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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烟非法经营犯罪中,"运输许可证"不应包含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许可经营的范畴内,无证运输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从行政犯的本质特征和实质解释的方法来看,持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批发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家庭经营、合伙经营、"转证"及"借证"经营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的判断应坚持刑法独立评价,从刑法谦抑性角度看不宜一概入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