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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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刑事违法性的探讨、研究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它与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等概念的关系问题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由刑事违法性引申出的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还有待商榷.在各部门法协同治理社会问题的情形下,现代刑事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应具有独立地位,以更好地发其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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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规定在不少方面都存在争议,“但书”规定是出罪依据还是入罪限制条件,抑或具备的只是宣示功能,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及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如何安排“但书”规定,具体是怎样运用的,这些问题都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对行为进行考量时,就应该把“但书”规定置于其中,从“质”与“量”上考察是否为犯罪行为.通过对“但书”功能的分析,意图对“但书”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但书”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安排与具体的运用进行讨论,进而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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