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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理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之研究呈现出绝对论与相对论两种倾向。应基于尊重法律合意的效力,认定股东资格确认行为就其性质而言为确权行为而非设权行为,并从证据分类的角度将来源于股东的证据称为有利公司的证据,将来源于公司的证据称为有利股东的证据,同时加上工商登记作为有利于善意第三人的证据,从而构成完整的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之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