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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腐败案件的实质在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赋予其的各项社会公共管理权力转化为自身特权与私有,尤为集中的表现为利用职权,大肆侵吞或骗取国有资产的贪污犯罪和疯狂攫取钱财的受贿犯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已逐渐演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恶性毒瘤,也成为必须坚决查办的重点案件。由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有着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庞大的社会关系,高度的智能智慧,有必要认真研究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寻求其突破规律,加大查办力度。笔者试从以下视角浅析这一问题。
一、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类别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各类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犯罪嫌疑人可分为领导型、主管型、普通型。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犯罪嫌疑人可分为决策型、管理型、事务型。
3、以国有企事业单位身份被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不同类别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领导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这类人员一般居高临下,心绪稳定,或口若悬河急于表白;或沉默不语耐心听审;或以丰富经验提出反问;或高喊冤屈倾诉工作苦衷。与此回避问题,探听侦查意图,构思对策,掩饰不安与内心慌乱。
(2))这类人员思维敏捷,工于心计。或在提问中不时表现似懂非懂;或在发问中以合法合理情形自圆其说;或在讯问中佯装不知,推托他人;或请审讯人复述问题以寻对策。借此手段企图另辟蹊径,推托责任。
(3)这类人员一旦被点出某个实质问题时,会在片刻紧张之后立即转入镇定常态,并千方百计以轻避重。或干脆推说不知;或轻描淡写的自我检查认识;或是强调客观理由减轻责任;或是摆出功绩借此以势压人;或是谈出关系给审讯人员制造障碍。绞尽脑汁将罪证由重变轻、由轻变无,伺机对审讯人员进行反扑,企图蒙混过关,拾遗补缺。
(4)这类人员一旦触及关键问题,或是以下属所为作为挡箭牌拖辞推诿;或者少量承认违反党纪党规;或是将私分财产转为公共福利;或是将中饱私囊转为公共利益;或是推辞为财会人员所为,自己一概不知。利用多种伎俩极力掩饰内心,急于稳住阵脚,企图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
(5)这类人员一旦被击破贪污犯罪事实后,表现出极端烦躁,心跳加速。或是忙于交代执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或是在交待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是借其“威严”恐吓审讯人员;或是干脆拒绝应答以此论推。妄图抛出小罪保留大罪,掩盖其多次罪行。
(6)这类人员一旦发现审讯人员表情怡然,证据掌握齐全之时,即会表现出神态沮丧,表情怵然。或是一面交代,一面推脱责任;或是全部交代其罪行,开始悔过。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已经开始全线崩溃,意志力和精神承受力逐渐被瓦解。
2、主管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一般比较熟悉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接触后多表现为大谈主管或分管工作的难处,对浮在水面上的违法违纪事实并不否认,而是运用其丰富的业务知识逐一解释,力争自圆其说。
(2)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露出某些破绽,往往会迅速从震惊中猛醒过来,运用极其丰富的阅历,不紧不慢地解释其漏洞,重申自身艰辛的创业历程和创造的辉煌业绩、攻破公共关系的周折复杂,以此掩人耳目,脱离正题,达到其混淆视听,忙于回收的目的。
(3)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被侦查人员点出关键问题特别是某个要害证据,往往以其管理职能的分工,推脱责任,摆出种种经营管理之道,拿出各种合法的分配方案,使出道道合理的脱身之术,说明自己被人利用,在朦胧中得到利益,并非出于自身本意,并表示认错退赔,借此达到控制惊慌、摆脱困境、伺机反扑的目的。
(4)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抓住罪证后,往往摆出行政领导、部门权威的阵势,大谈自己的各种关系网,甚至允诺给予办案人员物质上或荣誉上、地位上的资助;或者威胁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妄图实行反扑,借以精神或物质的引诱,击溃办案人员的攻势,达到其以违纪掩盖违法、以违法掩盖犯罪的目的,故而逃脱国家法律的惩罚,保住自身苦心经营的基础地位。
(5)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办案人员软硬不吃之时,往往会迅速转向,要求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条文,首先了解被掌握罪证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然后才慢慢开始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之后才开始交代自认为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数额较小的、情节较轻的、可推脱分担责任的罪证,并从中暗察侦查人员的表情和动态,分析思考侦查人员掌握其罪行的多寡。以此达到叙少留多、叙浅留深、叙他保我的目的。
(6)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察觉其全部罪行败露后,心理防线会全面败退。一会儿泣不成声;一会儿交代问题;一会儿拒不回答;一会儿又吐露心声。在交代全部罪行前,往往先以侥幸蒙混过关,待确认无效时,才被迫供述但又推脱责任。以此达到少受惩罚或免受惩罚的目的。
3、普通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负担着具体业务,被接触后,通常以自身无职无权,听命领导为借口,对提出的问题以专业术语回答,用领导批示搪塞,拿规章制度对照,用分配方案挡驾。极力寻求合法借口包装自己,极力运用合理依据伪装自己,以此达到规避法律、逃避追究的目的。
(2)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察觉某些问题存有疑点难以否认之时,或是推说某某账目手续不全、已经审核、记忆不清以脱身,或是借口属公务花费、领导调配、保守商业或机关秘密等方式,迅速堵填漏洞,修补陈述,借以掩盖事实真相,防止露出马脚。
(3)这类犯罪嫌疑人发现某些罪行已经败露之时,一方面急于察言观色,希望得到办案人员掌握证据的程度,不时进行试探性的反问或追问;一方面又忙于谈出已经抵赖的自己认为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应付办案人员,或伪装出坦诚态度迷惑办案人员,其实质在于掩饰内心惊慌,抛出芝麻保西瓜,推脱罪责。 (4)这类犯罪嫌疑人当知晓其罪证已基本败露之时,便惶恐不安,一方面长吁短叹,一方面谈出领导布置,一方面交代罪行,并通过上述表现手法继续察觉动向,采取避重就轻、避大就小的手法交代问题,甚至抛出领导作保护伞,其真实用意在于逃避法律的重责。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除与上述领导型、主管型、普通型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相通外,还具有以下独特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熟练掌握着经营管理、经营审批、经营初审权利,对经济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了解。被接触后,往往自以为聪明,自认为自身做得天衣无缝,大多在回答问题时运用规范语言阐述经营管理之道和有关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借此遏制侦查思路,扰乱侦查视线,构筑心理防线。
2、这类犯罪嫌疑人贪污手段多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在应付侦查中往往以经营之道搪塞遮掩,以建立公共关系设立骗局,以需要主管审批要挟,借口应保守秘密,同时还以具有法定权利为由强调有权开支应付,或以某些赞助强调客观,借此击溃侦查取证成果,给侦查工作制造障碍,误导侦查和走向歧途,规避罪责。
3、这类犯罪嫌疑人退守的主要心理方式表现为: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大造借口;以企业利益为先大造借口,以职工利益为本大造借口,以社会利益为优大造借口。借此打探侦查方案,寻求合理幌子,摆脱侦查方向,寻求反扑。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这类犯罪嫌疑人除具备上述两大类人员的共同心理特点外,还具备独特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身居边远落后或相对不稳定环境,被接触后,往往心理防线比较脆落,极易说话吞吐,词不达意,紧张惊慌之情溢于言表,甚至脱口而出。
2、这类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内在素质不高,加之系某种关系被临时组合,虽心理防线不强,但举止粗鲁,出言不逊,比较野蛮暴躁。一旦接触实质问题,往往会表现出流氓无赖之态,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常出现失态之举。
通过对不同类型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及其共性心理动态分析,笔者认为:在办理查办贪污受贿案件时,应首先从把握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脾气、秉性、爱好等方面入手,重视从犯罪嫌疑人的至爱亲朋、人之常情等方面作为出破口,寻找战机,抓其弱势,攻其不备,同时要全面收集物证书证、利害关系人旁证、储蓄、个人消费水平记载、家庭财产、支付能力、社会关系往来情况等多方面证据,才能把握好审讯的最佳时机,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审讯预案,寻找出恰如其分的审讯策略,出奇制胜,克敌制胜。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
一、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类别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各类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犯罪嫌疑人可分为领导型、主管型、普通型。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犯罪嫌疑人可分为决策型、管理型、事务型。
3、以国有企事业单位身份被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不同类别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领导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这类人员一般居高临下,心绪稳定,或口若悬河急于表白;或沉默不语耐心听审;或以丰富经验提出反问;或高喊冤屈倾诉工作苦衷。与此回避问题,探听侦查意图,构思对策,掩饰不安与内心慌乱。
(2))这类人员思维敏捷,工于心计。或在提问中不时表现似懂非懂;或在发问中以合法合理情形自圆其说;或在讯问中佯装不知,推托他人;或请审讯人复述问题以寻对策。借此手段企图另辟蹊径,推托责任。
(3)这类人员一旦被点出某个实质问题时,会在片刻紧张之后立即转入镇定常态,并千方百计以轻避重。或干脆推说不知;或轻描淡写的自我检查认识;或是强调客观理由减轻责任;或是摆出功绩借此以势压人;或是谈出关系给审讯人员制造障碍。绞尽脑汁将罪证由重变轻、由轻变无,伺机对审讯人员进行反扑,企图蒙混过关,拾遗补缺。
(4)这类人员一旦触及关键问题,或是以下属所为作为挡箭牌拖辞推诿;或者少量承认违反党纪党规;或是将私分财产转为公共福利;或是将中饱私囊转为公共利益;或是推辞为财会人员所为,自己一概不知。利用多种伎俩极力掩饰内心,急于稳住阵脚,企图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
(5)这类人员一旦被击破贪污犯罪事实后,表现出极端烦躁,心跳加速。或是忙于交代执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或是在交待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是借其“威严”恐吓审讯人员;或是干脆拒绝应答以此论推。妄图抛出小罪保留大罪,掩盖其多次罪行。
(6)这类人员一旦发现审讯人员表情怡然,证据掌握齐全之时,即会表现出神态沮丧,表情怵然。或是一面交代,一面推脱责任;或是全部交代其罪行,开始悔过。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已经开始全线崩溃,意志力和精神承受力逐渐被瓦解。
2、主管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一般比较熟悉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接触后多表现为大谈主管或分管工作的难处,对浮在水面上的违法违纪事实并不否认,而是运用其丰富的业务知识逐一解释,力争自圆其说。
(2)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露出某些破绽,往往会迅速从震惊中猛醒过来,运用极其丰富的阅历,不紧不慢地解释其漏洞,重申自身艰辛的创业历程和创造的辉煌业绩、攻破公共关系的周折复杂,以此掩人耳目,脱离正题,达到其混淆视听,忙于回收的目的。
(3)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被侦查人员点出关键问题特别是某个要害证据,往往以其管理职能的分工,推脱责任,摆出种种经营管理之道,拿出各种合法的分配方案,使出道道合理的脱身之术,说明自己被人利用,在朦胧中得到利益,并非出于自身本意,并表示认错退赔,借此达到控制惊慌、摆脱困境、伺机反扑的目的。
(4)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抓住罪证后,往往摆出行政领导、部门权威的阵势,大谈自己的各种关系网,甚至允诺给予办案人员物质上或荣誉上、地位上的资助;或者威胁办案人员和办案机关,妄图实行反扑,借以精神或物质的引诱,击溃办案人员的攻势,达到其以违纪掩盖违法、以违法掩盖犯罪的目的,故而逃脱国家法律的惩罚,保住自身苦心经营的基础地位。
(5)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办案人员软硬不吃之时,往往会迅速转向,要求办案人员提供法律条文,首先了解被掌握罪证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然后才慢慢开始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之后才开始交代自认为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数额较小的、情节较轻的、可推脱分担责任的罪证,并从中暗察侦查人员的表情和动态,分析思考侦查人员掌握其罪行的多寡。以此达到叙少留多、叙浅留深、叙他保我的目的。
(6)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察觉其全部罪行败露后,心理防线会全面败退。一会儿泣不成声;一会儿交代问题;一会儿拒不回答;一会儿又吐露心声。在交代全部罪行前,往往先以侥幸蒙混过关,待确认无效时,才被迫供述但又推脱责任。以此达到少受惩罚或免受惩罚的目的。
3、普通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负担着具体业务,被接触后,通常以自身无职无权,听命领导为借口,对提出的问题以专业术语回答,用领导批示搪塞,拿规章制度对照,用分配方案挡驾。极力寻求合法借口包装自己,极力运用合理依据伪装自己,以此达到规避法律、逃避追究的目的。
(2)这类犯罪嫌疑人一旦察觉某些问题存有疑点难以否认之时,或是推说某某账目手续不全、已经审核、记忆不清以脱身,或是借口属公务花费、领导调配、保守商业或机关秘密等方式,迅速堵填漏洞,修补陈述,借以掩盖事实真相,防止露出马脚。
(3)这类犯罪嫌疑人发现某些罪行已经败露之时,一方面急于察言观色,希望得到办案人员掌握证据的程度,不时进行试探性的反问或追问;一方面又忙于谈出已经抵赖的自己认为是无关紧要的问题,应付办案人员,或伪装出坦诚态度迷惑办案人员,其实质在于掩饰内心惊慌,抛出芝麻保西瓜,推脱罪责。 (4)这类犯罪嫌疑人当知晓其罪证已基本败露之时,便惶恐不安,一方面长吁短叹,一方面谈出领导布置,一方面交代罪行,并通过上述表现手法继续察觉动向,采取避重就轻、避大就小的手法交代问题,甚至抛出领导作保护伞,其真实用意在于逃避法律的重责。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除与上述领导型、主管型、普通型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相通外,还具有以下独特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熟练掌握着经营管理、经营审批、经营初审权利,对经济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了解。被接触后,往往自以为聪明,自认为自身做得天衣无缝,大多在回答问题时运用规范语言阐述经营管理之道和有关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借此遏制侦查思路,扰乱侦查视线,构筑心理防线。
2、这类犯罪嫌疑人贪污手段多为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在应付侦查中往往以经营之道搪塞遮掩,以建立公共关系设立骗局,以需要主管审批要挟,借口应保守秘密,同时还以具有法定权利为由强调有权开支应付,或以某些赞助强调客观,借此击溃侦查取证成果,给侦查工作制造障碍,误导侦查和走向歧途,规避罪责。
3、这类犯罪嫌疑人退守的主要心理方式表现为: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大造借口;以企业利益为先大造借口,以职工利益为本大造借口,以社会利益为优大造借口。借此打探侦查方案,寻求合理幌子,摆脱侦查方向,寻求反扑。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这类犯罪嫌疑人除具备上述两大类人员的共同心理特点外,还具备独特的心理特点:
1、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身居边远落后或相对不稳定环境,被接触后,往往心理防线比较脆落,极易说话吞吐,词不达意,紧张惊慌之情溢于言表,甚至脱口而出。
2、这类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内在素质不高,加之系某种关系被临时组合,虽心理防线不强,但举止粗鲁,出言不逊,比较野蛮暴躁。一旦接触实质问题,往往会表现出流氓无赖之态,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常出现失态之举。
通过对不同类型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及其共性心理动态分析,笔者认为:在办理查办贪污受贿案件时,应首先从把握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脾气、秉性、爱好等方面入手,重视从犯罪嫌疑人的至爱亲朋、人之常情等方面作为出破口,寻找战机,抓其弱势,攻其不备,同时要全面收集物证书证、利害关系人旁证、储蓄、个人消费水平记载、家庭财产、支付能力、社会关系往来情况等多方面证据,才能把握好审讯的最佳时机,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审讯预案,寻找出恰如其分的审讯策略,出奇制胜,克敌制胜。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