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测绘界、法学界对地图的著作权界定问题认识,有较大分歧,分歧的核心在于地图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的认识.就国家基本比例尺系列地形图而言,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我们认为该类地图由于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的图式规范生产,对之进行取舍不需要体现一定的创作目的,只能服务于图式规范的,其取舍虽然不同一,但因其没有特定的创作性目的,只能算“差异”.我们认为不能把差异等同于独创性.因此,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