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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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本文首先说明了刑事被害人的定义,分析了其诉讼权利,并就当前状态的保护及其存在的不足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最后则结合了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如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享有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完善有关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制度,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精神损害赔偿
  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所谓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后来发展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刑罚的轻重。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从法理上分析被害人的概念,
  在不同的视角上,学界有不同的定义。如何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是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具有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比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给其心灵上也遭受到创伤和打击,同时也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方面的经济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如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则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古今中外,对被害人保护的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平衡角度来讲,当公诉无力时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从正义的角度上,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临法庭监督审判的公正,从而缓解被害人过激的仇恨心理,以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根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之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上来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通过刑事程序的运作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从而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的过程中再次受到不法侵害。
  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在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中主要有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建立起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第二个阶段是加强对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第三阶段,就是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了诸多共识。
  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1)诉讼参加权。(2)控诉权。(3)隐私权。(4)援助权。(5)知悉权。(6)处分选择权。(7)赔偿和国家补偿权。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1)报案权、控告权。(2)申请回避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5)参加法庭审理权。(6)异议或申诉权。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中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见,在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有些措施也是很有力度的,但是,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明显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的重视力不够。(2)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予以界定现行刑事诉讼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而正是由于被害人地位获得,确立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3)没有建立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4)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过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赔偿仅仅是一种“填平式赔偿”。对加害人而言,没有惩罚性赔偿,不足以平民愤,对受害人而言,没有抚慰性赔偿,让受害人得到心理慰藉。(5)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过于笼统。在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中,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的内容,以至于人们只知道对被告人有法律援助。(6)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和实现司法公正性,针对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新构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是情理之中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方面有着先天的不足。相比较之下,民事侵权之诉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较之社会危害性严重许多的刑事案件,如猥亵、强奸、侮辱等行为,被害人只能就直接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这一制度显然是不合理,而确立被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加强被害人援助
  强化我国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主要是:(1)对法律援助权予以明确规定。从立法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给予明确,同时规定被害人享有和被告人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权,比如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本人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应当缓、减、免诉讼费、鉴定费等等。(2)司法实践要细化援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被害人法律援助纳入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框架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律师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刑事程序提供相应的物质上的便利和法律上的帮助。(3)建立对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建立针对被害人服务的机构,建立经济援助体系,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人格。
  (三)赋予被害人提起国家补偿的权利
  国家补偿,是指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国家在法定情形下加以补偿的法律制度。从社会的角度上来讲,犯罪分子无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发生,体现人文关怀,维护社会稳定。
  (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
  (1)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将犯罪人赔偿损失作为可以从轻处罚作为一项基本规定。
  (2)完善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对某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和没收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
  (3)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定赔偿范围。
  (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在被害人中,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的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所以,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刑诉的公正性,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
  作者简介:
  史高嫣,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经济师、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经济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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