要有说服力; 第三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省、市、县水土保持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其提出的易发区的划分原则和影响因子等。另外,易发区划分一定要避免所有区域都划。
2.2 宏观定性与微观定量相结合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之外的流失区域的边界界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如平原河网区,多大的河网密度就能够划为易发区,要划定河道两侧多大范围,现在没人能说得清。同时,降雨、地形、土壤、植被等因子对径流、土壤侵蚀的作用也十分复杂,即使分别研究每个单因子与土壤侵蚀之间的关系,也必须注意所在研究区的气候、土壤、地形等条件,并在其他因素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所研究因子在不同的取值范围内进行分析。因此,在划分易发区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而针对一些特定区域,亦可以量化。易发区划分要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2.3 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相结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长江中下游一些地区經济高度发达,土地资源、水资源日益珍贵,价值不断增高,在这些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的保护要求高,破坏后的恢复成本也高。同时,经济发达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希望山清水秀,居住环境优美。因此,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流失的危害,必须与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相结合,必须与改善当地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相结合。因此,划分易发区应与社会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相结合。
2.4 动态管理原则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轻重缓急分批公布,并可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或国家战略的需要进行调整。为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两区”需要调整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 预期成果展望
3.1 重点预防区展望
县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般为植被盖度较高的小流域。地块上主要包括小流域上部坡度较陡的森林、草原以及山脊、侵蚀沟岸和河库周边地带,还包括流动沙丘、绿洲及边缘、水源涵养区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以及部分限制开发区等。
省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从涵盖范围的整体性和相邻地区的一致性考虑,把对环境稳定和生态安全有直接贡献的区域划入,包括对国家或区域水资源安全及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屏障、生态过渡带、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如陕西秦岭片区、内蒙古阴山北麓片区、安徽新安江水库水源地片区等。
地块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施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定位以及维护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将“两屏三带”、重要的次生林区、草原区、水源区和自然绿洲区以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边缘地带划入,需要国家加强重点预防保护,确保国家生态屏障。包括水蚀风蚀交错区、塔里木河绿洲、河西走廊、东北森林草原带、三江源等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汉江上游等水源保护区等。
3.2 重点治理区展望
县级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般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小流域。地块上主要包括小流域中部地带、集中连片的荒山荒坡、坡耕地集中的山坡以及侵蚀沟和主要河道、沟道两侧等区域。
省级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从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将水土流失影响主要河道及湖库防洪安全的区域以及粮食主产区、交通不便的深山老区、人口密集土地承载力较大的地区等划入。如河北省的永定河流域片区、山西省太行山片区、云南红河流域片区等。地块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划。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从减少大江大河入河泥沙、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角度出发,将土地承载力较大的关系到当地和下游地区国计民生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划入,包括黄土高原多沙粗沙片区、东北黑土粮区、南北盘江片区、金沙江下游片区、三峡库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