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暗访,这种采访方式在我国新闻行业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学术研究方面和法律规范方面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暗访迅速发展的原因,总结了暗访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提出的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暗访;法律;对策。
一、暗访的含义
暗访也被成为隐性采访,是相对公开采访而言的,具体是指新闻记者隐瞒其记者的身份或者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也就是说,暗访是一种非正常的采访手段。因为在记者暗访的过程中,记者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主要采取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的采访。利用这种采访方式,记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源,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于获取的新闻事实,这样的新闻通常都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可视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从而获得轰动效应 。
二、暗访迅速发展的原因
(一)暗访能够揭示新闻事实真相
记者通过正常采访的时候,往往遭遇到很多阻力,被采访人出于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想方设法阻碍记者报道事实真相,甚至不惜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而如果是记者隐瞒了自己记者的真实身份,深入到采访一线,往往能够获取事实真相,进而能够推出真实的新闻。
(二)暗访是舆论监督的有利手段
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具有监督作用,这是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问题,但是真正实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却非常不容易。暗访可以再最大程度上接近事实的真相,有利于剥开社会的阴暗面,能够真正揭露出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宜发现的问题。发现这些问题,并及时的解决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此,暗访能够取得的舆论相应非常强大。
(三)暗访报道能够满足观众的心理需求
由于暗访能够获得最新的第一手的新闻素材,能够制造出具有轰动性的爆炸性新闻,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好奇心和探究心理,满足观众的冒险心理。另外,暗访报道的一些社会腐败现象,黑暗现象由极大的满足了观众的发泄心理需求。
三、暗访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暗访与人权保护的冲突
因为暗访采用特殊手段,所以在进行暗访时,记者往往会造成新闻侵权,比如说,暗访经常会干扰到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在实施暗访的过程中,很明显的,不可能征得受采访对象的同意,那么对于暗访获得的新闻内容,虽然是事实的真相,但是也还是会构成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侵害。
(二)暗访过程当中,记者有可能触犯法律
在暗访过程当中,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得事实的真相,记者们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些记者扮演成一些特殊的身份,如报道毒品交易时,假扮毒贩等等造成身份上的违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暗访所使用的工具也日新月异,偷拍,偷录的设备可谓应有尽有。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这些法律上禁止擅自使用的窃听,窃拍的专用工具,造成使用工具方面的违法。
四、加强新闻人自律,避免暗访侵权
(一)暗访不能涉足法律禁区
暗访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查手段,能够使记者更好地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特别是一些记者不辞劳苦,冒着生命危险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采制了大量有价值的报道,表现了记者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在法制日益健全、公民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暗访因为不能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是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涉及到采访手段的非常性和对隐私与秘密的接触,如果新闻界广泛地采用暗访这种手段,很可能会引起受众对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质疑,时间久了,会对整个新闻事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媒体在建立自律机制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在一些领域绝不能允许使用暗访这种采访手段。首先是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是秘密方面的内容的,坚决杜绝使用暗访这种手段进行采访。其次,对于侵犯到个人隐私内容的,坚决不能使用暗访手段。无论接受访问的是普通任务还是公众任务,他们都拥有自己的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记者利用暗访手段采访到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并对他们进行报道,这是违法我国相关法律的,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因此,記者不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作为暗访的对象。再次,对于涉及的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内容,也不适合运用暗访这种非常规手段。
(二)加强新闻人自律
俗话说,自律的媒体最自由。在我国,媒体正在享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记者的暗访在面对众多的自由时,能够理性地加强自律,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记者在进行暗访时,时刻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为约束自我行为的一根准绳。无论什么时候,都牢记运用合法手段获取新闻,不侵犯他人权利,不揭示他人隐私。时刻牢记暗访不能作为一种常规的新闻采访的方法来使用,除非涉及到重大的危害公共利益的隐情和事件,否则,不使用偷拍这种手段。
(三)建立新闻记者自律规则
电视台或者是栏目组要制定记者自律的规则,运用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记者的采访行为。让新闻记者将这些规则烂熟于胸,并嚴格运用规则来要求自己的行为。
总之,社会需要暗访这种采访手段,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实现自我净化的一种必要机制。观众喜欢通过暗访手段获得的新闻,因为他们通过记者的采访,看到了阳光不能照到的黑暗角落。记者采用暗访手段,是因为他们时刻牢记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他们时刻不忘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尽管我国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但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都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应当限定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无论如何,法律,都是隐性采访不能逾越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梁建增,《〈焦点访谈〉红皮书》,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 年版
[2]郭晴,《偷拍、偷录的”为“与”不为“》,《中国记者》,1998 年第1 期
[3]魏永征着,《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作者简介:李楠,女,汉族,1993年6月,山西吕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宪法以及行政法。
【摘要】:暗访,这种采访方式在我国新闻行业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学术研究方面和法律规范方面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暗访迅速发展的原因,总结了暗访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提出的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暗访;法律;对策。
一、暗访的含义
暗访也被成为隐性采访,是相对公开采访而言的,具体是指新闻记者隐瞒其记者的身份或者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也就是说,暗访是一种非正常的采访手段。因为在记者暗访的过程中,记者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主要采取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对象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的采访。利用这种采访方式,记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新闻源,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于获取的新闻事实,这样的新闻通常都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可视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从而获得轰动效应 。
二、暗访迅速发展的原因
(一)暗访能够揭示新闻事实真相
记者通过正常采访的时候,往往遭遇到很多阻力,被采访人出于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想方设法阻碍记者报道事实真相,甚至不惜用暴力来解决问题。而如果是记者隐瞒了自己记者的真实身份,深入到采访一线,往往能够获取事实真相,进而能够推出真实的新闻。
(二)暗访是舆论监督的有利手段
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具有监督作用,这是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问题,但是真正实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却非常不容易。暗访可以再最大程度上接近事实的真相,有利于剥开社会的阴暗面,能够真正揭露出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宜发现的问题。发现这些问题,并及时的解决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此,暗访能够取得的舆论相应非常强大。
(三)暗访报道能够满足观众的心理需求
由于暗访能够获得最新的第一手的新闻素材,能够制造出具有轰动性的爆炸性新闻,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好奇心和探究心理,满足观众的冒险心理。另外,暗访报道的一些社会腐败现象,黑暗现象由极大的满足了观众的发泄心理需求。
三、暗访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暗访与人权保护的冲突
因为暗访采用特殊手段,所以在进行暗访时,记者往往会造成新闻侵权,比如说,暗访经常会干扰到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在实施暗访的过程中,很明显的,不可能征得受采访对象的同意,那么对于暗访获得的新闻内容,虽然是事实的真相,但是也还是会构成对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侵害。
(二)暗访过程当中,记者有可能触犯法律
在暗访过程当中,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得事实的真相,记者们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些记者扮演成一些特殊的身份,如报道毒品交易时,假扮毒贩等等造成身份上的违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暗访所使用的工具也日新月异,偷拍,偷录的设备可谓应有尽有。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这些法律上禁止擅自使用的窃听,窃拍的专用工具,造成使用工具方面的违法。
四、加强新闻人自律,避免暗访侵权
(一)暗访不能涉足法律禁区
暗访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查手段,能够使记者更好地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特别是一些记者不辞劳苦,冒着生命危险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采制了大量有价值的报道,表现了记者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在法制日益健全、公民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暗访因为不能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是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涉及到采访手段的非常性和对隐私与秘密的接触,如果新闻界广泛地采用暗访这种手段,很可能会引起受众对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质疑,时间久了,会对整个新闻事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媒体在建立自律机制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在一些领域绝不能允许使用暗访这种采访手段。首先是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是秘密方面的内容的,坚决杜绝使用暗访这种手段进行采访。其次,对于侵犯到个人隐私内容的,坚决不能使用暗访手段。无论接受访问的是普通任务还是公众任务,他们都拥有自己的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记者利用暗访手段采访到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并对他们进行报道,这是违法我国相关法律的,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因此,記者不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作为暗访的对象。再次,对于涉及的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内容,也不适合运用暗访这种非常规手段。
(二)加强新闻人自律
俗话说,自律的媒体最自由。在我国,媒体正在享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记者的暗访在面对众多的自由时,能够理性地加强自律,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记者在进行暗访时,时刻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为约束自我行为的一根准绳。无论什么时候,都牢记运用合法手段获取新闻,不侵犯他人权利,不揭示他人隐私。时刻牢记暗访不能作为一种常规的新闻采访的方法来使用,除非涉及到重大的危害公共利益的隐情和事件,否则,不使用偷拍这种手段。
(三)建立新闻记者自律规则
电视台或者是栏目组要制定记者自律的规则,运用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记者的采访行为。让新闻记者将这些规则烂熟于胸,并嚴格运用规则来要求自己的行为。
总之,社会需要暗访这种采访手段,是因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实现自我净化的一种必要机制。观众喜欢通过暗访手段获得的新闻,因为他们通过记者的采访,看到了阳光不能照到的黑暗角落。记者采用暗访手段,是因为他们时刻牢记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他们时刻不忘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尽管我国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但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都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应当限定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无论如何,法律,都是隐性采访不能逾越的界限。
参考文献:
[1]梁建增,《〈焦点访谈〉红皮书》,文化艺术出版社,2002 年版
[2]郭晴,《偷拍、偷录的”为“与”不为“》,《中国记者》,1998 年第1 期
[3]魏永征着,《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作者简介:李楠,女,汉族,1993年6月,山西吕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宪法以及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