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追溯至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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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将加大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的监管力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全过程追溯体系。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汪向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详细解读在“互联网+”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信息化建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不但要求营养,更要求健康。如何管控食品源头,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越来越受民众关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不是这次新《食品安全法》才提出的,可是为什么总给人进展慢、落地少的感觉?
  汪向东:食品安全追体系建设给人进展慢的感觉,主要是因为目前还存在很多困难。一是来自主体的素质。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素质和组织方式差异很大,虽有农垦那样的大农企,但更多是分散的农户和小型合作社。显然,就目前农村留守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和众多集市摊贩们来说,要他们很快参与、并成功扮演追溯体系中应有的角色,还是很不容易的。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希望率先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起的原因。
  二是来自特殊的对象。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是物理的、化学的过程,而农业生产是生物的、生命的过程。农产品的品类丰富,集约化和标准化生产程度低,其质量安全除了受特定生产本身因素的影响外,还受投入品比如农资的质量、生长和加工环境、储存条件、乃至产品使用方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选择从少数品类开始做安全追溯,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是来自信息化基础。应该肯定,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要建设广域覆盖的追溯体系,将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实行数据化管理,特别要按“自动化采集、网络化传输、标准化处理和可视化运用”,以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关联性”的要求看,差距还是非常之大。
  四是来自网络化互联。从现有的基础之上,要通过由点及线到面的过程,逐步扩大追溯体系的覆盖。首先,相关的数据要能采到、能上载,然后还要打通联结障碍,实现点与点、线与线、特别是平台之间面与面的网络互联、技术兼容和数据的互操作。特定的主体,比如基地直销式的农企,自己做自己的追溯系统相对容易实现,而不同主体间的数据互联与共享,困难就大得多。
  五是来自复杂的利益。不同主体间信息互联与共享的困难,不仅来自技术层面,更大的困难来自利益层面。市场主体的数据意识觉醒当然是好事,但企业间、尤其平台间的数据共享,因为尚未找到有效的机制,还很难实现。甚至即便在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因部门利益的原因也不易实现,这也是电子政务推进中的一大难题。政府间、市场主体间、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数据利益磨合与博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追溯体系的发展走向。
  《信息化建设》:您认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有何意义?现阶段已经展开的探索有哪些?
  汪向东: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国家在“互联网+农业”领域业已明确的重要任务。它不仅是政府反映社会关切、顺应民意、改善民生的必要,更切中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要害,是动员和组织相关主体,共同改善市场对农产品不信任状况,为农业现代化奠定新基础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之重要不言而喻。
  令人欣喜的是,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农业企业、电商平台、信息技术提供商、社会团体等已经围绕追溯体系建设,开始在不同层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有些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在技术层面,RFID、传感器等物联网技术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基于引进和自我开发的PDF417码、QR码、GM码、维信码等二维码技术,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农产品。二维码作为农产品“身份证”开始投入应用,移动终端的扫码引擎和移动互联网、WiFi应用环境为用户提供了便利,而配合平台数据库、云计算等形成数字防伪系统,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追溯有了技术保证。
  在主客体层面,一些企业开始认识到追溯体系的作用,着手建立企业内部的追溯体系。追溯信息不仅用于质量安全管理,而且用于产销管理、渠道推广和品牌经营。由此,基地直供、基地加工、基地营销式企业追溯体系覆盖的农产品在逐步增加;物流仓储业的信息化管理,包括GIS/GPS定位、快递件跟踪等,也加大了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信息的覆盖;商场扫码、尤其是电商交易记录了农产品销售信息和产品去向。
  在标准制订层面,除了原有“三品一标”的标准管理外,国家还制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标准,以及制订了畜肉、水果、茶叶、谷物等大类产品的操作规程等多项行业标准,为规范追溯体系建设创造基础性的条件。
  在监管服务层面,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质量管理和消费者维权建立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外,政府主管部门还专门搭建并向用户开放了12312产品追溯管理服务平台、成立了国家OID注册中心和OID公共服务平台,以及i-OID农业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等。政府成立了“绿办”,加快了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在市县两级基本做到监管机构全覆盖,有的地方,比如江苏,还计划建立省、市、县、乡4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联网监管体系。
  我们看到了这些在技术、产品、用户、平台、社会、政府、法规、标准、活动、制度等方面的努力,但同时还是要强调,要实现以追溯体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目标来说,脚下的路还很长。
  《信息化建设》:那么,要建立起能够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哪些要求?
  汪向东:具体来说,我认为有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广泛参与,或叫广域覆盖。这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客体两方面。我们知道,影响“舌尖上的安全”的农副产品,品类是极为丰富的。在现行体制下,参与这些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多元化的。虽然追溯体系建设要由点及线到面逐步进行,但显然,参与追溯体系的主体和产品,如果不能在范围上有足够的覆盖,就不能满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这个最终目的的要求。   二是适用技术。人们的条件不同,需求也有不同的分层和标准,满足同样需求的技术手段也有不同。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要满足广泛参与的要求,技术的适用性非常重要。坦率地说,目前在农业物联网的试点中,我们能看到一些技术性能的确强大,但对操作主体的要求很高,因此很难大面积推广应用。其实,只要能满足要求,操作前端的技术越适用、甚至越“傻瓜化”,越有利于广域覆盖。
  三是市场买单。我国有如此巨大的人口基数、复杂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体系和庞大的产品市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不可能靠政府包打天下。建设广域覆盖的追溯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这就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无论市场主体的投入,还是政府的补贴,其实最终必须经过市场认可,消费者愿意为此买单,才能使这一追溯体系滚动发展、扩大覆盖、持续生效,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就其经济性而言,这个市场也是分层的。
  四是平台服务。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市场主体应用和政府监管,必须将追溯信息集中在信息平台之上,同时依托无所不在的互联网,提供所需的信息查证和相关服务。需要指出,这样的信息平台,未必是高度集中或大一统的,但必须是互联、兼容和互操作的。否则,无法实现数据共享,更不用谈数据进一步的开发利用。
  五是保障体系。要满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目标诉求,追溯体系建设就不单纯涉及产品、技术、平台、主体之间信息流的构建,同时,也涉及标准、规程、宣传、教育、组织、制度、法律、道德等社会环境的建设,后者为前者的顺利运转和发挥作用提供有效保障。如果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违法者可以逍遥法外、大赚其钱,即使在技术上建起追溯体系,也很难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六是流程再造。回到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实践,要真正达到国家政策要求的追溯体系的目标,我们显然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环节,需要按质量安全追溯的要求,嵌入相关的信息数据流程,并保证不同环节、不同主体、不同平台的信息互联和共享,这本身其实就是一种流程再造。
  《信息化建设》:在现在“互联网+”的新业态下,有没有哪种方式是您认为最值得尝试的?
  汪向东:回到今天“互联网+农业”的特定语境中来,我们应该看到,“电商+”是当前和今后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的一个必须的选项。
  首先,“电商+”符合顺势而为的原则。今天,电商主流化本身已然成为趋势,农产品电商虽然目前规模不大,但未来前景广阔。说“电商+”是必须的选项,不仅是强调离开电商的农产品追溯信息从宏观上看是不全面的,而且是强调融入电商的追溯体系才更符合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趋势。
  其次,“电商+”可以让农产品及其追溯体系以一种跨越时空局限、直接对接广域大市场的方式,以信息更加透明、竞争更为充分的方式,来接受市场的评判、社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管。较之线下传统方式,较之“做盆景”、“做特供”的方式,电子商务更符合基于市场的原则,更符合“种大田”、“惠民生”的要求。
  第三,“电商+”符合实效导向的要求。技术是否适用,市场愿不愿意买单,或哪种技术和服务的性价比更高,更受市场欢迎,应交由市场检验。是骡子是马,在电商大平台上同场竞技,更容易分出高下。通过买家用钱投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这有利于为追溯体系奠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滚动完善的基础。
  第四,“电商+”可为农产品追溯体系提供更为理想的数据化+网络化的基础。从手段上看,电子商务跨时空对接供需的交易方式,比传统方式更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各种属性信息的数据化呈现和网络化传输,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为交易而上网,客观上为追溯体系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农产品追溯体系在建设步骤和方向上需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电商+”有利于依托电商平台在线交易形成的市场倒逼机制,通过经安全认证和可溯源产品优质优价的示范效应,以及平台海量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来促进农产品追溯体系主客体的加快覆盖。
  最后,“电商+”可助力机制创新。农产品追溯体系的机制创新,要很好地解决相关的利益博弈、动态磨合和试错调整,同样也需要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电子商务大市场的运转和不断发展,其实本身就是当今实践提供给我们的一个有利于化繁为简,虽不唯一、但可能距离解决方案较近的所在,这里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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