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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的最大阶段虽然是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但工程项目的真正投资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占用时间长,是一个具体实施投资的过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这就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体现了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角度入手,阐述了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和意义。
【关键词】造价管理;施工合同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形成了工程造价的估算、概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结算各行其是的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投资主体实行多元化。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已经较难适应投资方的要求,全过程造价控制作为一种更有效的造价控制方式而越来越多地被投资方采用。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效益,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签订施工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目标。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谈判,最终签署书面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确定了业主和施工方在项目建设中应遵守的规则,约成了双方各自应担负的权利和义务,载明了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依据。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赋有法律效力,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等事项进行事前监控的重要文件却没有引起部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重视。然而,先开工建设,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工程比比皆是,甚至工程竣工后才补办施工合同手续。相关业主和施工单位把施工合同单纯视为应付结算挂账的一种非走不可的形式,失去了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约束、规范当事人行为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从这里可以看出,本条款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是强制性规定。逾越法定期限,拖延签订施工合同时间,首先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此外,招标文件由业主委托招标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之间在合同条文理解上的不一致,以至于出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不一致。而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失去重合,必然带来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等要求的不一致。这样,不仅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失去意义,而且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建设管理埋下诸多隐患。
一、缺乏合同管理意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弊端
工程施工复杂程度大,施工时间长,技术含量高,预料之外的地质、地貌、施工条件以及外部干扰等情况变化多。加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这样,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或者经济纠紛,这是极为正常的。而要想妥善地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就必须依靠严格规范、条款完备、表达清晰、严谨准确、工程建设的各方权利、义务对等的施工合同。严格地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几乎均与施工合同有关。因此,必须把施工合同管理看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合同管理,就不会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目前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应注意和解决以下问题:
1.具有工程特点的专用条款内容欠详细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合同条文粗略简单,甚至出现遗漏,是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有的是在合同签订时马虎随意,其表现是条款文字不严谨、规格型号不准确、时间数量不明确; 有的是合同签订人很少,从整个工程结算的角度进行周密思考,其表现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事实表述不详尽、后果预料不周全等。凡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应列出而未列出的条款,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造成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各自不同的理解。因此,当施工过程或工程结算遇到问题时,无法从施工合同中找到确切或者适用的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以致争议洽商、现场签证和结算资料补办等情况屡屡发生。
2.专用条款格式化
当《施工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不能满足工程千变万化的特殊要求时,在施工合同中必须另列专用条款加以补充规定。无论是以单位工程或是以项目工程招标形式中标的工程,都必须针对各个单位工程的特征和预料中工程施工过程可能会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材料调差、工程量调整以及违规、违约运作等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控制措施。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尽管项目工程千差万别,但各个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却基本雷同。尽管列了专用条款,但对合同标的特征缺乏具体、细致、明确并有针对性的规定,仍然是千篇一律,格式化现象突出。这样,对参于工程建设的各方起不到积极的制约作用,导致工程工期、造价管理的被动。
3.合同履行不严格
施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如果不严格履行,势必带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后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签订后不再去仔细研究其主要条款,不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更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至于产生违约现象或经济纠纷。所有工程纠纷都是合同的纠纷,而合同纠纷的核心内容是工程造价的纠纷。为了节约投资,便于管理,加快项目工程的建设速度,必须牢固树立施工合同管理意识。
二、强化合同草签关是造价控制的保证
施工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综合、全面、高层次的管理。尤其在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施工方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其实就是对双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比较。一份高质量的施工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证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在施工合同管理中,任何草签把关的“糊涂”,势必带来事中履行和事后结算的“麻烦”。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方的项目工程管理人员,都必须增强合同管理意识、造价控制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并力求提高专业知识、合同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在施工合同草拟时,就要避免内容描述不详细、专用条款不严谨、措辞表达不清楚等问题的发生。其次,合同条款既要详尽、清楚、完整地表达工程项目要实现的目标,又要维护施工方所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既要符合相关标准、惯例的要求,又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殊性满足解决具体问题的需要。因此,在酝酿签订施工合同时,就要提前熟悉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规定,审阅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勘探资料,进行市场调查和设备询价,研究项目特点和其对业主、施工方经济利益的影响等等。通过一系列事前的准备工作,使所要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依据可凭、有标准可循、有法律可支撑,能应对未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变化。再次,草拟好的施工合同在未正式签订之前进行审查把关非常重要。随着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进一步推行,对施工合同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影响工程造价的诸如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工程量和价格调整等重要内容,以及应对施工过程中种种变化的专用条款、制约措施,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一旦考虑不周而形成不合理条款,便无法更改。还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答疑、补遗、询标记要和相关协议等等,都会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都需要明确规定。某一方当事人倘若大意疏忽,极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故此,应逐步提倡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程序性、严密性和完备性进行事前审查把关。
参考文献:
[1] 陈惠娟. 浅谈施工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意义。
[2] 熊易. 浅谈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J]. 四川建筑 , 2007,(02)
[3] 史育红.从合同管理的角度看控制工程造价[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2).
[4] 高林.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024.
【关键词】造价管理;施工合同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形成了工程造价的估算、概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结算各行其是的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投资主体实行多元化。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已经较难适应投资方的要求,全过程造价控制作为一种更有效的造价控制方式而越来越多地被投资方采用。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效益,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签订施工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目标。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谈判,最终签署书面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确定了业主和施工方在项目建设中应遵守的规则,约成了双方各自应担负的权利和义务,载明了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成为双方履约的重要依据。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赋有法律效力,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等事项进行事前监控的重要文件却没有引起部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重视。然而,先开工建设,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工程比比皆是,甚至工程竣工后才补办施工合同手续。相关业主和施工单位把施工合同单纯视为应付结算挂账的一种非走不可的形式,失去了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约束、规范当事人行为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从这里可以看出,本条款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是强制性规定。逾越法定期限,拖延签订施工合同时间,首先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此外,招标文件由业主委托招标机构编写,并代理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由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这种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往往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之间在合同条文理解上的不一致,以至于出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不一致。而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失去重合,必然带来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等要求的不一致。这样,不仅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失去意义,而且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建设管理埋下诸多隐患。
一、缺乏合同管理意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弊端
工程施工复杂程度大,施工时间长,技术含量高,预料之外的地质、地貌、施工条件以及外部干扰等情况变化多。加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这样,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或者经济纠紛,这是极为正常的。而要想妥善地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就必须依靠严格规范、条款完备、表达清晰、严谨准确、工程建设的各方权利、义务对等的施工合同。严格地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几乎均与施工合同有关。因此,必须把施工合同管理看作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合同管理,就不会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目前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应注意和解决以下问题:
1.具有工程特点的专用条款内容欠详细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合同条文粗略简单,甚至出现遗漏,是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有的是在合同签订时马虎随意,其表现是条款文字不严谨、规格型号不准确、时间数量不明确; 有的是合同签订人很少,从整个工程结算的角度进行周密思考,其表现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事实表述不详尽、后果预料不周全等。凡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应列出而未列出的条款,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造成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各自不同的理解。因此,当施工过程或工程结算遇到问题时,无法从施工合同中找到确切或者适用的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以致争议洽商、现场签证和结算资料补办等情况屡屡发生。
2.专用条款格式化
当《施工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不能满足工程千变万化的特殊要求时,在施工合同中必须另列专用条款加以补充规定。无论是以单位工程或是以项目工程招标形式中标的工程,都必须针对各个单位工程的特征和预料中工程施工过程可能会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材料调差、工程量调整以及违规、违约运作等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控制措施。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尽管项目工程千差万别,但各个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却基本雷同。尽管列了专用条款,但对合同标的特征缺乏具体、细致、明确并有针对性的规定,仍然是千篇一律,格式化现象突出。这样,对参于工程建设的各方起不到积极的制约作用,导致工程工期、造价管理的被动。
3.合同履行不严格
施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如果不严格履行,势必带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后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签订后不再去仔细研究其主要条款,不向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更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至于产生违约现象或经济纠纷。所有工程纠纷都是合同的纠纷,而合同纠纷的核心内容是工程造价的纠纷。为了节约投资,便于管理,加快项目工程的建设速度,必须牢固树立施工合同管理意识。
二、强化合同草签关是造价控制的保证
施工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综合、全面、高层次的管理。尤其在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施工方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其实就是对双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比较。一份高质量的施工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证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在施工合同管理中,任何草签把关的“糊涂”,势必带来事中履行和事后结算的“麻烦”。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方的项目工程管理人员,都必须增强合同管理意识、造价控制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并力求提高专业知识、合同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在施工合同草拟时,就要避免内容描述不详细、专用条款不严谨、措辞表达不清楚等问题的发生。其次,合同条款既要详尽、清楚、完整地表达工程项目要实现的目标,又要维护施工方所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既要符合相关标准、惯例的要求,又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殊性满足解决具体问题的需要。因此,在酝酿签订施工合同时,就要提前熟悉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规定,审阅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勘探资料,进行市场调查和设备询价,研究项目特点和其对业主、施工方经济利益的影响等等。通过一系列事前的准备工作,使所要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依据可凭、有标准可循、有法律可支撑,能应对未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变化。再次,草拟好的施工合同在未正式签订之前进行审查把关非常重要。随着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进一步推行,对施工合同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影响工程造价的诸如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工程量和价格调整等重要内容,以及应对施工过程中种种变化的专用条款、制约措施,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一旦考虑不周而形成不合理条款,便无法更改。还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答疑、补遗、询标记要和相关协议等等,都会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都需要明确规定。某一方当事人倘若大意疏忽,极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故此,应逐步提倡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相关部门对合同的程序性、严密性和完备性进行事前审查把关。
参考文献:
[1] 陈惠娟. 浅谈施工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意义。
[2] 熊易. 浅谈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J]. 四川建筑 , 2007,(02)
[3] 史育红.从合同管理的角度看控制工程造价[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12).
[4] 高林.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