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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监护权剥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其不能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做出有力的反应,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因此笔者基于我国现有的规定,指出我们应明确监护权剥夺制度的宣告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思考了监护权被剥夺后的恢复问题以及为了更好的衔接有人监护和监护权被剥夺后可能的无人监护状态,建立临时监护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