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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能否将员工辞退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近日,我突然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我在入职公司前,已经因为规避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一直未能“摘帽”,且在入职时未向公司如实告知。我认为,法院公布我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履行劳动合同是两码事,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法,必须向我支付赔偿金。对吗?
读者:姚丽萍
姚丽萍读者:
公司无需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解聘行为违法。与之对应,公司究竟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解聘行为是否合法。结合本案,姑且不论你在入职时,没有根据公司的要求如实告知自己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仅从相关规定上看,公司的行为也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就其中提及的“信用惩戒”之范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指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实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也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而你不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所担任的恰恰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吴律师
交通肇事后“只打电话不救人”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吴律师:
四个月前,我丈夫驾车经过一偏僻处的弯道时,因车速过快,将行人李某撞倒。我丈夫见李某昏迷不醒,头部有大口子且血流如注,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既未通知120,也没有自行或者拦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李某最终因流血过多未及时救治而死亡。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刑罚。请问:我丈夫并非想置李某于死地,且已经报警,怎么会是故意杀人?
读者:康红秀
康红秀读者:
针对你丈夫“只打电话不救人”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
第一,你丈夫对李某具有救助的法定义务。这里涉及到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指因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危险发生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其中的“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正是要求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先行行为义务。与之对应,由于你丈夫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李某受伤后,所产生的义务并非只需打电话报警,而是包括防止更大危害结果发生乃至死亡的特定义务。
第二,你丈夫具有放任的心态。放任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你丈夫已经看到李某昏迷不醒,头部有大口子且血流如注,明知如果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可能导致其死亡,却能抢救而不抢救,既没有自行也没有拦车将李某送往医院,而是让李某自生自灭。虽然其曾电话报警,且不希望李某死亡,但报警不等于救人,不等于尽了救人的责任。
第三,你丈夫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李某之死是由于流血过多、未及时救治所致,如果你丈夫能及时送医、不贻误抢救时间便不会造成如此后果。
吴律师
有人保也有物保可选择有利方式索要欠薪
吴律师:
个体工商户凌某因为经营不善,不仅亏损严重还欠下我们这些员工6万余元工资。我们离职时,凌某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并由張某提供一辆小轿车作为担保,由谢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没有说明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先后顺序。近日,凌某没有如期支付欠薪。我们经过商讨,曾要求经济条件较好的谢某担责。可谢某认为欠薪人是凌某,且张某提供小轿车担保应当先行担责,让我们先向凌某、张某索要欠薪。请问:谢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胡海凤等5人
胡海凤等读者:
谢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有权选择谢某担责。
第一,从欠薪人与人的担保上看,你们有权选择谢某清偿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正因为谢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决定了你们有权要求其独自担责。 第二,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上看,你们同样有权选择谢某清偿欠薪。《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中表明:一是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应受到约定顺序的约束。二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只能先行通过该担保物实现权利,再向保证人索要余额;没有前者,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与之对应,鉴于凌某未提供物的担保,张某提供小车担保、谢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也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决定了你们既可以选择拍卖、变卖张某的小车索要欠薪,也可以直接要求谢某承担保证责任。
吴律师
丈夫对外担保妻子“知道不等于同意”
吴律师:
朱某向赖某借款时,让我丈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如果朱某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则由我丈夫担责。我丈夫基于朋友之情,虽不能获得任何利益,但签名同意了。我当时在场,但没有表达任何意见,更没有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鉴于朱某没有还款,而我丈夫已死于车祸,赖某遂以我知道丈夫担保等于我同意担保、担保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我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姚丽丽
姚丽丽读者:
你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你知道不等于你同意。
第一,你不符合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定要件。《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与之对应,你虽然在借款时在场,也知道你丈夫为赖某提供担保,但你并没有和丈夫共同与赖某约定,当朱某不能偿还借款时由你和丈夫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即担保只是你丈夫的个人行为,而你并不具备实质要件。同时,你不仅没有与赖某口头约定,更没有书面约定,也就是不具备形式要件。
第二,本案担保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需要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很明显,你丈夫的担保行为只是出于朋友之情,并非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需或者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亦非由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事实上也没有为家庭谋取任何利益,尤其是你当时没有同意且事后没有追认,因而你丈夫的担保债务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你自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吴律师
如何既不影响房产继承又能保障再婚老伴居住权
吴律师:
我离婚多年后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相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周女士就搬到我名下的一套房产中共同生活。不久前,我身体状况欠佳,到医院查出癌症并做了手术,医生告诉我两年内不会有事。我现在所担心的是两年后万一自己病故,儿子在继承房产后可能会将周女士赶出去,致其流离失所。请问,有没有既不影响子女继承房产又能保障周女士在此安度晚年的好办法?
读者:李化友
李化友读者:
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同样,想让再婚老伴在自己去世后能够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产内,想提前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并能够继续居住该房产等,都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后顾之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就居住权作了如下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上述的有关规定。
据此,你可以与周女士签订居住权合同,写明以下条款,包括:双方的姓名、住所、房产位置;周女士对你的房产无偿地享有居住权直至其死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于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因此,签订居住权合同或立遗嘱后,还应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你万一去世,你儿子继承该房产后,周女士对该房产仍享有居住权,直到去世时为止。
吴律师
女工遭遇性骚扰公司可以撒手不管吗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与王某在同一班组。每到工间休息时,王某就用不堪入耳的言语挑逗我。下班后,还继续对我骚扰,不时发送带有淫秽内容的小视频和黄色笑话。我曾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要求责令王某停止骚扰行为并调出该班组。但公司认为这属于“私人问题”,因而对我的要求置之不理,让我自己想办法处理。请问:对这种事情,公司可以撒手不管嗎? 读者:管莎莎
管莎莎读者:
该公司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由此可见,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尤其职场性骚扰,是所有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建立预防机制以及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应对处理机制,包括:在员工守则、劳动合同等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如有违反即予辞退、开除;在易发生性骚扰场所安装监控;安排人员及时对受害人的投诉和求助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及时辞退实施性骚扰的人员;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满足其调岗、调整办公场所等合理诉求。如果单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等措施,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你所在公司的不作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单位在制止和处置性骚扰方面应负的责任。如果该公司怠于制止和处置王某的性骚扰,致使你遭受了身体或精神损害,那么你在追究骚扰者王某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权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劳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律师
一方先死亡在世一方能否更改夫妻共同遗嘱
吴律师:
赵某与妻子韩某育有子女二人。2008年,赵某与韩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二人名下的房产均归儿子所有,存款50万元则归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赵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赵某于2010年去世。在赵某去世后,韩某将遗嘱内容改为房产和存款均留给儿子。韩某于2020年10月去世后,哥哥要求按照更改后的遗嘱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妹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母亲生前擅自变更共同遗嘱,不算数。请问:该遗嘱中所涉的存款该如何分割?
读者:赵耿阳
赵耿阳读者: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就是说,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該自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应地,夫妻共同遗嘱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共同遗嘱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书写,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应当认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关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共同遗嘱,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当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不能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所属财产部分的内容,但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
本案中,赵某代表夫妻书写了遗嘱,妻子韩某签字确认,故该自书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在赵某去世后,韩某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赵某的遗产份额25万元,应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韩某只能对其中的25万元进行处分,通过修改遗嘱改由儿子继承。对另外属于赵某的25万元存款,韩某无权通过修改遗嘱重新处分,即该25万元存款仍应由女儿继承。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